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行業管理必須安全、企業管理必須安全、生產經營管理必須安全的原則,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從業人員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第四條生產經營單位負有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負責人,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專項規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支持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並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應急救援和涉及公共安全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所需經費。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事項,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編制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負領導責任,分管專項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制。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人員,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各級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有關人民政府確定的權限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第九條工會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參與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安全生產的合法權益。第十條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信息咨詢、技術交流、教育培訓服務,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檢查,參與相關安全生產標準的制定。第十壹條各級行政機關、團體、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事故預防能力。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建立安全教育實踐基地,創新安全生產教育形式。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公益性宣傳教育,加強安全生產輿論監督。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規定,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研究和推廣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監督管理安全生產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負責人應當樹立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對建設項目、設施設備、技術、成品原料、操作規程、人員使用等生產經營全過程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所有崗位和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主要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二)各部門、各崗位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三)各崗位操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範圍和考核標準;
(4)獎罰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自身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考核機制,定期對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