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享受國家、省、市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高新區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高新區體制機制創新,督促和協調高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為高新區發展創造良好的投資和經營環境。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高新區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規劃、項目安排、引進外資、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政策落實等方面支持高新區的發展。
高新區應支持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可以和其他地方合作,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立街道、分園,以輻射帶動區域發展。第六條昆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高新技術開發區實行統壹領導和管理,行使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相應的行政審批權限,並根據授權管理開發區內的社會事務。
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和貫徹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實施高新區相關管理規定和其他政策措施,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社會發展相結合,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二)根據昆明市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高新區工業園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計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按照管理權限審批進入高新區的企業和投資項目;
(四)組織、引導和支持高新區科技創新活動,推進創新型特色園區建設;
(五)管理高新區的財務收支和國有資產;
(六)負責高新區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安全生產、城市管理等事務;
(七)組織建立中介、信息、信用等各種服務體系,為高新區的組織和個人提供服務;
(八)行使授權的其他職權。第七條管委會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工作部門。
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者派出機構的,應當事先征求管委會的意見,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管委會和有關行政部門實行雙重領導,依法履行相應職能。
財政、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部門可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公窗口,直接辦理相關業務。第八條管委會推進行政管理體制、人事管理體制、投融資機制和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化發展的改革創新。第九條管委會及其設在高新區的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和更新相關優惠政策、行政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條管委會設立企業專項扶持資金,以補助、貼息和獎勵等形式支持高新區企業的科技創新活動。第十壹條管委會應當為企業和科技人員提供創業條件和服務,建立和完善科技企業加速成長機制,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高新區設立各類綜合性或者專業性科技企業孵化器。第十二條管委會應當建立科技成果轉化平臺,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激勵機制和服務體系,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第十三條高新區財政單獨核算,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接受市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高新區的財政收入除按規定上繳中央和省市外,應當用於高新區的開發建設。第十四條高新區應當重點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電子商務、金融等現代服務業。
鼓勵企業在區內設立總部,建立集貿易、物流、結算功能於壹體的運營中心。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進入高新區:
(壹)國家和省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2)境外高科技企業或項目;
(三)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的企業或項目;
(四)為高新區提供服務的企業或中介組織;
(五)與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相適應的其他企業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