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鐵路局和總公司節能監測中心(站)進行技術和業務指導。
2.收集整理行業節能監測數據,組織節能監測技術研究、信息交流、技術培訓和咨詢,承擔行業下屬單位節能監測糾紛的技術仲裁。
3、組織鐵路企業節能監測中心(站)監測人員的技術業務考核。
4、定期總結行業節能監測情況,提出建議,並上報鐵道部節能司和國家節能監測歸口管理部門。
5、根據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的部署,制定年度和中期節能監測計劃,並參與制定相關監測方法、技術規範和標準。
6、根據國家節能監測管理中心和鐵道部安排的監測計劃,組織並具體參與節能監測工作,對不合格的監測單位提出處理意見並報部審批。
7、承擔國家和部節能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節能監測工作。
8、受節能主管部門的委托,參與基礎設施和技術改造項目的能耗審查和節能技術論證以及節能技術改造項目的評估。第六條下屬企業節能監測中心(站)的主要職責是:
1,協助上級節能主管部門編制本部門的監測計劃和方案,參與制定相關措施、技術規範和標準。
2.組織下屬單位的節能監測工作,對不合格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報節能主管部門審批。對節能監測站進行技術指導和業務管理。
3、承擔節能監測站監測人員的技術和業務考核。
4.承擔下屬單位節能監測技術糾紛的仲裁工作。
5、開展節能監測技術研究、信息交流、技術培訓,收集和保存下屬單位節能監測的數據和資料,定期向節能主管部門和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報告工作情況和建議。
6、承擔行業節能監測中心和同級節能部門委托的任務。第三章監測內容和程序第七條節能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1,檢測評估合理用熱;
2、測試和評價合理用電;
3、檢測和評價合理用油;
4、合理用水的檢測與評價;
5.協助有關部門對能源供應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測;
6、對在社會上銷售的節能產品在鐵路部門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測和抽查,核實能耗指標;
7.配合產品質檢部門對用能產品的能耗以及與產品能耗相關的工藝、設備和網絡的技術性能進行檢測和評估。第八條節能監測機構對被監測單位進行監測時,應當嚴格執行節能監測技術規程和相關技術標準。第九條鐵路用能單位應當認真接受鐵道部節能主管部門安排的節能監測。節能監測分為綜合監測和單項監測。重點耗能企業要按計劃定期進行全面監測。需要監測的壹般企業、事業單位等用能單位,可以不定期進行單項節能監測。定期監測中心(站)也可以隨時監測用能單位的能源利用情況。第10條被監測單位應向節能監測中心(站)提供與監測相關的技術文件和資料,根據監測中心(站)的具體要求做好準備工作,為監測提供必要的條件。第11條監測工作完成後,監測機構壹般應在兩周內(最長不超過壹個月)向被監測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監測報告。報告內容包括:監測日期、監測依據(監測文號)、被監測單位名稱、監測項目和內容(包括計算數據、分析判斷依據等))、評估結論和處理意見。監測負責人和監測機構負責人應當在監測報告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