《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辦法》的實施是貫徹《種子法》的重要舉措之壹,標誌著我國農作物品種管理市場化邁出了重要壹步。近日,記者就《登記辦法》的制定采訪了農業部種子管理局品種管理司司長馬誌強。
規範市場保護農民權益
記者:註冊辦法出臺的背景是什麽?答:長期以來,農業生產的首要任務是保證糧食供應,對非主要農作物品種重視不夠。實踐中存在“壹品多種”、“壹品多種”等現象,嚴重擾亂種子市場秩序。此外,沒有品種的標準樣本,客觀上增加了市場監管的難度,難以有效保護養殖者和養殖戶的權益,傷害養殖戶的事件時有發生。針對這些問題,新修訂的種子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部分非主要農作物實行品種登記制度。
記者:建立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制度的意義是什麽?
答:《登記辦法》的頒布實施,既是貫徹種子法的客觀要求,也是農業進入新階段對種業提出的新要求。今年中央壹號文件提出: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把地方土特產和小品種做成帶動農民增收的大產業。《登記辦法》以品種登記為抓手,引導優質、專用、營養品種的選育和推廣,為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優化產品產業結構,統籌糧食種植結構調整,做大做強優勢特色產業,滿足消費市場對多樣化農產品的需求提供品種支撐。通過品種登記管理,從源頭上杜絕“壹品多名”、“壹品多品”等行為,確保市場銷售的品種特征等基礎信息全面、完整、真實、準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通過品種登記,公開發布登記品種信息,統壹保存品種標準種子樣本,接受全社會監督,建立種業誠信體系和追溯體系,保障種業持續健康發展,促進種業安全、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
29個品種列入註冊目錄。
記者:為什麽第壹批非主要作物登記了29種作物?
答:根據《種子法》,遵循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消費安全和種子使用安全的原則,農業部將29種非主要農作物列入第壹批登記目錄。其中,22種作物由農業部和省級農業主管部門依據原種子法審定,包括4種糧食作物:馬鈴薯、甘薯、高粱和大麥(青稞),4種油料作物:油菜、花生、亞麻(亞麻)和向日葵,2種糖料作物:甘蔗和甜菜,2種雜豆:蠶豆和豌豆,以及大白菜、辣椒和豌豆。其他7種作物是當前生產中具有較高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作物,包括谷子、白菜、黃瓜、番茄、梨、葡萄和桃。谷子是起源於中國的最古老的栽培作物,在中華民族整個農業發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目前是旱作農業可持續發展和種植結構調整的重要作物。黃瓜、葡萄等蔬菜水果種植面積大、產區集中、產業效益高,是豐富市場供給、增加農民收入的重要作物。
據全國農業統計匯總統計,2015年,這29種非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為7.4億畝,占全國農作物總播種面積的29.7%,占全部非主要農作物播種面積的77.8%。這些作物在當地支柱產業和特色產業中發揮了獨特作用,在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和促進農民增收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申請品種登記的“三步曲”
記者: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申請登記有哪些程序?
答:第壹步是註冊應用程序。新育成的品種,申請人在申請品種登記時,應當提交登記申請表、品種特性和選育過程等說明材料、品種的DUS試驗報告、種子植株和果實的彩色照片、品種權人對授權品種的書面同意材料,以及品種和申請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對於《登記辦法》實施前已經審定或者銷售的品種,申請人在申請品種登記時,只需提交登記申請表、品種的生產、銷售和應用情況或者品種的DUS說明書。
值得註意的是,品種登記申請實行屬地管理,壹個品種只需在壹個省份申請登記。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壹品種申請品種登記的,先受理第壹個申請;同時,將優先考慮該品種育種者的申請。
第二步,接受審查。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人的品種登記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函,並自受理品種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向農業部提交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並通知申請人按要求提交種子樣品。申請人應當按照品種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種子樣品。未按要求提供種子樣品將被視為撤回申請。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步,登記公告。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要求並按要求提交種子樣品的,予以登記並頒發證書;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省農業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關於變更登記:申請人要求變更已登記品種登記內容的,應當向原受理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原受理申請的省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書面審查,符合要求的,報農業部修改並公告,不再提交種子樣品。
品種登記不是“小考試”
記者:品種登記和品種審定有什麽異同?
答:品種登記和品種審定都是品種管理的措施。有三個相似之處,對應用的品種要進行必要的測試。標準樣品應提交國家品種標準樣品庫,由農業主管部門發布公告並頒發證書;申請文件或者樣品不真實,或者品種存在嚴重的不可克服的缺陷的,應當予以撤銷。
品種登記和品種審定主要有三個區別。第壹,考試科目不同。品種登記的試驗主體是申請人,即品種審定的試驗主體是政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即品種試驗主要由國家統壹組織或國家授權的有資質的單位,或種子法授權的集育種、繁殖、推廣為壹體的種子企業組織進行。二是申請條件不同,品種登記側重於品種的“身份”管理。只要品種符合DUS的基本條件,通過試驗確定品種的特性和適宜推廣範圍,不存在嚴重的安全問題,就可以註冊;品種審批受準入門檻的限制,品種只有通過試驗、檢測達到審批標準才能通過審批。第三,法律約束程度不同。應當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未登記的,不得進行廣告宣傳或者推廣,不得以登記品種的名義銷售;品種審定具有強制性,對未通過審定的品種進行審定,不得發布廣告、推廣和銷售。
“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深入綜藝管理
記者:“放”字現在在哪裏?
答:根據《種子法》要求,登記辦法以“簡便易行、嚴格控制範圍、加強全程監管”為原則,以推進行政體制改革、轉變職能、提高效率為目的,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的精神。品種試驗由申請人進行。根據《登記辦法》,申請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機構進行品種適應性、抗性鑒定和DUS試驗。品種登記沒有門檻。根據《登記辦法》,只要申請登記的品種符合人工發現和改良,具有特異性、壹致性和穩定性,品種名稱符合農業植物品種命名規則,能夠通過相關試驗客觀真實地反映該品種的特性和適宜種植範圍,按照《登記指南》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該品種的特性信息沒有虛假、欺騙性或隱瞞性,品種安全性不存在突出問題,即可申請。
記者:“關”字是什麽意思?
答:在已登記品種的監管方面,《登記辦法》規定,發現已登記品種存在申請文件、種子樣品虛假,或者存在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的,應當撤銷品種登記,並公告停止推廣;推廣、銷售應當登記而未登記的農作物品種,或者推廣、銷售已經被撤銷登記的農作物品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依據《種子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登記辦法》規定,申請人在申請品種登記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行為的,三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登記品種和種子樣品申請文件虛假的,將申請人的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給種子使用者和其他種子生產經營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將依法予以處罰,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品種登記工作。
記者:“衣”的具體表現是什麽?答:將建立國家非主要農作物品種登記信息平臺。農業部將組織全國農業主管部門在統壹的政府信息發布平臺上發布品種登記、變更、註銷、查詢、監管等信息。同時,將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品種登記,積極推進品種登記信息平臺建設,逐步實行網上申請和受理。
來源:農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