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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2018)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弘揚社會正氣,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沒有法定職責、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挺身而出,與正在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事跡突出的人員的行為。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以及相關工作。第四條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堅持政府主導與社會參與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撫恤優待與社會保障相結合。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負責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日常工作。

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和計劃生育、國土房管、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相關工作。

工會、*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協助政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六條依法成立的市、區見義勇為協會,在同級公安機關的指導下,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第七條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應當及時、客觀報道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刊登、播放見義勇為公益廣告,積極宣傳和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第八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捐贈財產、提供誌願服務,營造全社會尊重和支持見義勇為人員的良好氛圍。第二章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事跡突出的,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壹)制止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制止侵犯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人身、財產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三)主動協助公安、司法機關偵破重大刑事案件或者協助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

(四)在搶險、救災和救援中表現突出的;

(五)其他見義勇為情形。第十條公安機關發現見義勇為的,應當主動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包括行為人及其家屬)均可向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公安機關自薦或舉薦,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自薦或者自薦見義勇為的,應當自見義勇為之日起壹年內提出。第十壹條接受推薦或者自薦的區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予以確認,並將確認結果通知推薦人、被推薦人或者自薦人。

被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征詢見義勇為人員的意見後,出具見義勇為確認證明。第三章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第十二條被公安機關確認為見義勇為人員的,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通報表彰、頒發獎金或者其他獎勵。第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授予見義勇為模範、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或者見義勇為模範集體、見義勇為先進集體等事跡特別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或者群體榮譽稱號。第十四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表彰應當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人身安全的除外。第十五條獲得天津市榮譽稱號,並被國家有關部委授予全國見義勇為榮譽稱號的,享受市級勞動模範待遇。第十六條見義勇為人員獲得的獎金或者獎品,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見義勇為人員家庭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時,因見義勇為獲得的獎金、撫恤金、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獎勵、同情和幫助見義勇為人員。第四章對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見義勇為人員應當及時給予幫助和保護;因見義勇為行為受傷的,應當及時護送到醫療機構。第十八條對傷員,醫療機構應當先進行救治,再辦理收費手續;需要後續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便利。第十九條。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或者犧牲,符合工傷等社會保險條件的,依法享受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醫療費用不足部分,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所列見義勇為人員工作單位依法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相關待遇由工作單位承擔;無工作單位的,由見義勇為行為發生地的區人民政府解決。其中的殘疾人,按照國家有關殘疾人撫恤金管理的規定,由民政部門評定,享受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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