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藥品管理是指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和放射性藥品的管理。
根據《藥品管理法》的規定,國務院先後頒布了麻醉藥品(1987 165438+10月)、精神藥品(1988 165438+10月)、醫療用毒性藥品(1988)管理辦法。醫院是購買和使用特殊管理藥品最多的單位。加強特殊藥品管理的關鍵是控制醫療機構對特殊藥品的使用和管理。醫院藥房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衛生部的法律法規,加強特殊藥品的管理。
麻醉藥品管理
麻醉藥品是指連續使用後容易產生身體依賴性和成癮性的毒品。其管理要點是:
1.麻醉藥品只能用於我院醫療、教學和科研的需要。應正確合理使用,防止患者對此類藥物產生依賴,防止意外發生。
2.醫務人員必須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經考核能夠正確使用麻醉藥品,才有麻醉藥品處方權。
3.麻醉藥品必須使用專用的處方文具,並有醫生的簽名,處方醫師也應雙簽,並建立麻醉藥品處方登記簿。醫務人員不得為自己開具麻醉藥品處方。
4.麻醉藥品的處方限量為每張處方不得超過2次每日用量,以及片劑、酊劑、糖漿劑等。每日用量不得超過3次,且連續使用不得超過7天。經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確診的危重患者,確需使用麻醉藥品止痛的,可按規定程序申請麻醉藥品專用卡,憑卡到定點醫療單位開具處方,每日壹次服藥最大劑量為5。
5.麻醉藥品應有專人負責,鎖好專櫃,登記專用賬冊、專用處方和專用賬冊。處方應保存3年備查。
對於違反規定,濫用麻醉藥品的,藥品管理人員有權拒絕發放藥品,並及時向上級報告。
精神藥品管理
精神藥品是指直接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使其興奮或抑制,連續使用後可產生依賴性的藥物。其管理要點是:
1.精神藥品只允許在我院使用。醫生應根據醫療需要合理使用,嚴禁濫用。
2.精神藥品處方限額除特殊需要外,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每次不得超過3日用量;第二類精神藥品處方壹次不得超過7日劑量。處方應保存2年備查。
3.醫療單位應當建立精神藥品收支臺帳,按季盤點,確保帳物相符。發現問題時,應當立即向當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有毒藥物的管理
醫療用毒性藥品(以下簡稱“毒性藥品”)是指毒性嚴重,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引起中毒或死亡的藥品。
1.有毒藥物的品種範圍
根據衛生部規定,目前我國毒性藥品管理中有27種毒性中藥(指原藥材及其飲片)和11種毒性西藥(指原料藥)。上述中西毒性藥品的品種壹般不包括其制劑,其單方制劑如有的地方有規定,按當地規定辦理。
(1)有毒中藥品種:亞砷酸鹽(紅砒霜、白砒霜)、生附子、生馬錢子、生甘遂、雄黃、生草烏、紅蟲、生白附子、生附子、水銀、生巴豆、白巴豆、生大戟、生半夏、斑蝥。
(2)毒性西藥品種:去乙酰毛花苷C、阿托品(包括其鹽類)、洋地黃、氫溴酸後馬托品、三氧化二砷、毛果蕓香堿(包括其鹽類)、氯化汞、水楊酸毒扁豆堿、亞砷酸鉀、氫溴酸東莨菪堿、士的寧(包括其鹽類)。
2.有毒藥物的使用和管理
(壹)加工毒性中藥的,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的有關規定或者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加工規範執行。藥材符合醫療要求的,方可供應、配制和用於中成藥生產或醫療單位自制制劑的配制。
⑵醫生只允許開毒性藥品,只允許開制劑,不允許開毒性藥品原料,每張處方最大劑量不得超過2天。
(3)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計量準確,並按照醫囑要求註明,經具有藥師以上技術職務的處方員和審核人簽字蓋章後方可發放。對處方未標明“生”的有毒中藥,支付加工品。如對處方有疑問,必須由原處方醫生重新審核後方可調配。處方壹次有效,保存2年備查。
(4)建立保管、驗收、收發、檢查制度。嚴防收假、發錯或與其他藥品混用。專人、專櫃、加鎖保管,並建立登記臺帳,記錄收、付、存情況。
放射性藥物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於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或者其標簽藥品。使用放射性藥品的醫療單位必須取得省級公安、環境保護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放射性藥品使用許可證》。醫療單位設立核醫學科、室(同位素室),由經過核醫學技術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