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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管理規定

第壹條為了踐行山清水秀是寶貴財富的理念,加強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管理,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的建設、保護和管理。

本規定所稱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是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濱海新區和中心城中間地帶加強規劃控制建設綠色生態屏障的決定》確定的實施規劃控制和綠色生態屏障建設的區域。第三條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管理應當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管理,正確處理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因地制宜,註重質量,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協調機制,統籌推進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管理。

濱海新區、東麗區、西青區、津南區、寧河區人民政府應當履行屬地管理責任,負責組織實施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規劃,做好本轄區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的具體管理工作。

市及相關區規劃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水務、生態環境、農業農村、交通運輸、工業和信息化、文化旅遊、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的管理工作。第五條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按照壹級控制區、二級控制區和三級控制區實行分級管理。第六條綠色生態屏障壹級控制區內,應當協調生態廊道、農田、林地、濕地和河流的空間布局,加強生態系統的管理和保護。第七條綠色生態屏障壹級控制區內應當嚴格控制開發建設活動,除下列確需建設的項目外,不得建設其他項目:

(壹)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及配套設施;

(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重大基礎設施;

(三)重大民生保障工程和設施;

(四)搶險救災設施;

(五)符合控制要求的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服務設施、生態旅遊及配套設施。

在綠色生態屏障壹級控制區內建設前款規定的項目,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及本市的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第八條綠色生態屏障壹級控制區應當加強對進出林地、濕地等生態保護區的人員、車輛交通的組織和引導。根據需要,可以在特定區域禁止機動車通行,以減少對生態系統的幹擾。第九條在綠色生態屏障壹級控制區內從事旅遊等活動,應當遵守相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壹)損壞樹木花草或綠化設施;

(二)擅自張貼、噴塗廣告的;

(三)擅自擺攤、設點經營;

(四)亂扔垃圾、亂塗亂畫等不文明行為;

(五)其他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配套管理措施並組織實施。第十條綠色生態屏障二級控制區應當合理布局各類空間,嚴格控制建設規模和開發強度,建設高標準綠色建築,完善環保設施和綠化工程,按照國家園林城市標準進行示範鎮和特色鎮的規劃建設,提高城市發展質量。

綠色生態屏障二級控制區內的各類工業園區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相關產業政策,鼓勵發展優質綠色產業,加強工業企業汙染治理,建立生態產業鏈。第十壹條綠色生態屏障三級控制區應當堅持綠色發展方向,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推進產業轉型升級,完善園林綠化、生活服務等配套設施,有序推進區域有機更新,營造生產、生活、生態壹體化的空間環境。第十二條城市管理部門和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綠化工作的管理,督促和指導養護管理責任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履行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綠化養護管理責任,嚴格保護綠地。

綠地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確的區域,由區人民政府確定養護管理責任人。第十三條市有關部門和相關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優先保護、科學修復和合理利用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內的濕地,發揮濕地涵養水源、保護生物多樣性和改善生態環境的作用。第十四條本市嚴格保護綠色生態屏障控制區內的永久基本農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第十五條農業農村、規劃資源、城市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綠色生態屏障治理區域內農作物和林木病蟲害的監測、預測、防治和檢疫,及時發現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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