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魯曉夫時期采取的這壹系列措施有壹定的歷史背景。眾所周知,斯大林領導下的蘇聯在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在工作中也犯了許多嚴重錯誤。其壹是肅清反革命,擴大反革命,違反法制,冤枉了許多幹部群眾。這個錯誤有各種各樣的原因。當時在指導思想上對階級鬥爭形勢的估計有錯誤,認為越向社會主義前進,階級鬥爭就越尖銳。負責肅清反革命的國家安全機關權力過大,不受黨和國家的監督,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應有的職權受到限制和削弱。當時立法對壹些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過嚴,許多重要立法沒有及時修改制定,不夠完善;所有這些問題在斯大林死後,尤其是貝利亞垮臺後,立即暴露出來。有材料稱,當時“法院裏堆積了數百萬份上訴狀,要求重審仍被關押在監獄、集中營的人的案件,或者親屬要求為死者平反昭雪、平反昭雪。”[1]人們已經看到,在法制方面進行壹些改革是勢在必行的。
在這種情況下,蘇聯在赫魯曉夫時期,針對肅反擴大化的錯誤,提出了“加強法制”的口號,並反復強調。4月6日,1953,“醫生案”平反之際,《真理報》發表題為《蘇聯社會主義法制不可侵犯》的社論,譴責國家安全機關違反法制,濫用職權。1955 4月12日,《真理報》發表題為《進壹步加強社會主義法制》的社論,指責貝利亞等人以恐怖手段迫害無辜民眾,強調采取加強法制的重大措施。1956年2月,赫魯曉夫在蘇聯第二十次代表大會上進壹步強調“加強法制”。他指責貝利亞試圖“將國家安全機關淩駕於黨和政府之上”,“制造了壹種無法無天的武斷狀態”,聲稱“黨中央過去和現在都非常重視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在強調“加強法制”的同時,赫魯曉夫等人采取了以下切實措施。
第壹,恢復名譽,釋放犯人。
1.康復和恢復名譽
斯大林死後不久,“恢復名譽”的工作就開始了。4月4日,1953,內務部發布通告,宣布為“醫生案”平反。1954年,蘇聯中央成立了調查委員會,專門從事恢復名譽的工作。本委員會在1954-1955期間為1000多人恢復了名譽。蘇聯第二十次代表大會後,大規模開展了恢復名譽的工作。他們重新審查了20世紀30年代以來的所有案件。1957年5月4日,蘇聯副檢察長庫德裏·亞夫采夫(Coudrie Yavtsev)在會見美國學者時表示:“在過去的二十五年中,所有被判入獄的人的案件都得到重新審查或正在重新審查,包括已經獲釋或死亡的人,使他們的名譽得到完全恢復。最高蘇維埃的壹個特別委員會向各個勞改機構派出了代表,他們完全有權在當地恢復犯人的名譽,而不必征求莫斯科的意見。"
2.大赦和提前釋放囚犯
蘇聯在關心戰鬥和恢復名譽的同時,還集中進行了三次大赦。第壹次是在1953年3月27日,對那些沒有對國家構成很大危險的犯罪分子給予特赦。這壹大赦令大多數囚犯獲釋,其中包括釋放所有因政治罪被判處5年以下徒刑的囚犯。第二次是65438+1955年9月17。衛國戰爭期間,“那些因怯懦或覺悟低下而被引誘與占領者勾結的蘇聯公民”被赦免,並規定“因在德國軍隊、警察和德國特種部隊服役而被判刑者,不論刑期長短,壹律釋放”。第三次是在1957,11.2,沒有對國家犯下嚴重罪行的罪犯。
除了大赦,還采取了提前釋放囚犯的措施。例如,根據蘇聯最高蘇維埃4月24日的法律1954,在18歲以下犯罪的囚犯在服刑超過1/3後可以免除未來的懲罰或提前縮短刑期。同年7月,第14號法律規定,服刑超過三分之二刑期後,可以假釋出獄,或者用其他較輕的處罰措施代替剝奪自由。
釋放了多少囚犯?蘇聯沒有公布數字。據估計,僅三次大赦就“免除了數百萬人的懲罰”。[2]根據上述蘇聯副總檢察長5月1957日的談話,斯大林在蘇聯去世後(不包括第三次大赦),已經釋放了70%以上的犯人,西伯利亞的勞改營已經解散了三分之二。目前政治犯的比例不到2%。[3]
第二,整頓國家安全機關
1.更換幹部
從1953到1955,蘇聯處決了壹批內務部和國家安全部的前高級幹部,有20多人。赫魯曉夫任命新人接替這些人留下的重要職位。原來的普通幹部也大多離開了國安部門,老人們安排退休,年輕人下放基層做其他工作。此外,還從黨組織中挑選了大量人員充實國家安全部門。謝列平在蘇聯第22次代表大會上說:“國家安全機關進行了改組,機構大大減少,取消了壹些不是自己職責的職能,清除了追逐名利的分子。黨派遣了壹大批黨、蘇維埃和青年團的工作人員到這些機構工作。”
2.限制權力
蘇聯內務部本來就有很多司法特權。主要有兩種:壹種叫“特別會議”,壹種叫“特別程序”。內務部的“特別會議”是壹個沒有訴訟的特別機構。它是根據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和人民委員會1934 11.5的決議建立的。它有權逮捕被認為“危害社會”的人,並處以流放、驅逐和監禁等刑罰。內務部的“特別會議”在各個邊疆地區和邦也有了相應的機構——“三人小組”。1953,1年9月,蘇聯頒布法令,取消內務部“特別會議”,並責成法庭對這壹機構過去宣判的案件進行調查,釋放或減輕被監禁者的刑罰。此後,規定未經法院判決,不得對犯有此類罪行的人采取刑事措施。
蘇聯中央執行委員會的決議:1934、12、1和1937、14年9月還規定,對國家犯罪案件的調查和審判可以采取“特別程序”。其中規定:調查將在十天內結束;起訴書在庭審前壹天壹夜送達被告;當事人沒有必要出庭審理案件;不上訴;被判槍決的人將在判決後立即被執行死刑。1956 19年4月,蘇聯頒布法令,取消這壹“特殊程序”,規定對國家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審判也要遵循正常程序。
3.調整裝置
在蘇聯,國家安全機關有時獨立存在,有時隸屬內務部。斯大林死後,蘇聯將國家安全部和內務部合並為內務部,由貝利亞擔任部長,權力非常集中。貝利亞解體後,蘇聯再次將內務部壹分為二,並於1954年3月成立了國家安全委員會(克格勃)。分離後,內務部成了壹個只維持社會秩序的機構,權力大減。1956年秋,內務部直屬局和邊區各州警察局改組為州(邊區)勞動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內務局,受當時內務部和蘇維埃執行委員會雙重領導,而不是像過去那樣只受內務部領導。這樣就打破了內務部的“獨立王國”,加強了黨政機關對內務系統的監督。1960 65438+10月13,幹脆取消了蘇聯內務部,將其職權移交給參加國內務部。1962年8月30日,俄羅斯聯邦將內務部更名為“社會保障部”,邊境地區和各州內務局更名為“社會保障局”。其他加入民國的內務部和邊疆各州內務局也相繼更名。
至於新成立的“國家安全委員會”,雖然後來發展成為龐大的間諜組織,扮演秘密警察的角色,但地位和權威仍未能趕上前蘇聯內務部。它必須接受黨和政府的指導和監督,它不能涵蓋逮捕、偵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整個司法過程。它不再像過去那樣淩駕於黨和國家之上。國家安全委員會第壹主席謝羅夫說,貝利亞事件後,蘇聯“從根本上改變了國家安全機關,結束了無法無天的狀態”。[4]
第三,完善司法制度
1.恢復檢察機關的職權
赫魯曉夫時期,檢察機關的地位和權威發生了重大變化。過去,雖然憲法規定了檢察長的監督權,但被削弱了。實際上取消了檢察機關對內務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監督。甚至沒有壹個全聯盟的立法文件規定檢察機關的權利和義務;貝利亞事件後,蘇聯領導人看到了這個問題,於1955年5月24日頒布了蘇聯總檢察長監督條例。條例規定了檢察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檢察工作的原則和方法。它規定檢察機關應監督所有機關、公職人員和蘇聯公民是否準確遵守法律。還特別規定,對國家安全機關的活動實行監督,“使任何公民不被非法地、沒有根據地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非法地限制其權利”,“除非法院判決或者檢察長批準,否則不得逮捕任何人”。這個條例的頒布,提高了檢察機關的威信,恢復和擴大了檢察機關的職權。
2.加強司法機關,擴大地方法院的權力。
取消內務部“特別會議”,規定只有法院才能作出判決,這本身就是加強司法機關的重要措施之壹。此外,蘇聯還采取了許多其他措施。
首先,應該廢除不必要的專門法院。9月1953,11,蘇聯頒布法令,撤銷內務部隊軍事法庭。2月1957,12交通法院撤銷,職權劃分到地方各級法院。
二是在已加入世貿組織的國家和州的法院設立主席團,按照監督程序就地審理案件。14年8月1954號法令規定,在自治區、邊疆地區和國家法院設立主席團,從而“使絕大多數案件最終在自治區、邊疆地區和自治區法院結案成為可能”。[5]
第三,廢除蘇聯司法部和州司法局。65438+1956年5月31日,蘇聯司法部被法令撤銷,其職權移交給司法部和蘇聯最高法院。1956年8月4日頒布法令,撤銷邊區各州司法局,授權邊區各州法院對人民法院的活動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明確蘇聯最高法院的職責。57年2月12日頒布的《蘇聯最高法院條例》規定,蘇聯最高法院有權對審判實踐中的問題作出指導性說明,並按照監督程序審理案件。但是,它不能像以前壹樣審理所有案件,而只能審理已經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法院壹審的案件。[6]所有這些措施都加強了司法機關,擴大了地方法院的權力。
3.重建律師制度;
過去,律師的地位被削弱,權利受到限制。律師經常因為為公民辯護而受到懲罰。蘇聯二十大後,律師的作用得到提高,允許律師參與刑事偵查。1962年7月25日,俄羅斯聯邦頒布了《蘇俄律師協會章程》,規定了律師協會的組織形式和原則,以及律師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修改法律,完善立法
赫魯曉夫時期,蘇聯對過去的許多立法進行了審查,有些被廢除,有些被修改。其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減輕輕微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壹是加大對危險犯罪的打擊力度。與此同時,頒布了壹系列新的法律和法令,特別是全聯盟的立法大綱。
1.修改法律法規,取消或減輕某些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
1953年3月27日的大赦令規定,修改刑事立法,將壹些危險性較小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改為行政處分和紀律處分,減輕壹些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根據這壹精神,蘇聯在幾年內修改了相當數量的刑法,取消或減輕了壹些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比如廢除了孕婦墮胎、擅自乘坐貨車、變賣、交換、挪用設備物資的刑事責任。其中影響最大的是1956年4月25日的法令,規定取消員工無正當理由主動辭職和曠工的法律責任。同時,取消了集體農場工人完成最低工作日數和城市工人逃避農業工作動員的刑事責任。65438+1 . 0956年9月,蘇聯部長會議作出決議,從《鐵路、海事、河運和民航工作人員紀律條例》和《漁政監督條例》中取消了逮捕是壹種懲罰措施的規定。
1959年蘇聯第21次代表大會後,蘇聯進壹步強調對輕微違法行為的預防和教育措施。謝列平在蘇聯第21次代表大會上說,應該考慮由社會組織來“保釋那些誤入歧途和犯有輕微罪行的人,使他們有機會在集體中重新做人,而不必服刑。”
2.制定法律法規,加大對危險犯罪的打擊力度。
他們在減輕壹些違法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通過修改和制定法律,特別是擴大死刑的適用範圍,加重了危險犯的刑事責任。關於死刑,蘇聯有壹個從廢除到恢復甚至擴大適用範圍的過程。1947年5月26日頒布法令,廢除和平時期的死刑。1950 65438+10月12日頒布法令,允許對祖國的漢奸、間諜、反革命破壞分子適用死刑,作為最高刑罰法律。1954年4月30日又頒布法令,將死刑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情節特別嚴重的殺人罪。1960年頒布的蘇聯刑法典進壹步擴大了死刑的適用範圍,規定死刑可以適用於“背叛祖國罪、間諜罪、恐怖活動罪、武裝破壞罪、武裝團夥罪”、“情節特別嚴重的殺人罪”、“其他特別嚴重的犯罪”。
蘇聯第二十壹次代表大會(1959)後的壹兩年裏,蘇聯的司法實踐從壹個極端走向了另壹個極端。過去,他們將剝奪自由的刑罰適用於所有犯罪行為,包括傷害很小的犯罪行為;現在,對危險犯罪行為的懲罰也不恰當地減少和過於寬大。針對這種情況,蘇聯從1961頒布了壹系列法令,加大對危險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比如,196l年5月5日下午頒布了《關於加強打擊特殊風險犯罪的法令》,19665438+1年7月0日頒布了《關於對破壞外匯管理規則行為加重刑事責任的法令》。2月5日,1962、15頒布了《關於對危害警察和人民誌願軍生命、健康和人格的行為加重責任的法令》和《關於對強奸罪加重刑事責任的法令》, 2月20日,1962頒布了《關於對行賄等行為加重刑事責任的法令》。根據上述壹系列法令,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1962通過了《關於修改和補充
3.頒布壹系列新的立法綱要。
1957,11年2月,蘇聯頒布法律,修改1936憲法第14條,將制定民法典、刑法典和訴訟法的權力移交給美國。整個聯盟只負責制定各種立法大綱(原則)。從1958到12,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壹系列立法大綱,包括刑事立法大綱、刑事訴訟大綱、法院組織立法大綱等。時任聯盟院法案委員會主席的波利亞斯基報告稱,“現行的刑事立法大綱和30年前通過的許多其他刑法在許多方面已經過時”,必須進行相應的修改。目前,這些法律的通過是蘇聯完善立法的“壹個新的重要階段”。
1年2月,蘇聯最高蘇維埃通過了許多立法大綱,包括民事立法大綱和民事訴訟大綱。眾所周知,迫切需要制定新的民事立法。舊民法典制定於1922,規定公民有權設立工商企業和股份公司,所以早已不合時宜。今年65438+2月65438+4月,俄聯邦司法部長在《蘇聯俄語報》上發表文章,稱近幾年是蘇聯立法的“復興時代”。
五、廣泛建立人民誌願糾察隊和同性戀審判。
1.提出“國家職能轉移”理論
1959年10月,赫魯曉夫在蘇聯第21次代表大會上提出:“由國家機關履行的許多職能,應逐步由社會組織履行。”其中特別提到:“現在的問題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治安的職能,除了警察機關、法院等國家機關之外,還應該由社會組織來承擔”;“社會主義社會應該建立人民糾察隊、同性戀審判和這種誌願組織來維持社會秩序”;“人民誌願軍糾察隊應負責維護當地社會秩序”,同誌審判會“主要應防止各種違法行為”,“不僅應審判生產問題,也應審判生活和道德問題,審判集體成員違反社會秩序的不當行為”。從那時起,人民誌願者糾察隊和同性戀審判在蘇聯各地廣泛建立。
2.廣泛建立人民誌願者糾察隊。
蘇聯二十大前後,在蘇聯的壹些城市出現了壹些由工會和青年團建立的群眾組織,參與維護社會秩序的工作。* * *青年團建立的這種組織,叫做“糾察隊”,* * *青年團巡邏隊,“警務輔助隊”。工會建立的組織有的叫“工人警察部隊”,有的叫“人民糾察隊”。
蘇聯第21次代表大會後,蘇聯中央委員會和蘇聯部長會議於1959年3月2日作出了關於勞動人民參與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的決議,決定“在企業、建築單位、交通單位、機關、國營農場、集體農場、學校和街道設立維護社會秩序的人民誌願糾察隊”,並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決議和條例規定,人民誌願軍糾察隊的基本任務是“維護社會秩序”,在所負責的區域內要“巡邏、抽查、布崗、值班”;糾察隊由進步工人、職員、集體農場工人、學生和退休人員組成,各區(市)應設立指揮部。[7]
根據決議和條例的規定,在各地建立了大量的人民誌願糾察隊。到7月1960,莫斯科建立了近2000人的誌願糾察隊,成員近9萬人。俄羅斯聯邦組織的人民誌願者糾察隊有130萬成員。[8]到1964年,俄羅斯聯邦人民誌願糾察隊的人數已擴大到近400萬人;[9]莫斯科的人民誌願軍糾察隊發展到3000人,成員擴大到24萬人;[10]斯維爾德洛夫還有2100名誌願者糾察隊,成員23.6萬人。[11]
3.廣泛建立同性戀審判會議。
這種組織,同誌審判會,在斯大林時代就有,只是沒有廣泛建立,權力也不明確。1961年7月3日,俄羅斯聯邦批準了同性戀審判協會條例。根據規定,50人以上的企業、機關、團體、學校、街道、集體農場、農村居民點將建立同性戀審判。其主要工作是“防止違法行為和危害社會的行為,通過說服和社會制裁來教育人們,建立不允許任何反社會行為的環境”。同性戀審判委員會有權審理以下案件:違反勞動紀律、醉酒鬧事、不尊重婦女兒童、不尊重父母、50盧布以下公民之間的財產糾紛、其他不引起刑事責任的反社會行為等等。同性戀審判委員會有權采取以下制裁措施:責成犯錯者向受害者和集體公開道歉,給予犯錯者警告、輿論責難和社會譴責,處以10盧布以下罰款,建議單位領導將犯錯者調至低薪工作崗位或降職,責成犯錯者賠償50盧布以下損失,等等。[12]此後,各地普遍建立了同性戀審判。到1964,俄羅斯聯邦建立了90,000個同性戀試驗,斯維爾德洛夫建立了[13]5,000多個同性戀試驗。[14]
赫魯曉夫原本設想,通過廣泛吸收勞動人民參與維護社會秩序,讓每個公民都覺得自己是警察,這樣就可以杜絕犯罪,“亡國滅種”。然而,這是不現實的。雖然人民誌願者糾察隊和同性戀審判在維護社會秩序方面可以發揮壹些積極作用,但他們沒有也不應該消除犯罪。而且由於這些組織成分不純,很多成員違法亂紀,很多組織紀律松散,活動流於形式,難以發揮正式文件規定的有效作用;總的來說,赫魯曉夫時期實施的法律制度改革具有壹定的積極意義,並贏得了大多數人的支持。這也許是赫魯曉夫時期各種改革中最有效的。但這種改革是有限的、不徹底的、充滿矛盾的。。比如,在發生危及其執政地位的群體性事件時,赫魯曉夫表現出兇狠的嘴臉,不惜動用軍隊鎮壓。1956年3月在格魯吉亞首都第比利斯爆發的群眾示威,1959年8月在Temir的Taukaraganda冶金企業的工人罷工和隨後的群眾示威,以及1962年6月在羅斯托夫的群眾示威都遭到殘酷鎮壓,造成許多人傷亡。這似乎是赫魯曉夫時代的政治制度無法解決的問題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