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企業工資總額的宏觀調控,擬定工資總額在二以下並自主確定工資的有關政策,擬定全市最低工資政策和標準,擬定工資指導線、人工價格和人工成本政策並負責發布,擬定全市內外部工資的監督檢查政策並負責實施。
2 .負責企業工資分配制度改革,制定按生產要素分配、企業經營者收入、工資集體協商等政策。擬訂企業內部工資分配指導意見,制定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為的政策,審核企業崗位勞動評價標準和方案。
3.負責企業職工福利待遇的綜合管理,制定和調整各種節日福利、喪葬費、救濟費,制定女職工四級保護和未成年工勞動保護政策。
4.負責工時和人員定額管理,制定工時管理政策,審批不定時工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審核發布企業勞動定員標準。
5.參與企業市級勞動模範的評定,參與房改、供熱等改革政策的制定,參與企業業績的評價。
6.負責知青工作,妥善解決知青遺留問題。
職業技能培訓辦公室
1.擬訂全市職業技能培訓的總體規劃、法規草案和政策措施。
2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合理規劃職業技能鑒定機構建設;指導和監督國家職業分類和標準的實施,對未納入國家標準的職業,組織制定本市的職業分類和標準;制定職業技能鑒定政策,對職業資格考試和證書發放進行綜合管理和分類指導。
3 .綜合管理全市各類職工的培訓、規劃和措施;制定技師、高級技師社會化管理的政策和實施辦法;指導區縣和行業開展職業技能培訓並監督檢查。
4 .綜合管理全市職業技能競賽活動,制定相關表彰獎勵政策和競賽規則。
5.負責制定我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6 .綜合管理全市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開辦、撤銷以及教育教學質量的評估和監督;負責技工學校招生、畢業生就業和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和規範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招生、就業指導和學籍管理工作。
7.制定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師資隊伍建設的規劃、政策和措施;組織實施校長(主任)資格培訓、教師專業培訓、學歷培訓和繼續教育;推行教師資格證書制度;組織本市技工學校職稱教師的職務評聘工作。
8 .負責技工學校和社會力量舉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的教材建設規劃和評估工作。
9.落實勞動準備制度,制定實施辦法。
10.指導和管理市技工學校教育教學研究室、市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天津市職業培訓協會和技師協會的工作。
信訪辦公室
1.受理用人單位、職工和群眾來信來訪、電報來訪和個人來訪,包括為民服務熱線、市長電子郵箱、市長審批信件等事項。
2.承辦勞動保障部和市委、市政府交辦的信訪案件;交辦或轉辦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信訪事項,並負責督促落實。
3 .綜合統計、分析勞動和社會保障信訪情況,及時向上級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信息,為制定和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提供參考。
4.協調和指導縣勞動保障信訪部門的工作,制定信訪工作人員培訓計劃。
5.做好突發事件的預測、預控和預報,及時協調有關部門處理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中的重大疑難信訪案件。
工傷保險部
1.擬定本市工傷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擬定工傷(含職業病,下同)保險範圍和社會統籌的費率政策。
3.?制定工傷認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負責組織工傷認定。
5.制定工傷定點醫療機構和康復醫療機構的資格審查標準、審查辦法和監督管理辦法。
6 .制定工傷死亡供養直系親屬的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
7 .制定殘疾職工康復治療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8 .制定工傷預防管理和安全獎勵措施。
9.負責工傷傷殘等級鑒定。
政策法規司
1.制定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立法規劃和年度計劃。
2.組織起草和上報勞動保障地方性法規;負責對本局發布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法律審查;負責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法律解釋和審批;組織清理勞動保障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3 .組織實施全市勞動保障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負責實施行政復議,指導和協調全市勞動保障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爭議的執行。
4 .指導和管理全市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咨詢服務工作,對市勞動保障咨詢服務中心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5.負責企業改革過程中勞動保障綜合配套制度的改革;指導和協調全市外商投資企業的勞動保障管理工作。
6 .組織實施勞動保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調查,組織和指導勞動保障學會和協會的工作。
7.負責起草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培訓規劃和年度計劃。
就業(失業保險)司
1.擬訂就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貫徹國家就業政策,制定勞動者組織起來就業、自主創業和社區就業的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就業。
3.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市職業介紹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審批職業介紹機構;負責制定用人單位的崗位報告、就業登記和招聘備案政策並組織實施。
4 .擬訂失業和下崗職工就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農村勞動力培訓的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5 .負責就業資金、就業補貼、培訓補貼等就業促進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6 .負責社會勞動力資源的管理和統計,制定失業預警和預測政策措施,監測城鎮失業率。
(七)制定本市農村剩余勞動力開發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區域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制定農民進城務工的管理政策。
8.制定境外人員進入天津就業和公民離開本市就業的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9 .指導市就業服務中心、再就業服務中心和就業訓練中心的工作。
10.擬訂失業保險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11.制定失業保險費率、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負責審核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
12.管理和監督失業保險費和失業保險待遇的征繳。
13.擬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建設規劃,指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養老保險部
1.擬定全市職工養老保險的政策、法規、改革方案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2.制定基本養老保險覆蓋範圍、費用社會統籌、費率調整和個人賬戶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
3 .制定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待遇項目、繳費標準和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4.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和服務的發展規劃和政策。
5.負責全市城鎮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制定因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和勞動能力的鑒定辦法。
6.擬定天津市中央十壹行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過渡政策並負責日常管理,負責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職工的退休審批。
7 .制定事業單位轉企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過渡政策。擬訂破產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政策,負責提前退休審批和退休人員安置工作。負責城鎮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的審批。負責城鎮企業從事特殊崗位職工提前退休的審批。
農村社會保險部
1,制定全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發展規劃政策,逐步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2、負責宣傳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方針政策,指導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組織工作。
3、制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統計等管理制度。
4.負責擬定調整和支付標準。
5.制定專業管理和技術人員的在職培訓計劃和表彰標準。
勞動保障監察辦公室
1.擬定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的發展規劃、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實施。
2、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察工作。
3、負責勞動保障法律社會監督機制的外部協調。
4、負責全市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資格和執法人員著裝、證件管理。
5、組織實施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責任目標考評工作。
6、指導市勞動保障監察總隊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
1,負責起草全市勞動關系調整、勞動爭議處理規劃、政策法規;
2、負責調查分析全市勞動關系現狀,指導預防勞動爭議,提出協調勞動關系的意見和措施;
3、負責擬訂全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政策法規,綜合管理勞動合同鑒證、集體合同審核工作;
4、負責指導全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和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業務工作;
5、負責制定勞動爭議仲裁組織建設規範,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6、負責開展全市仲裁員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工作;
7、負責勞動爭議處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咨詢、宣傳和服務工作;
8、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報告、請示;
9、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1.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的規章、政策和制度。
2.監督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執行。
3.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審計,制定社會保險內部審計規則和內部審計人員資格認證制度。
4.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者執行社會保險政策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負責制定社會保險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培訓計劃。
5.擬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質標準,認定社會保險基金運營機構和補充保險承辦機構資質,實施監管。
6.受理投訴和舉報,查處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和運營中的違紀案件。
7.負責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醫療(生育)保險部
1.擬訂本市醫療和生育保險發展規劃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2 .組織和指導全市醫療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的編制,負責醫療生育保險基金的監管,保證基金的合理使用。
3 .協調醫療單位、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關系。
4 .醫療和生育保險調查,確定和調整醫療和生育保險費率。
5.擬定醫療生育保險基金征繳政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
6.擬定醫療、生育保險費用社會統籌和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政策。
7 .制定醫療和生育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政策和規則。
8.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
9.組織制定基本醫療保險、零售藥店和生育保險定點醫院的認定標準、辦法、監督管理辦法和費用結算辦法。
10.制定員工患病和分娩期間的待遇政策和標準。
11.制定員工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福利待遇政策。
12.制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13.制定門(急)診大額醫療費用補助政策並組織實施。制定大額醫療費用救助政策並組織實施。
14.制定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並組織實施。
15.制定和完善離休幹部醫療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16.制定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醫療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
17.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工作,指導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管理工作。
18.工作由市醫療保險結算糾紛調解小組辦公室負責。
19.負責市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20 .參與全市醫藥衛生體制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