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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執法,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防止和糾正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部門以及上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行政執法活動的監督。第三條市人民政府負責全市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負責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其法制機構負責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監督的具體工作。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第五條行政執法監督應當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相結合,保障和促進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六條本市將逐步建立市、區縣統壹的行政執法監管平臺,開展執法案卷評查、執法質量評估,受理投訴舉報,對執法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監管,實現執法機關之間的監管信息共享和與企業信用體系對接。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上傳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執法檢查記錄等行政執法信息。第七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監督內容和要求第八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機關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法定職責以及行政執法行為的合法性、正當性進行監督。第九條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行政執法工作。

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定期聽取本部門、本系統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情況匯報。

法律、法規、規章已經實施1年的,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將實施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民政府。第十條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當參加行政執法培訓考試,培訓考試合格的,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頒發天津市行政執法證。未參加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

行政執法人員每年應當參加不少於40小時的法律業務培訓和學習,其中應當包括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和文明執法的學習內容。

國家有關部委負責發放行政執法證件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執法人員情況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壹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規範執法程序,細化執法程序,明確執法環節和步驟,確保程序公正,制定文明執法規範,確保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第十二條市級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在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後,制定統壹的行政執法裁量基準,完善適用規則,本部門、本系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第十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其行政執法的依據、程序和裁量基準。第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經其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法律審查或者法律審查發現行政執法行為違法的,行政執法機關不得作出行政執法決定。

行政執法機關作出前款規定的行政執法決定後,應當按照規定將相關執法信息錄入行政執法監督平臺,並在行政執法決定作出後1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嚴格執行罰繳分離的有關規定,不得規定行政處罰指標,不得損毀和使用、截留、坐支、私分罰沒財物和收取的費用。第十六條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必須及時移送數額、情節、後果等情況。涉及違法事實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行政處罰不得代替刑事處罰,涉案物品不得隱匿、私分或者銷毀。第十七條建立行政執法制度。

依法負有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在1年內未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執法行為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說明情況和理由,並提交執法依據評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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