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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交付常見問題解答

提單交付常見問題解答

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收到或裝船,並由承運人保管交付貨物證據的單據。下面是壹些關於提單交付的常見問題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為什麽外商有時會無單提貨?

我們知道,提單在理論上應該是壹種“權利憑證”,即誰“合法取得”提單,誰就等於取得了貨物。

提單包括托運人(出口商)、承運人(貨代/船東)、收貨人和通知方。收貨人決定貨物的所有權。

收貨人通常有兩種填寫方式:

壹個是“訂購或……的訂購”,即收貨人未定。這種提單可以通過背書的方式自由轉讓(原持有人在提單背面簽字表示轉讓),成本更高——因為誰“合法”拿到提單,貨物就屬於誰。這種提單是不記名提單。在無記名提單操作中,外商除非拿到正本提單,否則無權提貨(除非貨代和船公司亂來,非法無單提貨),非常安全,推薦大家使用。在信用證下,銀行通常要求這樣的提單。

另壹種是記名提單,即“收貨人”壹欄寫明收貨人的公司名稱和地址(壹般是國外的),只有這家公司可以提貨。因為指定了收貨人,別人拿到提單也沒用,提單也不能轉讓。另壹方面,也正是因為規定了只有收貨人死亡才能提貨,所以有些國家承認收貨人即使沒有原件,只要證明身份就可以提貨。

這也是為什麽我們在業務中會遇到不拿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的外商。

在這種情況下,把貨物交給貨代開具記名提單,幾乎等同於直接交給外商。如果此時不收回貨款,會有壹定的風險,是否付款取決於外方投資者的意識。記名提單將失去“所有權證書”的效力。

哪些國家沒有正本記名提單可以提貨?

並非所有國家都可以無正本(記名提單)提貨。

目前,世界上有兩大主流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陸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曾經認為記名提單不是物權憑證。因此,英美法系國家傾向於根據記名提單私下提取貨物。

普通法國家是:

美國、加拿大、英國、澳大利亞、香港、新西蘭、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巴哈馬、博茨瓦納、文萊、喀麥隆、塞浦路斯、斐濟、岡比亞、加納、格林納達、圭亞那、牙買加、肯尼亞、基裏巴斯、萊索托、馬爾代夫、馬耳他、毛裏求斯、莫桑比克、納米比亞、瑙魯。

當有疑問時,妳可以在網上查壹下這個外國商人是否屬於普通法國家。

然而,即使在英美法系國家(包括英國),近年來也有壹些案例表明記名提單也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在英美法系中,判例就是法律,這可以看作是壹個轉折點。即便如此,還是要謹慎。畢竟預防為主。壹旦出事,即使打贏官司,對於絕大多數中小出口企業來說,也是得不償失的。更何況不壹定是贏,更有經驗的外商很容易把官司變成商業糾紛,扯皮幾年。

所以對於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記名提單。事實上,註冊名字並不會給嚴肅商業經營的外商帶來太多不便。

貨代提單和船東提單是壹回事嗎?

在實踐中,我們會遇到兩種提單:貨主提單和貨代提單。船東是壹家貨運公司,有自己的遠洋貨輪。遠洋貨輪貴,有自己遠洋船隊的公司自然強。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樣的公司也是相對可以接受的,因為他們在長期的經營中更註重信譽,不會為了壹點蠅頭小利而毀了自己的信譽,所以他們的經營相對正規。另壹種貨運公司是貨代,簡稱貨代。貨代沒有自己的船,某種意義上類似於普通的貿易公司。招攬完貨物後,他們會帶著貨物去船東那裏壹起訂艙位。我們不妨把船東和貨代的區別和關系看成批發商和零售商,貨物是遠洋貨輪的“艙位”。船東將艙位批發給貨代,貨代再將艙位零售給我們。

不難想象,船東雖然安全,但畢竟難免“店家壓過顧客”,服務的靈活性和好客性往往不如貨代。貨代數量眾多,分布廣泛,在外貿方面和我們溝通非常方便,也願意配合我們的操作,尤其是上面提到的特殊操作,比如“倒提單”。所以我們在實際工作中與貨代打交道是比較常見的。

從表面上看,船東的提單和貨代的提單具有類似的效力。我們把正本提單賣給外商,外商拿著提單來提貨。其實還是有區別的。首先,提單本身就是壹種“運輸合同”。托運人給我們提單,就相當於簽訂了運輸合同。貨主提單是我們和貨主之間的合同,貨代提單不是。我們把貨物交給貨代,貨代把貨物交給船東。貨代和船東之間有運輸協議,船東只對貨代負責而不對我們貨主負責,因為在貨代提單的操作下,貨代對船東來說就是“貨主”。。

所以,有了貨主提單,可以直接在目的港提貨;貨代的提單不好。妳需要拿著貨代的提貨單去港口代理處“換單”,也就是根據貨代的提貨單出具提貨通知,然後提貨。當然,對於我們來說,提貨這只是表面上多了壹道程序,不影響發貨,不算風險。相反,我們可以利用這壹點更好地控制產權。比如我們把貨代的提單交給客戶後,突然發現客戶有欺詐行為,可能不給錢。這時候我們可以向貨代求助,通知目的港的代理人“扣留”貨物,這樣即使外商持有貨代的提單,也暫時無法發貨,這就為我們爭取了寶貴的時間(沒有形式上的原因,目的港強行扣留貨物不方便,只能拖延幾天,但這種拖延在外貿糾紛中對出口商非常有利)。

總之,如果貨物運輸本身出了事,我們追究貨運公司的責任時,很明顯有實力的船東比普通貨代更有能力。通常貨代比船東更能與我們合作,貨代的幫助對於靈活處理提單和防止商業欺詐非常重要。另外貨代的運輸價格也很有優勢,經常有折扣。

MBL和HBL的操作區別:MBL是船公司的提單;HBL是貨運代理的提單。

1.發貨人將托運單發送給貨代,註明整個集裝箱或LCL。

2.貨代向船公司訂艙位,船登船。船運公司向貨運代理發放MBL。MBL的托運人是啟運港的貨代,CNEE壹般是貨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發貨人簽署了給發貨人的提單。HBL的發貨人是真正的擁有者。我們通常憑指示開立信用證。

船離港後,承運人將貨物交付到目的港。

5.貨代通過DHL/UPS/TNT等將MBL發送到目的港的分公司。(包括:通關單)

6.托運人收到提單後,應向國內議付行交單,並在交單期限內結匯。如果妳做T/TSHPER,直接把文件送給外賓。

7.議付行應與開證行結算全套單據。

8.CNEE向發行銀行支付贖回指令。

9.貨代接受MBL,並將賬單轉給船運公司,以便提貨和清關。

10.CNEE帶HBL從貨代處提貨。

不需要正本提單提貨的國家

美國、巴西、洪都拉斯、薩爾瓦多、多米尼加、委內瑞拉、土耳其等國的做法是,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只需在到貨通知上背書並註明收貨人身份,而不是憑正本提單就可以提貨。而巴西海關等壹些國家則進壹步拒絕接受無記名提單,要求托運人出具記名提單。因此,中國托運人不可能在巴西通過正本提單控制海運貨權。

基本概念

1海運提單(簡稱提單)是國際貿易運作中最重要的單據,具有以下功能:

1),證明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

2)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到或裝運,且承運人保證交付貨物的單據;

3)最重要的貨物產權證。

由於海運提單是壹種“所有權憑證”,在通常的國際貿易實踐中,我們壹般認為誰擁有正本提單,誰就擁有提單項下海運貨物的所有權。

2 .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

1)無記名提單(BLANKB/L或OPEN B/L):即提單的收貨人空格處為空,沒有任何收貨人信息或“憑指示”字樣,收貨人的名稱也沒有在提單的其他地方明確顯示,也就是說誰持有這張提單,誰就擁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無記名提單可以不經背書轉讓,任何持有提單的人都可以要求承運人放貨,這對所有的交易當事人,尤其是托運人(賣方)來說都存在很大的風險,所以這種形式的提單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很少使用。

2)記名提單:這是指寫有收貨人姓名的提單。記名提單只能由提單中指定的收貨人提貨;

3)指示提單:指在收貨人欄中有“憑指示”或“憑XXXX指示”字樣的提單。(To Order)稱為無記名記名提單,承運人應根據托運人的指示交付貨物,但在實踐中,壹般凡持有正本無記名提單的人都有權獲得提單項下的貨物;(憑XXX指示)稱為記名指示提單,承運人根據記名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壹般在信用證(L/C)或托收(D/P)條件下,“憑XXX銀行指示”常作為收貨人出現。在國際慣例中,壹般要求銀行在將提單轉讓給銀行指定的收貨人之前背書。

風險警告

出口企業往往認為,貨物發運後,如果客戶不付款,可以憑正本提單指示承運人退貨或委托代理人轉賣貨物,這樣就不會錢貨兩空;如果船公司在沒有出示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也可以追究其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的責任。壹般情況下,提單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但仍有例外。

案情簡介

2010年,四川某出口企業A與美國某進口商B簽訂壹批服裝產品出口合同,金額20萬美元,付款方式為30天信用證。進口商開出信用證,要求指定進口商為收貨人,指定美國的壹家公司為承運人。出口商及時安排了裝運,並將單據交給了銀行,但付款被延遲了。這時銀行提出不符點,退回單據。出口商急忙詢問貨物的下落,被告知貨物已被取走。出口商A想請船公司解釋為什麽三份正本提單還在銀行,沒有放行指令。為什麽要放貨?船公司告知,根據美國法律,不需要正本提單就可以放貨,只需要收貨人的身份證明,船公司不負責。出口商a面臨著壹個殘酷的現實:持有正本提單,但同時拿到了貨物和錢。在要求航運公司賠償無果貨物的案件中,壹項投訴將航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該案最終判決適用1936美國海上運輸法,並根據該法規定,記名提單項下的承運人可以在沒有正本提單的情況下放貨,只要收貨人提供相關文件證明其合法身份,最終船公司不承擔責任。

案件摘要

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從壹開始就有不良企圖,但出口商沒有識破,造成了錢貨兩空的局面。分析這個案例,出口商犯了三個明顯的錯誤。壹是他不了解目的地國的記名提單、指示提單和不記名提單的區別,按照進口商的要求采用記名提單,埋下了丟失的隱患;二是使用FOB貿易術語,進口商指定承運人,看似省事省力,但對方承運人肯定是偏向進口商的,在進口商不付款提貨的情況下沒有及時通知出口商;第三,雙方合同沒有約定使用法律,導致法院判決使用被告所在地法律,導致法院判決承運人無單放貨合理。

風險防範建議

我們必須謹慎使用記名提單。如果信用證要求記名提單,最好要求修改。如果客戶堅持使用記名提單,需要查明原因,了解運輸業務所涉及國家對記名提單產權證的法律規定。如果貨物運往美國,不宜使用記名提單,或者在記名提單上加壹條聲明:“本提單適用中國海商法”,以約束承運人憑正本提單放貨,從而保證信用證項下的貿易安全。

基於以上情況,中國出口商應了解目的地國法律對提單性質的規定,做到防患於未然。

目前,各國對記名提單的性質有不同的法律規定。比如在我國,根據《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被承運人收到或者裝載,且承運人保留交付貨物證據的單據。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根據指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向提單中規定的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也就是說,我國法律規定,記名提單也是物權憑證,船公司只能憑記名提單正本向記名收貨人交付貨物。

美國聯邦提單第六條規定,記名提單不得流通,並在其正面明確註明“不得流通”。(不可轉讓)”第九條明確規定,承運人有權將貨物交付給記名提單的收貨人。但是,如果貨主行使中途停貨的權利,承運人仍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第22條)。沒有權益,記名提單就不能轉讓,對這種提單的背書並沒有給予受讓人任何額外的權利(第29條)。

此外,《美國統壹商法典》第2-505條(1)規定:“記名提單交付給賣方本人或賣方確定的其他人,使賣方能夠通過保持對貨物的占有而保留其權益。因此,賣方必須通過中途停止權恢復對寄售貨物的占有和留置權,並為其付款提供擔保。”“以買方為收貨人的登記提單,即使由賣方占有,也不能使賣方保留擔保權益。”。

因此,在美國貿易中,如果提單被命名為收貨人,它就不能流通。這種記名提單只不過是濫用提單名稱的海運單的另壹個別名。根據第9條,承運人有權向記名人交付貨物,即使不提交登記的提單。

其他主要貿易國家對註冊提單有不同的協議。德國在《德國商法典》1998第654條中規定,船長必須收回所有已登記的正本提單,才能指示歸還或交付貨物。然而,在英國,沒有關於記名提單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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