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柔教授關於民法調整對象的觀點,與他對馬克思主義的全面理解和對民法的深刻認識是分不開的,這使他的觀點有了堅實的基礎。按照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描述商品交換過程的論述——“商品不能自行走向市場,不能自行交換;因此,我們必須找到它的監護人,貨物的主人。”“要交換,就要承認對方是財產的所有者”,雙方意思相同,所以貨物是可以交換的。他分析了民法的本質,認為民法的主要任務是為特定歷史時期不同社會的商品經濟服務。然後,結合世界主要國家民法典都有權利主體、所有權(物權)和債務、合同三部分的事實,他認為這是商品交換不可或缺的要求。中國目前是計劃商品經濟,民法的發展史告訴我們,如果有商品生產和交換的社會,就必須制定壹部適合這個社會商品經濟的民法,而中國的民法體系也必須以主體制度、產權制度和債務契約制度為重點,否則就無法為中國的商品經濟服務。
對民法制度的看法,在他的著作中都有論述,由他主編的《中國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版)是最完整的表述。本書在《民法通則》出版後,根據佟柔教授的民法理論和體系結構,與他人合作,作為高校試用教材進行了改寫。
佟柔教授還緊密結合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實際,在堅持國家所有制的前提下,提出了壹套關於國家所有制與企業經營權關系的論述,形成了系統而深刻的理論...他反對國有企業私有化或股份化的觀點,他認為:“如果國有企業股份化,全國其他戰線近十億人將變得壹貧如洗;全民所有制沒有了,怎麽會是社會主義國家?全民所有制和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不可動搖的根本制度。”這個觀點是在1988和1989中國法學會民法學與經濟法研究會年會上表述的。
童柔教授也研究經濟法,最早提出主體經濟法理論。他認為,經濟法是壹門學科而不是壹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任務是通過遵循和運用基本法的各種法律手段,綜合調整具體的經濟事務,以達到壹定的經濟效果。詳細論述請參閱法律出版社1989年出版的《中國經濟法論》中的“學科經濟法論”。這個觀點在其他著作中也有論述。
此外,他對民法的大量具體制度,以及婚姻法、繼承法和公司法、票據法、知識產權法等都有獨到的見解或論述,散見於他的著作和論文中。1985撰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疑難問題解答》第壹輯,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還參與編寫了書籍:《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出版);《法學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出版),主編,主要撰稿人之壹,負責民法部分;他主編並參與編寫的《繼承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86出版),也是高校試用教材;曾任《中國法學年鑒》編委,撰寫《民法》1987、1988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版);張友漁同誌主編的《中國法學四十年中的民法與民法通則》(法律出版社1991出版,孫亞明同誌主編,佟柔教授為供稿人之壹)。
他主編的書有;《民法通則》(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1987);“七五”期間由陶希進同誌負責的國家社科項目《中國民法學》叢書第壹冊《中國民法通則》(佟柔教授是副主編之壹),由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出版,1990;《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概論》,重慶出版社出版,1988;《經濟體制改革中的幾個民法問題》,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1985;《論國家所有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出版;由他擔任副主編的《中國民法講義》(1987),於1989年在《中國民法教程》上修訂出版。(人民法院出版社);此外,還在報紙和雜誌上發表了數十篇關於民法、破產法和流通票據法的論文、報告和采訪。
佟柔教授負責的國家社科項目《社會主義有計劃商品經濟的法律調整》和他主編的《中國法律與民法大詞典卷》尚未出版。他曾打算寫壹本書《中國民法的幾個理論問題》,可惜還沒動筆就病倒了,去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