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應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壹)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
(二)完善的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4)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第壹節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治理結構第七條商業銀行應建立有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治理結構,明確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監事會(監事)、高級管理層和相關部門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和報告路徑,並建立適當的評估和問責機制。第八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最終責任,並履行以下職責:
(壹)審批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及程序,至少每年審查壹次流動性風險偏好。
(二)監督高級管理層有效管理和控制流動性風險。
(三)持續關註流動性風險,定期獲取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了解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四)審批流動性風險信息的披露,確保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五)其他相關職責。
董事會可以授權其專門委員會履行部分職責。第九條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壹)制定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並定期評估和監督執行。
(二)確定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組織架構,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分工,確保商業銀行有足夠的資源獨立有效地開展流動性風險管理。
(三)確保流動性風險偏好、流動性風險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業銀行內部得到有效溝通和傳達。
(四)建立完整的管理信息系統,支持流動性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並定期評估流動性風險水平和管理狀況,及時掌握流動性風險的重大變化,並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六)其他相關職責。第十條商業銀行應指定專門部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其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應相對獨立於業務經營職能,並具備履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職能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資源。
商業銀行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的部門應具備以下職能:
(壹)制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戰略、政策和程序,並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議批準。
(二)識別、計量和監控流動性風險,包括持續監控優質流動性資產的狀況,監控流動性風險限額的遵守情況並及時報告超限情況,組織流動性風險壓力測試,組織流動性風險應急預案的測試和評估。
(三)識別和評估新產品、新業務和新機構的流動性風險,審查相關操作和風險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獨立的流動性風險報告,及時向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報告流動性風險水平、管理狀況及其重大變化。
(五)起草流動性風險信息披露內容,並提交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審批。
(六)其他相關職責。第十壹條商業銀行應在內部定價、考核激勵等相關制度中充分考慮流動性風險因素,在考核分支機構或主要業務條線的風險調整後收入時考慮流動性風險成本,防止因過度追求業務擴張和短期利潤而放松流動性風險管理。第十二條商業銀行監事會(監事)應當對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方面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並至少每年向股東大會(股東)報告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