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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有幾種表現,其中兩種不是離婚。

(1)感情破裂的四個心理階段根據瑞麗女人網的文章,從心理學的角度來說,壹對情侶的感情破裂要經歷爭執、戒備、裂痕、破裂四個階段。第壹階段,爭議階段。夫妻牽手進入洞房後,經過壹段熱絡期後進入矛盾期。矛盾沒有及時解決,就變成了糾紛。壹般來說,糾紛多表現為文化水平低、性情暴躁血腥的當事人之間的泄密,如吵架、打架、砸東西等。經過調解,本來可以解決的,後來反反復復,內戰不斷。文化水平高、粘液、抑郁的當事人大多情緒低落,外表上不吵不鬧,但彼此冷漠,內心有隔閡,調解不易有效果。第二階段,警戒階段。糾紛的積累,夫妻之間從疏遠到戒備,俗稱“同床異夢”。在警惕的形式上,戀物癖者往往在財產和收支上互相隱瞞,而外向者則互相保守秘密,與異性交往。為了不讓對方抓住把柄,知道真相,雙方在經濟和社會關系上戒備森嚴,甚至對個人的職業問題和前途問題都守口如瓶,層層設防,像防盜壹樣防著對方。第三階段,破解階段。秘密總有壹天會被揭開。秘密泄露引起更嚴重的糾紛,所以提高警惕。結果形成了惡性循環,終於出現了裂痕。裂縫表現為情感上的強烈不滿和行為上的相互背離。這個時候,有生活條件的人大多分開了,沒有生活條件的人,即使住在壹起,也是背靠背的。第四階段,破裂階段。裂縫越來越大,無法合縫,感情徹底破裂。感情破裂的夫妻有三種模式選擇:壹是分道揚鑣,通過協議或法律手段離婚;二是考慮到各種原因,離婚不方便,只好將就生活,自己承擔負擔,夫妻關系名存實亡;第三,關系破裂,不可逆轉,只是為了折磨對方,不離不棄。這種拖累既愚蠢又不道德,害人也害己。從裏到外走。在情緒崩潰的四個階段中,前兩個是內在的、“原因”,壹般屬於內心活動的範疇;後兩者是行動,是“果實”,壹般屬於付諸行動的範疇。所以為了防止感情破裂,要在夫妻矛盾發生的時候進行調節,把矛盾解決在萌芽狀態。(二)離婚中的幾種不健康心態根據南方網羅文勇撰寫的《離婚中的幾種不健康心態透析》壹文,在很多離婚案件中,由於人的本性不同,反映出不同的離婚心態,其中以下幾種不健康心態對正確處理雙方的感情問題極為不利:第壹種是仇恨心態。有仇恨的離婚當事人,通常都有很長的婚史,婚前對對方不夠了解。婚後經常因為家庭瑣事吵架打架,家暴現象普遍。雙方積怨很深。這種心態表現為相互仇視和仇恨。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情緒通常更激動。在法庭上,雙方怒氣沖沖,互相指責,互相謾罵,甚至當眾大打出手。第二,害怕失去。這種心態的離婚當事人,婚姻基礎很差,不在乎離婚,對財產斤斤計較。他們對夫妻債務壹無所知,也不想承擔還款責任,先將財產藏匿轉移。離婚是理性的、有目的的、有計劃的。在離婚過程中,有計劃地隱瞞和轉移夫妻財產。第三,輕率盲從。這種心態的離婚案件多存在於年輕夫妻中,雙方都有壹定的感情基礎。大部分的糾紛都是因為家庭瑣事引起的,主要是婆媳關系不好,或者夫妻壹時氣憤大打出手。當事人比較情緒化,經常要求離婚。第壹,離婚的原因很簡單,通常是基於雙方意見不合;第二,做事不考慮後果,僅憑個人心血來潮;第三,壹方沒有個人主見,壹味順從父母兄弟的意願,提出離婚。第四,推卸責任,尋求救濟。持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婚姻長久,但家庭環境通常較差,或者對方身體狀況較差,比如殘疾。演員往往壹意孤行,互相嫌棄,極力推卸責任,選擇離婚尋求解脫。往往表現在離婚訴訟不斷。法院曾經判決不準離婚後,半年後又以同樣的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直到法院判決離婚結束。應該有句話叫“夫妻本是同林中鳥,災難來臨時卻各自飛。”第五,生死心態。有的當事人明知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但為了面子或者報復、互相制約,堅持認為夫妻雙方還有感情,甚至以死相威脅,堅決不同意離婚。有這種心態的當事人沒有意識到,把壹段毫無意義的婚姻拖向死亡,不如選擇另壹種新的生活。常吉律師認為,“百年磨礪助妳渡舟,千年磨礪助妳枕眠。”夫妻相處之道就是真誠,互相包容,溝通,坦誠。即使夫妻不能生活在壹起,也要珍惜曾經擁有的感情。老百姓有句話叫“瓜不甜”。到了不可挽回的地步,就要分手了。“道法自然”就自然了,離開就好,離開就好。這是壹種健康的離婚心態。(3)離婚訴訟過程中夫妻感情變化的幾個階段。常吉律師認為,離婚對雙方來說都是永遠不會贏的。在離婚的過程中,隨著階段的不同,各方心態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初始階段,感情沖突激烈。在壹方提出離婚後的初始階段,另壹方無法冷靜客觀地面對事實。壹方提出離婚後,另壹方無法接受,尤其是因為第三者的介入。對方無法面對即將分手的事實,但從情感和道德觀念上,要麽堅定,要麽不切實際,甚至苛刻。在這個階段,出於離婚的目的和思念夫妻的考慮,離婚壹方通常會做出較大的財產讓步。對此,對方不會體諒和理解,而是認為這是應該做出的讓步,或者是為了達到早日離婚的目的而不得不做出的讓步。後果就是壹方讓步越多,另壹方胃口越大。這個階段往往達不成離婚協議,雙方僵持不下。結果要麽是分開,要麽是陌生的同床異夢,爭吵升級,悲傷繼續。到了中期,我開始坦然面對現實。談判中期,對方開始冷靜面對分手的事實。當雙方談判破裂,僵持壹段時間後,尤其是兩個人的爭吵演變成兩個家庭的爭鬥後,無法承受“冷戰”帶來的精神壓力和痛苦的壹方會選擇去法院離婚。在中國人心目中,“打官司”壹直是壹種禁忌的方式,所以會給對方帶來壹定的精神壓力,促使對方面對現實。在這種情況下,雙方自行協商或者找律師解決問題是壹種選擇。但真正能促使雙方通過協商達成離婚協議的,通常是少數。因為雙方分歧太大,還是有大部分當事人還是要走到離婚訴訟階段。後期,離婚訴訟。在法院訴訟的後期,雙方可以達成離婚調解協議,也可以由法院作出判決。經過審判,有經驗的律師或當事人會判斷法院的判決意圖。這時候很容易達成調解協議。因為另壹方不切實際的要求往往被證明是不切實際的,從現實利益的角度出發,另壹方往往會接受調解離婚,從財產分割中獲益,而壹方往往因為離婚的急迫性,同意在財產上做壹些讓步,從而最終達成離婚協議。但案情不同,雙方在事實認定和法律條文理解上可能存在差距。再加上情緒影響,調解協議無法達成,法院只好決定結案。壹般情況下,如果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法院在認定沒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況下,是不會與被告離婚的。最後階段,離婚分兩次起訴,或者壹次起訴後協議離婚。在第二次訴訟或訴訟後協議離婚的最後階段,雙方都面臨離婚的現實。在第壹次訴訟中,原告可能相對被動,被告相對主動,但在半年後的第二次訴訟中,原告可能相對主動,被告相對被動。壹般認為,既然原告在壹審未準予離婚半年後再次起訴離婚,自然表明了夫妻關系破裂的事實。所以第二次訴訟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更大。但在第二次離婚訴訟中,原告財產讓步的可能性較小。面對離婚的尷尬和無法在財產上讓步,被告可能會主動與原告協商,部分當事人會在此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如果真的要面臨第二次訴訟,那麽第二次訴訟的爭議焦點就不再是夫妻關系是否確實已經破裂,而是財產應該如何分配。綜上所述,常吉先生建議:如果夫妻感情出現問題,婚姻確實無法繼續。原告和被告雙方都要客觀冷靜地分析自己的處境和現實問題,從維護自身權益而不是感情用事的角度冷靜冷靜地分析對方的心理,及時抓住最佳時機尋求有利的離婚形式,抓住合適的離婚時機爭取最佳的財產分割方案。(4)“好分好離”只是少數現象。協議離婚,不需要公司出具證明,短時間內就可以完成。這種情況讓很多人認為現代社會對離婚的寬容態度讓離婚變得簡單了。但事實上,離婚仍然是壹個艱難的過程,仍然有相當多的夫妻在法庭上爭吵,把離婚變成了壹場曠日持久的官司。畢竟“好分好離”只是少數現象。昌吉律師在辦理離婚案件中了解到,出乎很多人意料的是,離婚時夫妻之間最大的糾紛不是為了財產和孩子,而是壹方的“堅決分居”。相比之下,決心離開的女性比例更大。現代女性對於“不離不棄”所采取的措施更加理性。而不是單純的在工作或者家裏吵架,他們會嘗試采取壹些積極的措施來挽救婚姻,同時也會采取壹些拖延婚姻的策略,學會保護自己,減少離婚帶來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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