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交流的擴大促進了體育的快速發展,使體育成為國家間外交和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與此同時,相關的國際體育糾紛也有所增加。處理好國際體育爭端,構建多元化的國際體育爭端解決機制,有利於促進國家間的文化交流和國際體育的發展。除了傳統的體育訴訟,壹般來說,國際體育糾紛的解決機制主要有三種:體育談判(和解)、體育調解和體育仲裁員。這三項機制的進壹步發展和完善,將有助於彌補體育訴訟中法官專業性不足、訴訟時間長的缺點,更好地解決國際體育糾紛。
壹、體育談判(和解)
體育談判是雙方希望通過平等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從而解決爭議的行為,但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性。從程序上看,體育談判的開始源於雙方的自願選擇,談判過程也是壹個自願的過程,因此任何壹方在談判過程中都有權選擇拒絕談判或終止談判。從糾紛解決成本和限制的角度來看,體育談判是壹種便捷、高效、低成本的糾紛解決機制。壹方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滿足體育糾紛的時效性要求,另壹方面平等協商談判有利於雙贏局面的形成,減少對當事人利益的損害。由於體育談判是自願性的而非強制性的,因此並不是所有類型的體育糾紛都可以適用這壹解決機制。為保證體育競賽的公平公正,涉及體育紀律的糾紛不能適用和解制度。對於運動員轉會、職業俱樂部、贊助商等糾紛,可以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二,體育調解
在加強體育國際交流的過程中,體育調解作為壹種非固定、非正式的解決體育糾紛的方式,逐漸被當事人所選擇和認可。所謂體育調解,就是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在中立的第三方協助下交換意見,解決糾紛的活動。體育仲裁院(CAS)將調解定義為:“在CAS調解員的參與和幫助下,爭議雙方本著誠信原則進行協商,從而實現解決兩個或多個主體之間爭議的非強制性和非正式的程序性活動。”
(壹)體育調解的適用範圍
與體育談判壹樣,體育調解具有非強制性和非正式性的特點,因此體育調解適用的糾紛也有壹定的範圍和界限。壹般來說,體育調解不能適用於涉及興奮劑、假球和刑事腐敗的紀律問題。CAS調解規則第1條規定了調解的範圍:原則上,CAS調解旨在解決合同糾紛。與紀律事項有關的爭議,如興奮劑、假球和腐敗,不在CAS調解範圍內。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如果情況需要並且雙方明確同意,與其他紀律事項有關的爭議可以提交CAS進行調解。除了體育仲裁院(CAS)之外,其他國家或行業協會設立的糾紛解決機構也對體育調解的適用做出了特別規定。UKSP規定,體育調解適用於勞動合同糾紛、商業合同糾紛、競賽糾紛、歧視問題以及兒童和青少年之間的糾紛。法國體育糾紛調解委員會(CNOSF)規定,該委員會除了解決與競技運動員、組織和協會有關的糾紛外,還涉及興奮劑糾紛。國際足聯設立了球員身份委員會(PSC)和爭議解決委員會(DRC),規定體育調解適用於球員之間、協會與俱樂部之間、中介機構與比賽經紀人之間的各類合同和監督糾紛。
(二)體育調解的特點
1.尊重意思自治
尊重當事人意願是體育調解順利進行的必要基礎,因此在調解過程中會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主權。比如在CAS調解的方式和仲裁員的選擇上,體現了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和理解。就調解方法而言,《仲裁院調解規則》第8條規定,除非各方同意以特定方式進行調解,調解人應在與各方協商並適當考慮《仲裁院調解規則》後決定如何進行調解。在選擇和任命調解人時,規定除非當事方從仲裁院調解人名單中選擇調解人,調解人應由仲裁院主席在與當事方協商後從仲裁院調解人名單中任命。
2.中立
《中國仲裁院仲裁規則》第6條規定,調解員應當而且必須保持公正和獨立,有必要披露任何可能影響這壹中立立場的情況。正式通知調解人後,雙方可通過單獨簽字或聯合聲明授權調解人繼續工作。如果任何壹方反對或調解員有自由裁量權,如果他認為他不能順利完成調解,他應該停止調解員的任務並通知CAS的主席,然後主席將做出安排更換他。在咨詢當事人後,根據調解的可能性為當事人指定另壹名CAS調解員。
3.經濟
體育調解的經濟性主要體現在時間成本和調解成本上。與仲裁或訴訟相比,體育調解具有耗時、高效的特點,從而節省時間和成本,快速解決糾紛。就經濟成本而言,調解成本低於仲裁。根據WADA2019年度報告,在WADA訴Sun & amp;在FINA案中,世界反興奮劑機構的仲裁費超過60萬美元。同等情況下,CAS調解民事糾紛的行政費用為1000瑞士法郎(折合人民幣6868元,匯率按2022年3月3日計算)。
4.機密
與訴訟的公開性不同,體育調解具有嚴格的保密機制,可以有效保護調解參與方的隱私或商業秘密。例如,《中國仲裁院調解規則》H條款第10項對調解的保密規定如下:“參與調解過程的任何人都應當簽署保密協議,督促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調解案件的所有信息,如不得錄音、錄像、會議紀要等。
第三,體育仲裁
近年來,體育仲裁逐漸成為解決國際體育糾紛的重要機制。各國和專業協會建立的體育仲裁機構為體育仲裁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特別是體育仲裁院的建立和發展對體育仲裁機制的發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自成立以來,國際體育仲裁院在有效處理國際體育爭端,尤其是紀律爭端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它的獨立性和公正性得到了普遍的認可和良好的聲譽,體育仲裁逐漸成為體育糾紛的主要解決機制。
所謂體育仲裁,是指爭議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解決,由體育仲裁機構組成仲裁庭,依據法律和事實進行審理後,作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的終局裁決。與壹般仲裁制度壹樣,體育仲裁也具有民間性、自願性、獨立性和快捷性仲裁制度的壹般特征。但同時,體育仲裁也有其獨特性。壹方面,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的自願性相對有限。壹般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通過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決定是否仲裁、仲裁什麽事項、由哪個仲裁機構在哪裏仲裁。但在體育仲裁中,由於仲裁條款往往在當事人參賽時直接規定在競賽規程中,這就會導致當事人缺乏選擇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的權利,當事人只能選擇仲裁或不接受仲裁來獲得參賽資格或拒絕參賽。另壹方面,與壹般仲裁相比,體育仲裁機構的成員具有特殊性。因為體育仲裁是壹種技術性很強的仲裁類型,體育仲裁員必須具備體育方面的專業知識,才能識別和處理其中涉及的壹些技術問題。
(A) CAS仲裁制度
CAS仲裁有三種不同的類型:普通仲裁程序、上訴仲裁程序和反興奮劑仲裁程序。
1.普通仲裁程序
CAS的壹般仲裁程序通常具有商業性質,壹般包括體育贊助協議、體育賽事電視轉播權、球員或教練的工作合同等體育糾紛。壹般仲裁程序在處理方式和仲裁條款方面與壹般國際商事爭議相似。壹般是當事人自己在合同中約定,可以是事前約定,也可以是事後約定,或者通過引用含有CAS仲裁條款的文件來默示。
2.上訴仲裁程序
上訴仲裁案件是中國仲裁院受理的主要案件,主要針對當事人不服行業協會決定的上訴。例如,FINA、國際足聯和其他行業協會設立了內部機構來處理體育場暴力和濫用管轄權等紀律案件。如果當事人或利害關系方對內部處理裁決不服,可以向CAS提出上訴,要求最終仲裁裁決。上訴仲裁程序適用於事實和法律的再審,不受壹審裁定任何認定的約束。
3.反興奮劑仲裁程序
CAS自2019 10起設立常設反興奮劑部門,按照CAS反興奮劑部門的仲裁規則運作。雙方可以從大約30名反興奮劑專家的特別名冊中挑選仲裁員來審理此案。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對反興奮劑部門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定後21日內向申訴仲裁部申訴。
此外,CAS將在每屆奧運會期間設立奧運會特設法庭,其職責是維護運動員的權益和體育的價值。其管轄期限為奧運會開幕式前10天至奧運會閉幕式,受案範圍為受理和裁決奧運會期間的任何相關糾紛。與非競賽體育仲裁不同,原則上,奧運會臨時仲裁庭的仲裁裁決應在立案後24小時內作出,以適應奧運會緊張的賽程,避免影響相關運動員的正常參賽。2022年北京冬奧會期間,CAS將設立兩個臨時仲裁庭:壹個是CAS臨時仲裁庭,在奧運會期間或奧運會開幕式前十天內,通過仲裁解決任何涉及《奧林匹克憲章》第61條的爭議;另壹個是CAS反興奮劑仲裁庭,它將接受國際檢測機構提交的任何在奧運會期間或奧運會開幕式前十天內涉嫌違反反興奮劑規則的爭議。
(B)壹些國家的體育仲裁機構
1.美國:美國仲裁協會
根據美國業余體育法,美國奧委會與美國仲裁協會達成協議,由美國仲裁協會受理並仲裁體育糾紛,並於2001成立了體育仲裁小組。美國體育仲裁受理案件的具體範圍主要包括:因資格問題引發的爭議;因違反行為準則而產生的爭議;因服用違禁藥物引起的糾紛;與體育相關的商業糾紛;體育活動組織者與專業轉播公司合作方之間因廣告權轉讓合同發生的糾紛;運動員、教練員聘用合同糾紛及其他需要仲裁的事項。
2.加拿大:體育和法律中心
加拿大的體育與法律中心是由法律專業人士成立的非政府組織,完全獨立於政府。它被政府授權處理體育仲裁案件。仲裁的範圍主要是運動員與其他個人和體育組織之間的相關爭議,其中主要爭議是關於運動員資格的爭議。對於受理的體育仲裁案件,由中心負責人指定三名體育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其中仲裁庭組長應由律師擔任。
3.比利時:比利時體育仲裁委員會
比利時體育仲裁委員會受理比利時國家級體育協會或同級體育協會之間,或上述協會與其俱樂部或參與者之間的糾紛,仲裁委員會作出受理案件的裁決,並有權自由處置當事人。體育仲裁委員會的權限很大,日常工作由奧委會的壹位法律專家主持。
隨著體育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機制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設立了專門的體育仲裁機構來解決相關的體育糾紛。具有仲裁、調解、咨詢功能的英國體育糾紛解決委員會成立於2001,1。德國國內的體育協會內部也有仲裁機構或類似的仲裁機構。韓國和日本也分別於2000年和2003年設立了專門的體育仲裁機構,並引入了仲裁制度在體育糾紛中的應用。在《體育法(修訂草案)》中,我國也將體育仲裁設置為專章,確立了我國的體育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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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壹般的社會糾紛相比,體育糾紛更具有專業性、技術性和時效性。因此,體育糾紛的解決需要根據體育糾紛的特殊性,制定專門的規則和多元化的體育糾紛解決制度,形成多層次、多領域的糾紛解決合力,增強糾紛解決的法律效力。壹方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效運行需要結合體育產業本身的特點綜合考慮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另壹方面,要註意各種爭端解決機制之間的聯系和銜接,實現國際體育爭端多元化解決機制的有機統壹。
政府投融資項目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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