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事後防衛是不法侵害結束後的“防衛”,即行為人被制服,喪失侵害能力,自動停止,逃離現場。因為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以不屬於正當防衛,其行為符合特定的犯罪構成,以犯罪論處。c防禦挑釁也叫挑釁防禦。教唆防衛,壹種非法防衛行為。這裏指的是故意挑釁對方,以尋釁滋事等不正當手段誘導對方侵害自己,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實施傷害的行為。
問題2:正當防衛,下列哪種行為不屬於正當防衛A
D
問題三:構成壹般正當防衛需要具備哪些條件?公民正當防衛時,不得不損害其他法益,否則會造成新的不法侵害。因此,正當防衛的實施必須符合壹定的條件。(1)必須有違法侵權行為。所謂非法侵害,是指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個人合法權益的非法侵害和損害。下列行為都不能或者不應當正當防衛:(1)任何正當行為都不能正當防衛,包括依照法律的行為、執行命令的行為、正當的商業行為等。(2)正當防衛不能自衛;(3)無法防禦緊急避險;(四)對事故未進行正當防衛的;(5)防衛過當、緊急避險不應具有正當性;(6)過失犯罪和不作為犯罪不能正當防衛。因為上述行為,有的具有正當性,有的缺乏侵權的緊迫性。(2)不法侵害必須在正當防衛中實施,這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所謂的不法侵害開始了。壹般認為,在正常情況下,不法侵害應當標記為不法侵害的開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非常明顯和緊迫的情況下,即使不法侵害尚未開始,也應當認為不法侵害已經開始。所謂的非法侵權還沒有結束。壹般認為,合法權益不再處於緊迫而現實的侵害或威脅之中,或者違法侵害已經不可能繼續侵害或威脅合法權益。(3)正當防衛必須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並且只能對不法行為人本人進行,這是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這是由正當防衛的目的和不法侵害人自身行為的違法性所決定的。對不法行為人以外的第三方進行“防衛”,無法達到有效制止不法行為人的目的,不具備正當性或正當防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4)正當防衛不能成立,除非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這是區分正當防衛與防禦性挑釁、相互不法侵害的關鍵,後者看似正當防衛,實則違法犯罪。(5)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防衛行為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限度條件。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
問題4:正當防衛是什麽意思?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根據規定,正當防衛必須符合以下五個條件[1]:
1,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和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必須執行。這種非法侵權行為可以針對國家、集體或自然人;可能是為了我,也可能是為了別人;可能是侵犯人身權利,也可能是侵犯財產或其他權利。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不法侵害而實施的行為,就符合這個要求。
2.肯定有違法侵權。所謂“非法侵害”,是指對某項權利或利益的侵害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非法侵害。
3.必須是正在進行的違法侵權行為。正當防衛的目的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後果。所以,不法侵害必須是正在進行,尚未開始,或者已經實施,或者實施者已經自動停止。否則屬於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必須是針對違法侵權人本人。即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對未實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包括不法侵害人的家庭成員)造成損害。
5、不能明顯超過造成重大損害的必要限度。正當防衛是有益於社會的合法行為,應當受到壹定的限制,即正當防衛應當限制在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限度內。另壹方面,不法侵害往往是突然襲擊,防禦者往往毫無準備,突然而來。情況緊急,精神高度緊張。壹般來說,在實施防衛行為時很難迅速確定不法侵害的真實故意的危險程度,也沒有條件準確選擇適當的防衛方法、工具和強度進行防衛。所以只要不是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就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關於防衛過當刑事責任的規定,防衛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防衛行為是由不法侵害引起的,是為了保護不法侵害人侵害的對象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以“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負責任的正當防衛行為的規定。這壹段是對第壹段的重要補充。對於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 * *、綁架等暴力犯罪,由於這些違法行為的性質、強度、緊急程度嚴重,采取正當防衛行為造成人員傷亡等後果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所謂“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其他暴力犯罪”,是指類似於毆打、殺人、搶劫、綁架的暴力犯罪,如在人群中實施的爆炸犯罪。
自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神聖權利。公民應當牢記這壹權利,並善於運用這壹權利捍衛國家、公眾的利益以及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權利。因此,所謂正當防衛,是指通過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某種損害,以維護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利的行為。正當防衛是公民與犯罪分子作鬥爭的合法武器,公民應該掌握好這個武器。遇到搶劫、盜竊、* * *、殺人、殺人、放火等違法犯罪行為時,要善於運用正當防衛維護合法權益。
如何正確使用防身術?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正當防衛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第壹,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犯時;
第二,必須是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
第三,必須是為不法侵害人本人辯護,而不是向無關的第三人;
第四,正當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導致.....> & gt
問題五: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什麽?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非法侵害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違法行為,並且這種非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存在的。如果事實上沒有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認為有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則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是持續的。是指違法侵權人已經開始實施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開始並持續的時間為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看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卻是在不以捍衛合法權益為目的的情況下實施的,比如故意挑逗、誘導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是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目標,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快樂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的構成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力量。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顯著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防衛力量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力量。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可以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問題6:關於正當防衛的練習與答案5分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傷害不法行為人的方法來制止不法侵害。自衛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其本質在於制止不法侵害,保護合法權益。是針對非法侵權的合法行為。它不僅對社會沒有危害,而且對社會有益,因此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和支持。
自衛的條件:
(壹)存在真實的違法侵權行為
現實不法侵害的存在是正當防衛的原因條件。要理解這壹點,我們應該註意以下幾點:
1.“不法侵害”的範圍不僅包括犯罪行為,還包括其他嚴重違法行為,因為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都是對法益的侵害,沒有理由禁止公民對其他嚴重違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而且公民受到侵害時,往往難以區分犯罪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違法侵害僅限於犯罪行為,不利於公民正當防衛。
2.但是,並不是所有的不法侵害都可以防衛,可以防衛的不法侵害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第壹,不法侵害必須是人實施的侵害。當野生動物侵害合法權益時,反擊行為不是正當防衛,只是壹種正當防衛行為;在人利用動物侵害他人的情況下,動物是人進行非法侵害的工具,通過對非法侵害人的財產造成損害的手段,打死打傷動物屬於正當防衛;此外,不法行為人往往僅限於自然人。對於法人的不法行為,不能對整個法人進行正當防衛,只能對以法人名義實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進行正當防衛。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積極行為,而這種積極行為往往具有暴力性或攻擊性,如貪汙受賄等不法侵害,無法正當防衛。當然,對於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有不作為人能夠履行義務,需要正當防衛,也可以是正當防衛。第三,不法侵害必須達到壹定的強度,即壹般必須具有攻擊性、破壞性和緊急性。不法侵害已經威脅到公民的人身安全、身體健康、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和重要公共利益安全。如果不及時維權,會對合法權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基於以上認識,我們不能或者不應該對以下行為進行正當防衛:(1)我們不能對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包括依法行為、執行命令行為、正當經營行為等。(二)對正當防衛行為不能進行反防衛;(3)面對緊急行動,我們不能適當地保護自己;(四)對事故未進行正當防衛的;(5)防衛過當和緊急避險不應成為正當理由。
3.如果事實上沒有不法侵害,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有不法侵害,為假想的侵害人進行防衛,則屬於假想防衛,比如把躲在草堆裏的小孩誤認為是小偷而進行防衛。在這種情況下,應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而區別對待:存在主觀上的過失,造成法律規定的損害後果的,以過失犯罪論處;沒有過錯的,應當按事故處理,不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違法侵權正在進行中。
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對於“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關鍵是判斷不法侵害的起止時間。壹般來說,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可以理解為不法侵害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表現為不法侵害人已經接近侵害對象,已經開始實施侵害,並且已經威脅到被害人的安全,如兇手持刀砍傷被害人,* * *行為人對婦女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等外在形式。但是,我們不能對此做絕對的理解。雖然危險的非法侵害尚未開始,但如果真正的威脅迫在眉睫,也應該允許正當防衛。比如* * *犯潛入被害人家中,即將實施* * *行為,此時我們可以適當防衛。壹般來說,我們不能對壹個犯罪的預備行為進行正當防衛,但當預備行為本身構成另壹個犯罪時(如偷槍殺人......>;& gt
問題7:簡述正當防衛的必要條件。(處於守勢。
(壹)、正當防衛的概念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停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給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兇、殺人、搶劫、* * *、綁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動,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因此,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行為人造成的不明顯超出必要限度的損害。
(二)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壹、病因條件。防衛原因是正當防衛的客觀條件之壹。抗辯事由是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是指違法的、具有攻擊性和潛在危害性的行為,包括壹般違法行為。只有當國家利益和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權利受到非法侵害時,才能進行正當防衛。其原因條件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緊迫性的不法侵害的存在。(1)肯定有非法侵權。包括非法行為和犯罪行為。(2)不法侵害必須在現實中存在。至於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僅限於暴力的、破壞性的、緊急的不法侵害。(3)非法侵權通常應由侵權人實施。
第二,時間條件。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是指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進行,無法進行事前防衛和事後防衛準確理解正當防衛的時間條件,即“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開始時間。所謂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是指侵害行為處於實施階段,可以表現為已經發生,尚未結束。因此,防衛時間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定:
1,開始時間。關鍵是要正確認定非法侵權。在確定不法侵害的開始時,不能苛責防衛人,而應根據當時的主客觀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2.終止時間。不法侵害終止後,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不復存在。防衛的問題不再出現,正當防衛的權利已經消失。不法侵害的中止應以不法侵害的危險是否排除為基礎。
第三,對象條件。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必須是防衛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是防衛無關的第三人;不法行為人是否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只要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實施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無論其事前是否知道自己未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無刑事責任能力,都可以進行防衛。但是,在防衛手段上應該有所克制。
第四,主觀條件。正當防衛的主觀條件是指防衛人的主觀目的必須是正當防衛,即具有防衛意圖,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行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利不受不法侵害。如果不是為了上述目的,正當防衛就不能成立。
防禦意圖包括兩個方面:
1,認知因素。是指辯護人意識到國家和社會的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正在受到非法侵害。
2.意誌因素。是指防衛行為是在有意識的控制下,促使防衛人實施防衛行為,積極追求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其他合法權利的正當防衛目的。
5.限制條件。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限度(可以阻止對方侵害自己)而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區分合法與非法、正當與防衛過當的標誌。為了防止防衛權的濫用,新刑法也對防衛過當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必要限度”是指制止非法侵權行為的發生或繼續所必需的能力或規範...>;& gt
問題8:什麽情況下屬於正當防衛和防電弧的構成要件:1。存在實際的違法侵權行為;2.非法侵權正在進行中;3.有防禦意識;4.為做壞事的人辯護;5.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的。
問題9:正當防衛過程中,什麽是違法的,什麽是不正確的?為什麽要正當防衛?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停止不法侵害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行為。正當防衛的成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有實際的不法侵害,這是正當防衛的前提。非法侵害是指違反法律規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既包括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也包括尚未構成犯罪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違法行為,並且這種非法侵害是客觀存在的、現實存在的。如果事實上沒有不法侵害,但行為人認為有不法侵害而實施防衛行為,則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
2.不法侵害必須是持續的。是指違法侵權人已經開始實施侵權行為而侵權行為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開始並持續的時間為行為人實施正當防衛的時間。
3.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個人、財產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權利不受非法侵犯。看似正當防衛的行為,卻是在不以捍衛合法權益為目的的情況下實施的,比如故意挑逗、誘導對方實施不法侵害,然後以正當防衛為借口傷害對方的行為,這不是正當防衛,而是犯罪行為。
4、防衛行為必須針對不法侵害人實施,是正當防衛的客體條件,正當防衛必須針對目標,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
5.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和結果限度的構成要件。所謂必要限度,是指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防衛力量。
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顯著超過必要限度,是指普通人能夠意識到自己的防衛力量超過了正當防衛的必要力量。重大損害是指防衛人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法侵害人或者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造成其他可以避免的嚴重損害。防衛過當應負刑事責任。
沒有獨立的防衛過當罪,也沒有獨立的法定刑。法律規定,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行為人所犯罪行確定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無限防衛權:為了鼓勵公民積極同犯罪作鬥爭,有效制止嚴重暴力犯罪,維護合法權益,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 * *、綁架等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人員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侵害無責任能力人的不法行為,雖然客觀上造成了損害,但不屬於不法行為,應當盡可能避免。只有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實施壹定的損害行為,以制止不法侵害,但其性質不是正當防衛,而應屬於緊急避險。
對動物的侵害是無主的,其危害不屬於不法侵害或正當防衛;動物為國家所有或者保護的珍貴動物,其危害行為可以實施“緊急避險”;如果動物的傷害是主人或他人故意利用,應該屬於正當防衛。
壹般來說,打架的情況下不存在正當防衛,雙方都有傷害的故意。可能存在正當防衛的情況有兩種:(1)壹方放棄戰鬥逃跑,另壹方拒不放棄,逃跑方有正當防衛權;(2)在打鬥過程中,壹方行為性質發生重大變化,另壹方有正當防衛權。如果是動手動腳,對方突然拔槍。
三、必要的防衛限度(1)有兩種觀點:
(1)防禦行為和攻擊行為的強度大致適應;(適應理論)
(2)只要是為了保護合法利益而必須采取的行動,都是在限度之內的;(必須說)
改編理論對防衛人要求過於嚴格,不得不說體現了防衛目的,但往往過於寬泛,不利於保護侵權人。
防禦設置是指預先采取壹些防禦措施,防止可能發生的不法侵害,在不法侵害到來時可以起到防禦作用。
沒有法律禁止,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目的是防止不法侵害,不是報復他人;
2.不能危及公眾的安全;
3.防衛裝置對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損害不是......>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