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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偽證的法律後果

提供偽證的法律後果是,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構成偽證罪,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必要條件:

1.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會有偽證的問題。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刑事訴訟中作偽證應當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而在民事、行政訴訟中作虛假證明、鑒定、錄音、翻譯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在刑事訴訟中,包括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過程,具體包括偵查(預審)、審查起訴、壹審、二審、再審等刑事訴訟程序。

2.構成偽證罪的主體是特定主體,即證人、鑒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員。

其中,證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並將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鑒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當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記錄人是指在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記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和訴訟活動的人。在實踐中,記錄員通常是調查員或辦事員。翻譯人員是指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指定或者聘請,在刑事偵查、檢察、審判活動中擔任外語或者本民族語言文字翻譯的人員。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都有特定的義務。能否如實提供證言、辨認、錄音、翻譯,與案件處理是否正確有重要關系。所以法律規定,這四種人提供偽證的,依法以偽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3.只有為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提供偽證的行為才構成偽證罪。

也就是說,偽證罪僅限於對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有重要作用的事實進行錯誤的證明、辨認、記錄和翻譯的行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對與本案無關或者沒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證明、認證、記錄、翻譯的,不構成偽證罪。

4.在行為方面,構成偽證罪的行為是指作出與案件事實不符的虛假證明、鑒定、錄音、翻譯的行為。

如果把張三的行為說成是李四的行為,那麽非精神病人的人就會被認定為精神病人,被告人和證人所說的話就會在錄音和翻譯中被塗改或歪曲。

5.偽證罪是故意犯罪,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故意。

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提供的情況與案件事實不符,但提供虛假情況的原因是自己沒有看清楚,因判斷錯誤提供了虛假證言,或者因筆誤造成記錄錯誤的,不構成犯罪。偽證罪必須是故意,行為人的主觀動機壹般是陷害他人,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罪行較輕的人受到較重的處罰,或者隱藏犯罪的真實證據,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追究。

在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刑事訴訟中提供偽證的,應當負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所述,如果別人做偽證,會根據此時的實際情況量刑。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305條

偽證罪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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