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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由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於2005年9月8日通過。我給大家介紹壹些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的相關信息,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幹規定》如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本規定。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統籌安排道路建設,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追究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和先進管理方法、技術、設備的推廣使用。

道路交通安全防範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制定並實施。

第五條本市公安機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機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具體實施。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所屬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內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並指定專人負責實施;做好機動車維修、保養和安全檢查,保持車輛安全技術狀況良好,消除隱患,防止事故發生;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七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誌願服務。

誌願服務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組織下,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但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為道路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九條在本市登記機動車,應當取得機動車信息卡並隨車攜帶。

機動車辦理過戶或者變更登記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同時變更機動車信息卡的相關內容。機動車註銷登記或者轉出本市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還應當收回機動車信息卡。

第十條機動車在註冊登記期間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行駛證,並按照行駛證載明的期限和區域行駛。

第十壹條機動車應當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尾氣排放標準並經檢驗合格。

機動車上路行駛時排氣排放經有關主管部門檢測不合格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維修調試合格,並在維修調試期間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十二條機動車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教練車號牌後,方準用於教練車。

第十三條機動車用作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應當經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市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特種車輛使用證。特種車輛使用證應當隨車攜帶。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依法配備統壹標誌和警示燈的,應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並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現場監督下進行拆解。

第十五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或者換發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通過體能測試,並按照規定進行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機動車駕駛員協會應當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對駕駛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文明規範駕駛技能教育,督促駕駛員維護、保養上路行駛的機動車。

機動車駕駛員協會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為會員提供駕駛員管理、車輛服務程序等服務。

第十七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取得駕駛證後領取駕駛員信息卡,並隨駕駛證攜帶。

機動車駕駛人信息卡用於記錄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交通違法累積記分和交通事故。

第十八條機動車信息卡、機動車駕駛員信息卡和體能測試收費標準,由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制定並公布。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不得超標準收費。

第十九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大型公共場所、民用建築等重大建設項目時,應當考慮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聽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修改設計方案。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停車位數量的標準,增建停車場,並納入建築設計審核計劃;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因場地等條件限制,新建或者增建停車場確有困難的,應當按照不足的停車位數量易地建設停車場,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易地建設停車場的費用標準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停車場不得擅自停開或改作他用。

臨時停車場的設置必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規範,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征求市容和道路主管部門意見後,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劃定停車泊位。

第二十壹條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違章停放的車輛移至其他場所存放的,應當標明存放地點。

第二十二條城建、規劃、道路、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門實施占用道路從事可能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非交通活動許可前,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三條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上的盲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占用盲道的單位立即拆除。

第二十四條跨越道路應當架設臨時設施,臨時設施底部距離機動車道路面不少於五米,距離非機動車道不少於四米。

從沿街建築物延伸至道路的物體,以及設置在道路上的支撐物,距離地面至少2.5米。

第三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五條機動車遇有盲人、殘疾人、孕婦、老年人或者兒童時,應當停車讓行。

道路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在距離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30米處設立警示標誌,機動車在此區域行駛應當減速。

行人在人行道上遇到障礙物不能正常通行時,車輛在使用車行道時應減速避讓。

第二十六條車輛和行人應當各行其道,機動車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城市公共汽車、摩托車、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和三輪汽車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二)在有主路、輔路的道路上,只準拖拉機、輪式專用機械車、低速載貨汽車、牽引車、三輪汽車、摩托車在輔路上行駛;

(3)實習期內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只準在最右側車道行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有條件的道路上劃定公共汽車專用車道。在劃有公交專用道的路段,應當按順序行駛公交專用道。

第二十七條機動車進出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左轉、掉頭時,應當註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

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的路口,應當在距離路口100米處開始減速。到達距路口30米處時,小型客車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他車輛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

第二十九條車輛通過五個以上路口或者右側路口時,應當按直線通過;如果妳在右邊經過兩個或更多的十字路口,妳應該向左轉。

第三十條機動車需要借用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時,應當慢於每小時20公裏。

第三十壹條在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或者放置物品,不得妨礙駕駛視線。

禁止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

第三十二條機動車轉彎、掉頭和在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30米開啟轉向燈。

第三十三條開辟、調整公交線路或者設置站點,應當符合交通規劃和安全暢通的要求,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公共汽車進出站點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在站點的壹側單排靠邊停車;

(二)暫時無法進入站點的,在最右側機動車道單排停車等候;

(三)禁止在站點外停車;

(4)出站時,單排按順序行駛。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在出租汽車停靠站右側臨時停靠乘客;在公交車走走停停的情況下,出租車可以借用公交站臺上下乘客,但不允許停車等候乘客。

客運出租汽車不得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招攬乘客。

第三十五條機動車應當在道路上向前方向臨時停放,靠近道路邊緣線,前後右輪外緣距路緣石不得超過0.3米;車行道壹側有障礙物,另壹側距離障礙物五十米以內不準停車;在車行道兩側停車時,兩車之間的距離不得小於五十米。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不得在路口、車道、橋梁、隧道、涵洞、立交橋等場所散發宣傳品、兜售商品或者乞討;過往車輛駕駛員、乘客不得接受、購買、施舍。

第三十七條公共汽車、長途汽車應當在公共汽車站等候。如果候車點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的隔離設施上,乘客應當徑直通過非機動車道。

機動車因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在車行道內停車時,乘客應當迅速離開車輛和車行道。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在等候交通信號或者前方受阻臨時停車時,乘客不得上下車輛;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或者飲酒,不得乘坐其駕駛的機動車。

第三十九條在道路上從事清掃和設施維護的作業人員應當穿著反光服裝,過往車輛應當避讓。

第四十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只準下肢殘疾人使用,其他人員不得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應當攜帶殘疾證。

第四十壹條自行車和其他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時,應當嚴格遵守交通規則,服從指揮並註意避讓其他車輛和行人,不得搶行或者倒退。停車不準越過停車線。轉彎時,要伸手示意。穿越機動車道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方式實施或者通行。

第四十二條成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可以搭載壹名未滿12周歲的兒童,通過路口、鐵路道口或者陡坡等危險路段時應當下車。

第四十三條由動力裝置驅動的車輛、收割機、播種機等機械,通過道路往返作業區時,應當在道路最右側行駛,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裏;進入、穿越或者駛離道路時,應當減速或者停車,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四十四條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因事故或者其他情況,不得在超車道停放車輛,確保救援、勘探、清障等車輛通行。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車輛因事故或者其他情況不能正常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知高速公路管理部門開啟隔離設施、設置交通標誌,車輛可以在對向車道行駛。

第四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

第四十五條發生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和責任有爭議的,應當標明位置,將車輛移至路邊,等待交通警察處理。交通警察到達現場後,應當立即認定交通事故事實和當事人的責任,填寫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當事人的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發生中的作用和過錯嚴重程度的評價標準,由市公安機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損失超過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機動車壹方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壹)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承擔100%的賠償責任;

(2)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的賠償責任;

(三)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的賠償責任;

(4)機動車壹方在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的賠償責任;

(五)在高速公路等封閉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按照5%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2萬元;在其他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壹方無責任的,按照10%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但最高不超過4萬元。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壹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八條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賠償責任人和事故車輛所有人提供有效擔保;不能提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放行相關事故車輛。

第四十九條交通事故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進行事故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予以註明。當事人可以憑交通事故認定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機動車駕駛人未按規定隨車攜帶信息卡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五十元罰款。

第五十壹條使用無教練牌照的機動車進行教練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教練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

第五十二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駕駛人未隨車攜帶特種車輛使用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第五十三條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拆解大型客車、貨車等營運車輛,未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每輛車處以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五十四條未在道路上按照要求的高度搭建臨時設施或者物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停車場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有關責任人限期改正,並可按設計泊位數處以每個泊位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在機動車前後擋風玻璃上張貼、懸掛、放置妨礙駕駛視線的物品或者在機動車車頂設置立體廣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拆除;拒不清除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壹百元罰款。

第五十七條駕駛公共汽車或者出租汽車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壹百元罰款:

(壹)公共汽車不按照規定進出站點或者在站點外停靠上下乘客的;

(二)客運出租汽車不按照規定上下乘客或者借用公共汽車站上下乘客,妨礙公共汽車正常行駛的;

(三)客運出租汽車在公共汽車站停車或者違反規定在道路上停車候客、招攬乘客的。

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實施交通技術監控。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進行處罰;如果能確定司機,就處罰司機。

根據交通技術監控記錄予以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記錄的事實告知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遵守法定程序,並為當事人查詢相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教育、培訓和考核,提高公正、嚴格、文明、高效執法的能力和素質;辦事制度和程序要公開,手續要簡化,方便群眾;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執法程序,強化執法督察,實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依法實施的監督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及時調查處理,反饋調查結果。

第六十條被依法扣留的機動車所有人逾期不接受處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將機動車交由有資質的拍賣機構拍賣。

拍賣機構對其拍賣的車輛出具的成交證明及相關材料,可以作為買受人辦理車輛牌照變更手續的憑證。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壹條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捐贈。

本市機動車車牌號碼隨機分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部分小型機動車號牌有特殊要求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有償發放,所得全部用於補充本市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在本市登記的機動車,應當依法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可以投保車輛損失險、人身安全險等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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