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原則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原則

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及時控制和消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發的重大傳染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成立國家突發事件應對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組成,由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國家突發事件應對的統壹領導和統壹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第四條突發事件發生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成立地方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領導和指揮本行政區域內的突發事件應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突發事件的調查、控制和醫療救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原則,實行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突發事件預防與控制的科學研究,建立突發事件流行病學調查、傳染源隔離、現場處置、監督檢查、監測檢驗、衛生防護等相關物資、設備、設施、技術和人力資源儲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國家為邊遠貧困地區的應急工作提供資金支持。

第七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突發事件監測、預警和應對技術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嚴格的突發事件預防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職責,保障應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參加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醫療衛生人員給予適當補助和保健津貼;對在應急響應中做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因參加突發事件處置而患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

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和範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重大(ⅲ級)和壹般(ⅳ級)四級。

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ⅰ級):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發生並有蔓延趨勢,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兩個以上省份並有進壹步蔓延趨勢。

(2)發生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並有蔓延趨勢。

(3)涉及多省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正在蔓延。

(四)發生或者傳入新的傳染病或者國內尚未發現的傳染病,並有蔓延趨勢,或者發現國內已經消滅的傳染病再次流行的。

(5)發生強毒株、病毒株和致病因子的丟失。

(6)周邊地區及與我國通航的國家和地區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並發生輸入性病例,嚴重危害我國健康安全的。

(七)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2.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ⅱ級):

(1)在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平均潛伏期(6天)內發生5起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關疫情波及2個縣(市)以上。

(2)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疫情,在壹個市(地、州)行政區域內,平均潛伏期連續出現2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兩個上市地(地、州)。

(4)霍亂在壹個市(地)行政區域內流行,1周內發生30例以上,或波及兩個市(地),呈蔓延趨勢。

(5)乙類、丙類傳染病波及兩個以上縣(市),1周發病水平是前5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的2倍以上。

(6)國內尚未發現的傳染病發生或傳入,尚未造成傳播的。

(7)不明原因的群體性疾病傳播到縣(市)外地區。

(8)發生重大醫源性感染。

(9)因接種疫苗或群體預防性用藥導致死亡。

(10)壹次食物中毒人數超過100人且有死亡病例,或死亡人數超過10人。

(11)壹次性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在境內外藏匿、運輸、郵寄劇毒生物病原體和生物毒素,造成我國境內人員感染或者死亡的。

(13)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3.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ⅲ級):

(1)發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平均潛伏期病例數不超過5例,流行範圍在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

(2)腺鼠疫流行。在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平均潛伏期內連續發生10例以上,或擴散到2個縣(市)以上。

(3)霍亂發生在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1周內發生10 ~ 29例或擴散到兩個縣(市)以上,或首次發生在市(地)級以上城市的市區。

(4)壹周內,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乙類、丙類傳染病發病水平高於前五年同期平均發病水平1倍以上。

(5)在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

(6)壹次食物中毒超過100人,或有死亡病例。

(7)接種疫苗或群體預防性用藥期間發生的群體性心因性反應或不良反應。

(8) 10 ~ 49人壹次性發生急性職業中毒,或死亡不足4人。

(9)市(地)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4.有下列情況之壹的為壹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ⅳ級):

(1)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腺鼠疫,平均潛伏期病例數不超過10。

(2)壹個縣(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霍亂,1周內發生9例以下。

(3)壹次食物中毒30 ~ 99人,無死亡病例。

(4)壹次急性職業中毒人數不足9人,無死亡病例發生。

(5)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壹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 上一篇: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
  • 下一篇:體育文化產業公司的經營範圍怎麽寫?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