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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全生產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的安全生產和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活動。

有關法律法規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條安全生產必須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負總責、社會參與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和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並將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對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治理、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所需經費予以保障。第五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壹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生產安全。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按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管理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其他責任人按職責分工對安全生產管理負直接責任。第七條市、區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責:

(壹)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和政策,分析和預測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形勢,發布安全生產信息;

(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對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聯合檢查和專項督查,監督檢查重大安全隱患治理情況;

(五)組織、指導和協調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依法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調查和責任追究;

(六)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

(七)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八條安全生產監督、公安、交通建設、質量技術監督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實施安全生產專項監督管理。

工商、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政府部門和事業單位,按照本市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規定,負責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本轄區內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第十條工會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安全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事故預防能力。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報刊等單位應當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和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預防生產安全事故、參與應急救援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安全生產規定:

(壹)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生產經營場所、設備設施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三)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

(五)從業人員經過本單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訓,特種作業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特種作業資格證書;

(六)有防治職業危害的措施,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礦山、建築施工單位和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取得安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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