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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外人才開發基金會章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中國海外人才開發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面向社會公開募捐的地域範圍為: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臺灣省和世界各地。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和監督;爭取海內外企業、組織和人士的支持,組織募捐,接受捐贈,促進留學人員健康發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發利用國內外人才資源和人才市場,積極吸引中國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支持留學人員自主創業,發揮橋梁紐帶作用,服務人才強國戰略的實施和留學人員工作。

第五條基金會的原始資金為8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捐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主管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央統戰部。

第七條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南河沿街111號。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八條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壹)為留學人員回國創業、報效祖國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和服務;

(二)鼓勵和支持海外人才為我國貧困地區發展服務;

(三)吸引和推薦海外人才為國內企業、事業單位、團體和有關部門服務;

(四)加強與海外留學生、海外留學生團體和相關國際非營利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五)利用國內外資源,采取多種形式,促進國內人才的培養和交流;

(六)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各種活動。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九條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

基金會理事任期5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條本基金會理事的資格條件如下:

(壹)在金融、法律、管理等方面具有社會聲望和代表性的專家學者;

(2)對基金會有重要資金支持的企業家和經濟代表;

(3)具有實際工作經驗並擔任相關領導職務的代表;

(4)有留學背景或國外工作經歷的優秀人士。

第十壹條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基金會首任理事分別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和贊助人提名,協商確定;

(二)董事會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董事會和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所有候選人共同選舉新壹屆董事會;

(3)董事的改選、罷免和增補由理事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四)董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應當報登記機關備案;

(五)有近親屬的不得同時在董事會任職。

第十二條董事的權利和義務:

(1)出席理事會,參與基金會的重要決策並擁有表決權;

(二)監督基金會章程的實施;

(三)監督理事會決議的實施;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於職守。

第十三條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和理事組成。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理事;

(三)決定重大經營活動方案,包括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年度預算和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八)聽取和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者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有1/3的董事提議必須召開董事會。如果理事長不能召集理事會,理事長可以委托壹名副理事長作為召集人;提議董事可選舉召集人。

召開董事會會議時,董事長或召集人應提前5天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壹)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和合並;

(五)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算。

第十六條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通過的董事會決議應當作現場記錄,由出席董事審閱簽字,董事長簽字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給基金會造成損失的,由參與決議的理事承擔責任。但經證明該董事反對表決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本基金會設1-3名監事。監事的任期與董事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和會計師的近親屬不得擔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壹)監事由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者分別選派,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準;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

(三)監事的變更應當符合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壹)按照章程規定的程序審查基金會的財務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

(二)列席董事會會議,有權向董事會提出問題和建議,並應向登記主管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從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65,438+0/3。不在基金會擔任專職職務的監事、理事不得從基金會領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基金會理事在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相關時,不得參與相關事項的決策;本基金會的董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基金會進行任何交易。

第二十三條董事會設董事長壹名、副董事長壹名、秘書長壹名,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後,履行董事會選舉程序。

第二十四條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在基金會業務領域具有較大影響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的最高年齡不超過70歲。

(三)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壹)屬於現任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未逾五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或者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並對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第二十六條擔任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省居民和外國人,每年應當在中國內地停留不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七條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任期為五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連任的,經理事會特別程序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登記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基金會理事長是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為中國大陸居民。

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基金會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章程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法定代表人玩忽職守,造成基金會違法行為或者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處理與基金會有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條基金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三十壹條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方案;

(四)制定基金會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提交理事會批準;

(五)協調各機構的工作;

(六)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各類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類事業單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物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壹)組織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3)政府支持;

(4)投資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基金會組織募捐和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捐後將要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的詳細計劃。重大集資活動需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並向登記機關備案。每年至少向業務主管單位匯報壹次工作。

基金會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

第三十五條基金會的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六條基金會應當按照章程規定的用途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規定了捐贈的具體用途,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當捐贈的物資不能用於基金會目的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將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基金會的財產主要用於:

(壹)支持優秀留學人員回國創業或以各種形式報效國家;

(二)促進國內外高級專業人才的培養和交流,支持國內優秀高級專業人才出國留學、深造和培訓,提供與國際人才交流相關的咨詢和中介服務;

(三)聘請國外具有世界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的專家來華工作,支持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究開發;

(四)支持和獎勵為留學人員事業做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獎勵回國創業、報效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的留學人員。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主要籌資和投資活動是指:

(壹)用於國內外人才培養和教育,捐贈超過654.38+0萬元(人民幣)的國家募捐和專項投入;

(二)用於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推廣和示範基地建設,高新技術產業的研發,專項投資654.38+0萬元。

第三十九條基金會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章程規定的基金會用於從事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壹年度總收入的70%。

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65,438+00%。

第四十壹條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應當披露公益資助項目的類型以及申請和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基金會應當對捐贈人的詢問給予及時、真實的答復。

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或者終止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基金會可以與受贈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金額以及資金的用途和方式。

基金會有權監督資金的使用。受贈人未按約定使用贈款或違反約定的,基金會有權終止贈款協議。

第四十四條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基金會的財務由業務主管單位的有關部門進行審計,並接受主管稅務、會計部門依法進行的稅務監督和會計核算。

監督。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師。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經營會計年度為6438年6月+10月1日至1年2月。3月31日前,董事會將審批以下事項:

(壹)上壹年度的業務報告和資金決算;

(二)年度經營計劃和預算;

(3)財產清查“當年捐贈人名單及相關資料”。

第四十七條基金會應當進行年檢、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和清算,並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基金會應當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接受登記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經登記機關年檢合格後,基金會將在登記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接受公眾的查詢和監督。

第五章剩余財產的終止和處理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基金會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分立或者合並。

第五十壹條基金會終止的,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基金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基金會終止。

第五十四條基金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歐美同學會?中國留學人員協會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並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任何修改,應在董事會批準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方可申報登記。

經行政機關批準。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於2007年4月8日由董事會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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