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1。安全必須管,誰主管誰負責,是中國在安全生產方面長期堅持的壹條基本原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作為本單位的主要領導,全面負責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同時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在搞好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同時,抓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堅持以人為本,按照安全發展戰略的要求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政策,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安全與效益的關系,做到生產必須安全,不安全不生產。因此,本條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作出了具體規定。這裏寫著。主要負責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等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全面負責日常經營活動的總經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非法人單位的主要領導人,如廠長、經理等。
二、根據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有下列責任。
1,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責任制是生產經營單位最基本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即依據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按照?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政策和?生產中必須管理安全?原則,將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員、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崗位操作人員在安全生產中應盡和應負的責任進行了系統規定。安全生產責任制必須全面,做到各級安全工作有人負責。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必須親自帶頭,自覺落實責任制的各項規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獎優罰劣,提高本單位全體職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自覺性,鞏固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
2、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是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範圍、危險程度、工作性質和具體工作內容,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要求,為保障生產安全而制定的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操作制度、工作方法和操作規程。安全規章制度是公司規章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內容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即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現場檢查、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特殊區域施工審批、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安全設施、關鍵崗位管理、特種作業安全管理、值班安全、安全生產。二是安全生產技術規章制度,即電氣安全技術、鍋爐壓力容器安全技術、建築施工安全技術、危險場所作業安全技術、礦難治理等。規則是對工藝、操作、安裝、測試、安全和管理等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壹規定。安全操作規程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為消除可能導致人身傷亡、設備財產損壞和環境危害的因素而制定的關於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的統壹規定。安全操作規程與崗位密切相關,是保證工作安全的重要基礎。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並保證其有效實施。
3、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教育和培訓計劃。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是根據本單位安全生產形勢、崗位特點和人員結構,具體規定本單位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車間主任、班組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總體安排,包括經費保障、教育培訓內容、組織實施措施等。員工不僅是安全生產的保護對象,也是確保安全生產的決定性因素。操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安全素質和技能是保證生產經營活動安全的前提。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是落實從業人員教育培訓任務、保證教育培訓質量、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安全操作技能的重要保障。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是壹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人事培訓、財務、勞動、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多個部門以及人、財、物的安排和落實。安排人員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往往是最難處理和協調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要求培訓,人事培訓部想組織培訓,業務部門不願意培訓,尤其涉及車間主任、班組長等人員。負責生產經營的業務部門擔心對自己部門的影響。因此,主要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組織人事培訓、財務、勞資管理、安全管理、業務主管等相關部門認真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並保證計劃的實施。重點要放在新員工和轉崗員工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上。
4、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生產經營單位為滿足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需要壹定的資金投入,用於安全設施設備的建設和安全防護用品的配備。生產安全事故分析表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投入不足是導致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之壹。生產經營單位的資金投入壹般由主要負責人決定,可謂?負責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往往更註重經濟效益,認為安全生產的投入會影響經濟效益,或者存在僥幸心理,不希望或不願意在安全方面投入過多。因此,本法和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要切實落實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投入,確保這項投入真正用於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找到經濟效益和安全生產的最佳結合點,促進安全生產經營。
5.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所謂?事故隱患?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設施、設備和安全管理體系中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自然或人為因素,包括物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缺陷。隱患是事故的根本原因。隱患不除,事故難破。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及時解決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6、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針對可能發生事故的類型、性質、特點和範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的組織機構、技術措施和其他應急措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對防止事故擴大、迅速搶救受害者、盡可能減少損失具有重要作用。它是壹項涉及多方面工作的系統工程,需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制定和實施,在發生事故時也需要親自指揮和調度。
7、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壹方面可以使相關部門及時配合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救援,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損失,如實掌握事故情況,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相關事故信息;另壹方面,也有利於有關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分析事故原因,處理責任人員,提出防範措施。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不得隱瞞、謊報或者遲報。
3.需要註意的是如何理解主要負責人,壹般指生產經營單位中起決策作用的領導,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主要負責人必須是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主要決策者,對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包括安全生產事項享有最終決定權,全面領導生產經營活動。比如生產經營單位的重大生產經營事項要由董事會決定,那麽董事長就是主要負責人,投資生產經營單位的投資者就是主要負責人。
2.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實際領導和指揮生產經營日常活動的決策者。壹般情況下,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壹些法人企業,特別是壹些大型集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和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壹個人。他不負責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和安全生產,通常在異地。在這種情況下,真正組織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和工作安全的決策者不壹定是集團董事長,而是總經理或其他人。還有壹些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不需要也沒有法定代表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其資產的所有者或生產經營的負責人。
3、主要負責人必須能夠承擔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的全面領導責任。董事長或總經理長期不在時(因病、學習等原因無法主持全面領導。),由其授權或委托的副職主持生產經營單位的全面工作。如果本案存在生產安全違法行為或者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長期不在的董事長或者總經理作為責任人是不合理的,也是困難的,只能追究被授權或者委托主持全面工作的實際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規定: (壹)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落實;
(五)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修改提示:本條是對《生產法》修改前第十七條的修改。與原法的規定相比,增加了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和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計劃的職責。此次修訂的主要目的是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3號《安全生產法》實施背景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已於2065年8月3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NPC第十二屆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65年2月3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