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是指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關系的行為。勞動者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因此,即使勞動合同尚未到期,員工也有辭職的權利。
1.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正常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提前30日書面離開工作崗位。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勞動者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2.如果用人單位先違法,如未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勞動者工資、未按約定給勞動者提供工作崗位等。,員工如果被迫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立即辭職。即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準立即離職,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余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3.工人的非法辭職。員工沒有提前30天提出書面辭職,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該員工直接遞交辭職信走人。這個時候,員工就觸犯了法律。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勞動者承擔因勞動者違法辭職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招用勞動者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勞動者辭職要註意的法律細節。
?1.關於訓練。妳需要註意是否和用人單位簽訂了專項技能培訓協議。如果已經簽了,那麽就要看離職時是否在雙方約定的服務期內。如果是在服務期內,需要在尚未履行的服務器中支付用人單位分攤的違約金。
?2.關於競業禁止。妳需要註意是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許多人可能會寫專業限制王力可戴爾,這太不專業。
如果已經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離職時壹定要請用人單位確認是否需要遵守競業限制。如果不需要遵守,那就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放棄競業限制的聲明或者解除競業限制的協議。否則,如果用人單位起訴妳違反競業限制並支付巨額賠償,到時候吐血都來不及了。但需要註意的是,最長只能約定24個月的競業限制,在競業限制期間,用人單位應當向妳支付賠償金,賠償金不得低於妳本人工資的30%,且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妳遵守競業限制而不支付賠償金,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或者確認競業限制無效。
3.關於辭職程序。
離職時可以找用人單位結算工資,必須辦理離職手續。比如社會保險關系、公積金關系從用人單位轉移或者減少。並出具離職證明,因為新公司壹般都要求出具原公司的離職證明。把手中的辦公用品列個清單,交給交接人員,讓他們簽字確認。
4.關於離職證明。
實踐中,如果單位不按規定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該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自主創業再就業優惠政策缺失: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崗職工再就業或自主創業可享受壹定的稅收、金融等優惠政策。要享受這些優惠政策,首先需要通過出具離職證明來證明自己符合享受優惠政策的條件。因此,如果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可能導致勞動者無法享受這些優惠政策,損害其合法權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因找不到工作而造成的工資損失:離職證明往往是新公司為了避免招到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工人而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風險的文件。因此,壹旦工人不能提供辭職證明,新公司可能不會雇用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