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自然災害、事故和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壹般四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事件應對的行政領導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應急委員會,由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有關部門負責人,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 負責統壹領導和協調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應急工作,並設立相關類別的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和指揮應急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應急管理辦公室和工作人員,負責本級應急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公室,並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本部門應急處置的日常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確定應急管理辦事機構,依法做好本地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與當地同級軍事機關、當地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毗鄰地區同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應急信息共享和應急聯動機制。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信息公開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突發事件信息。
新聞媒體應當客觀、及時、準確地報道突發事件信息。第八條本省實行突發事件應對行政領導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納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年度績效考核範圍。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於每年1月底前對上壹年度的應急響應工作進行評估總結,分析預測本年度突發事件的發生和發展趨勢,制定本年度應急響應工作計劃,並將上壹年度應對工作的評估總結和本年度應對工作計劃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應急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新聞媒體應當對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自救互救知識進行公益性宣傳。第二章預防和應急準備第十壹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本級專項應急預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第十二條下列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壹)采礦(選礦)、冶煉和建築企業;
(二)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單位;
(三)交通、通信、廣播電視、供水(排水)、發電(供電)、供油、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
(四)學校、幼兒園、圖書館、醫院、療養院、金融證券交易場所、車站、機場、港口、體育場(館)、商業(城)場館、影劇院、公園、旅遊景點以及住宿、餐飲、休閑娛樂場所的管理單位;
(五)公共交通管理單位;
(六)水庫、林場的管理單位;
(七)大型社會活動的組織者;
(8)大中型企業;
(九)集中辦公區、勞動密集型場所、高層建築管理單位;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