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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應該被社會接受嗎?

在人類短暫的歷史旅程中,同性戀壹直存在,各個時期各個社會各個國家對同性戀的態度並沒有堅持壹個觀點,要麽贊同,要麽默許,要麽反對。直到今天,同性戀的合理性和道德性還在不斷的爭論中。但無論政府和社會如何對待同性戀,同性戀總是存在的。20世紀70年代以前,美國精神病學家將同性戀視為壹種精神疾病,將其歸類為精神病人。隨著對同性戀的認識更加理性和科學,DSM-IV和ICD-10明確將同性戀從精神疾病的診斷中刪除。然而即便如此,對同性戀的偏見和歧視也無法從人們的道德觀念中抹去。同性戀者在現實社會中的人權和尊嚴、身份和地位得不到保障,甚至被無端摧毀。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法典規定同性戀是否是合理的行為。根據我國現有法律,正常的同性戀行為不會觸犯法律。但這是否違反了我們的道德法則?

同性戀指的是性感和依戀同性的行為,是性取向指向同性的現象。同性戀的定義有助於我們科學地思考其合理性。首先,同性戀是指同性之間的關系,這是我們都能把握的含義;其次,同性戀是壹種愛,就像我們講異性戀壹樣,是壹種愛,愛(如果不按傳統的錯誤觀點來看),不僅僅是性沖動,性滿足和性愉悅,不僅僅是性交。所以,我們不應該以是否有過肉體上的交往來判斷同性戀,而應該以是否有感情來判斷,就像我們判斷異性戀壹樣。否則,我們談論的是同性戀性交和異性戀性交,而不是同性戀和異性戀的倫理問題。壹個清晰的概念會讓我們抓住問題的本質。對於那些同性之間僅僅為了性滿足而進行的性交,就像我們判斷異性之間的非情感性行為(如強奸、賣淫)是否道德合理壹樣,可以得出壹致的意見,這已經不在我們的考慮範圍之內了。

目前對同性戀的態度有三種:贊同、反對或中立。大多數人持反對意見。何先生在《同性戀的社會倫理評價》壹文中所表達的不贊成的理由,應該代表了大多數反對者的論點。他認為,同性戀在我國是不可能合理道德的,因為同性戀違背自然規律,是壹種不正常的性行為;違背了人類進化的規律,是壹種倒退現象;同性戀偏離了性行為的自然功能;同性戀行為對艾滋病的傳播有很大影響。反對者也認為同性戀會導致壹些犯罪現象;同性戀會對我們的社會、家庭、婚姻造成壹定的影響,這是不道德的。但是,如果在厘清同性戀內涵的基礎上進行理性思考,就會發現同性戀只是不同於異性戀的性取向,性取向的選擇是人的自由。況且同性戀和異性戀也沒什麽區別,同樣的情感也能得到人類性欲的愉悅和滿足。又怎麽能假設異性戀是合理道德的,同性戀是不合理不道德的行為呢?我們討論這個問題的立足點不是同性戀是否符合現在的社會倫理,而是是否應該符合社會倫理,社會倫理的根本目的是什麽。社會倫理是壹個不斷發展和完善的過程,其根本目標是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在其發展過程中對壹些問題持謹慎態度是完全可能和情有可原的,但這種偏差和錯誤必須糾正,這才是發展和完善倫理學的正確途徑。

我們的社會是由人組成的,生活在社會中的人必須遵守社會道德的規範和約束,才能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和發展。道德的目的是為了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而我們大多數人選擇看電視卻不允許別人聽廣播。不同的人在看電視或聽廣播時有不同的選擇。在我們的道德不損害大多數人幸福的前提下,沒有理由剝奪少數人的幸福!王小波在壹篇關於同性戀的文章裏寫過幾句經典的話,“相愛的兩個人發生性關系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不傷害他人的,不是不道德的。壹些同性戀夫婦也有深厚而持久的關系。如果他們想做愛,我想不出任何反對的理由。我總覺得長期固定的、感性的性關系應該得到尊重。”如果個人的獨特行為不違背社會的利益,對社會沒有負面影響,那麽,在不損害社會利益的前提下,做自己的事情有什麽不合理的呢?我們的倫理準則是實現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幸福是道德目的,能夠自由選擇是最大的幸福之壹,這是人類精神的要求,也是人類為之奮鬥的目標。限制正當的自由就是剝奪幸福。同性戀者自由選擇取向的權利被我們現在的社會所剝奪,這是違背道德目標的不合理的道德倫理,必須加以改進。

關於同性戀的爭議是不可避免的。任何科學觀點被人們普遍認同都需要壹個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激烈的爭論,有贊同和反對的波折,這是必經之路。同時,我們社會的倫理道德也不是壹個完美和諧的體系。如何使社會倫理正確地跟上道德真理的步伐,實現其本來的目的,是我們應該考慮的問題。隨著對同性戀研究的深入,人們對它的認識會越來越理性和科學,反過來也必然會使我們的社會倫理更加健全和完善。在追求人類精神解放的過程中,改變人們片面、庸俗的觀念需要壹定的時間,但烏雲必然會遮住真理的光芒,同性戀壹定會獲得應有的地位,得到社會的認可,得到正確的對待,這只是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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