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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2022年)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及時準確地查明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或者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造成的事故。第三條下列情形不屬於本規定所稱的特種設備事故:

(壹)《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壹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造成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造成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處於拆卸、報廢、轉讓等非運行狀態時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操作、檢驗檢測人員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造成事故的;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指定廠區、旅遊景點、遊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的事故。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和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第五條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幹涉特種設備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第二章事故報告第七條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的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緊急情況下,事故現場相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第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應當立即組織核查。屬於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匯報時間不得超過2小時。必要時,事故可以越級上報。

對於壹般事故和重大事故,接到事故報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同級有關部門。對於重大事故、特別重大事故,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當立即向國務院報告,並及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地不在同壹行政區域的,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事故發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事故單位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事故的調查處理。第九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快捷便利的通訊方式逐級上報事故信息,同時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進行報告。無法通過特種設備事故管理系統報告現場的,應當在接到事故報告後24小時內通過系統報告。第十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概況和特種設備種類;

(二)事故的簡要經過、現場受損情況、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涉及人數、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3)已經采取的措施;

(四)發言人的姓名和電話號碼;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情形。第十壹條事故報告後,有新的情況,且情況尚未報告清楚的,應當及時逐級報告。

事故傷亡人數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發生變化的,應當在變化後24小時內及時上報。第十二條事故發生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及時派員趕赴事故現場,按照特種設備應急預案的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員到事故現場進行指導,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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