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水資源的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應當堅持科學規劃、保護為主、量水、節水優先,統籌兼顧、高效利用,協調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建設長江、黃河上遊生態屏障。
依法對水資源實行取水許可、用途管制和有償使用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與水資源承載能力相協調,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要求。第五條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經濟社會總體布局和成都平原經濟區、川南經濟區、川東北經濟區、攀西經濟區、川西北生態示範區的功能定位,組織編制全省水資源規劃,統籌優化配置水資源和重大水工程。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規劃,並服從流域綜合規劃和上壹級水資源規劃。
水資源規劃是水資源配置、集約利用和保護的基礎。水資源規劃包括水資源綜合規劃、配置規劃、節約用水規劃、保護規劃等。,並應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資源的統壹管理和監督,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工作。第七條省、市(州)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最嚴格的國家水資源管理制度要求,對下壹級人民政府進行目標責任考核。第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水資源保護、生態保護補償、節約用水、綜合利用和水資源調度等水資源協調機制。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並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依法對水資源的配置、節約集約利用和保護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水資源的配置、集約和節約利用以及保護情況。第十壹條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資源監督機制,對各地區、各行業的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情況進行監督。督察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事項:
(壹)貫徹執行水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水資源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三)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
(四)用水總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控制;
(五)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用途管制;
(六)水資源的配置和調度;
(七)實行用水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
(八)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和保護等情況。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水資源保護、水資源管理、節約用水和水資源信息化建設納入財政預算。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流域生態環境修復和水資源保護。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水資源配置、集約節約利用和保護的技術標準體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資源先進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加強水資源管理和監督的信息化建設,提高水資源數字化、智能化和精細化管理水平。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資源執法能力建設,完善跨區域、跨部門聯合執法機制。相關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常態化合作,建立水資源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依法開展跨行政區域、生態敏感區域和重大違法案件的聯合執法。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資源和節約用水的義務,並有權投訴和舉報違法行為。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充分利用各種形式,廣泛開展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知識的宣傳教育。各級行政學院和幹部學院要把水資源保護和節約用水教育作為幹部教育培訓的重要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依法對水資源保護、節約用水的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進行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