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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為什麽要通過貿易政策工具來促進勞工權益?

自1865年憲法13修正案規定禁止強迫勞動以來,美國勞動法在壹百多年的發展歷史中實現了較為完善的體系。基於獨特的地理條件、經濟基礎和政治環境,美國勞動法具有非常鮮明的美國特色。因此,在適應當地實際方面有很大的參考價值。本文著重分析了美國勞動法在各個方面的特點,如果能收到“多壹個維度思考我們的勞動法”的效果,筆者將十分欣慰。下面簡單介紹壹下美國勞動法的特點。

1.在立法形式上,有判例法與成文法交融、聯邦立法與州立法並存的傳統。

美國是典型的普通法國家,以判例法為傳統和主要的立法形式,強調遵循先例,法律規範是從大量的案例中積累起來的。所以在美國,許多勞動關系的法律原則和規範都植根於普通法。

比如19世紀以來確立的“隨意雇傭”原則,作為壹項傳統的、基本的雇傭法律原則,壹直沿用至今。再比如,雇主不能“自由”辭退員工的幾個案例,也是司法判例所確認的。與此同時,為了應對經濟、政治和社會壓力,美國還制定了壹些關於勞工的成文法,如165憲法修正案中的103禁止強迫勞動,1988的《雇員重組和再培訓壹般知識法》,1935的《國家勞動關系法》規定允許私營部門的大部分雇員組建工會,進行集體談判。1935《社會保障法》殘疾、老年和(死亡工人)遺屬福利;1938《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了最低工資保障、禁止加班和保護童工;1964《民權法》第7條——禁止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性別和出生地的歧視;1963《同酬法》給予技能相同的男性雇員和女性雇員同等報酬;1967《年齡歧視法》禁止基於年齡(40歲以上)的歧視。

美國作為壹個聯邦制國家,擁有相應的立法權。壹般來說,除了聯邦憲法中關於勞工的規定,聯邦勞工立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從事“州際貿易”的雇主和雇員。在聯邦和州享有立法權的領域,州可以制定比聯邦法律更好的勞動標準,各州的勞動立法也不盡相同。

比如加州關於加班費的規定就比聯邦規定嚴格(加州制定了規定要求員工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要支付加班費,而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只要求每周工作超過40小時要支付加班費)。

這種靈活的立法形式適應了美國幅員遼闊的各州之間的經濟文化差異,為協調各種勞動關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2.在立法實施形式上,分權的特征非常明顯。

基於特定的社會背景和立法體制,美國的勞動關系法律規範非常復雜和分散,其勞動法律體系可以看作是壹個東拼西湊的混合體,包括多個單項立法。不同的單項立法管理不同的勞工事務,不同的行政機構負責執行這些立法。

關於公平勞動標準的法規規定了工資、工作時間和童工,執行機構是聯邦勞工部下屬的工資和工作時間司。《民權法》、《同酬法》、《年齡歧視法》和《殘疾人保護法》規定了反就業歧視,執行機構是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國家勞動關系法規定,職工組織工會和集體談判,執行機構是國家勞動關系委員會;《職業安全和健康法》規定了職業安全和健康,執行機構是聯邦職業安全和健康管理局。此外,美國聯邦政府還成立了調解與和解委員會,通過調解與和解處理勞資糾紛。

這種有序的分散執行將貫徹分工明確的精神,保證勞動關系、雇傭關系等具體糾紛調解的歸屬,從而具體保證勞動關系的協調。

3、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保護勞資雙方的合法利益。

美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與美國相對完善的勞動法律體系是分不開的。美國的勞動法從員工處於弱勢地位的角度出發,充分考慮了員工的安全、工資和福利,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嚴格保護員工的利益。

比如美國法律明確規定,雇主不得基於種族、宗教、年齡、性別歧視員工,員工也有集體協商工資和工作條件的權利。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首先必須遵守本法的規定,如不得以種族、宗教、年齡等為由歧視工作人員。,所有的職位和報酬都應該根據員工的能力來決定。此外,只要雙方同意壹方為另壹方工作,即使是口頭協議也被視為受本法保護。大多數情況下沒有試用期,壹小時的工作會按照約定的數字支付報酬。

同時,美國的雇主也受到相應法律的保護,他們有權招聘和解雇自己的員工。只要有正常的原因,政府執法部門是不會輕易介入的。對於經濟性裁員等大規模解雇,只要事先申報勞動部即可,不受員工訴訟和國家制裁。美國企業界普遍認為,雇主和主管部門有解雇的自由,這是企業擁有經濟活力、競爭力和安全環境的保證。

壹般來說,勞資雙方都有互相監督的義務和權利,所以勞動法的執行自然是很有公信力的。這無疑強化了勞動法在協調勞動關系方面的實際效力。

4.對小企業的政策傾斜。

美國工業化的明顯特征是企業為主體,美國也是中小企業最多的國家。2000多萬家中小企業在美國經濟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對中小企業的支持方面,美國通過設立專業機構(如SBA)、專項基金、加強政策支持、稅收優惠、設立風險基金、完善社會保障等方式,給予中小企業“最小幹預、最大支持”,促進小企業發展。

美國有相當多的法律保護和支持小企業。僅自2002年以來,國會兩院已經通過了多達65項與小企業相關的法案。這些不同的法律構成了壹個不斷完善的法律體系。以1953通過的被稱為小企業基本法的《小企業法》為界,之前的立法主要有謝爾曼法、克萊頓法、米勒-泰丁法、賽勒-凱沃爾法,目的是反對反壟斷,保證公平競爭;後續立法主要包括:平等機會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出口擴張法、小企業投資法、小企業投資促進法、小企業創新與發展法、加強小企業研發法、聯邦技術轉讓法等。這些法律旨在更積極地保護和支持小企業,鼓勵它們創新。例如,美國聯邦政府制定了壹系列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小企業法》、《企業投資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法》、《小企業投資激勵法》、《小企業發展中心法》等。然而,在其他法律中,對小企業的特殊規定隨處可見。例如,《證券法》第3條(c)款規定,根據美國《小企業投資法》1958成立的小商業公司免於註冊和發行證券。

僅在勞動法方面,為了解決小企業為員工提供醫療和退休保障的困難,美國政府允許組建醫療保險聯盟,讓小企業像大公司壹樣為員工提供醫療保障。並大幅降低醫療儲蓄賬戶的繳費金額,將個人參與的繳費金額從65438元+0.650元降至65438元+0.000元,將家庭參與的繳費金額從3300元降至2000元。政府降低了員工和利潤低於規定數量的中小企業的所得稅稅率。

美國小企業的雇主可以通過建立退休儲蓄計劃來幫助他們的員工為未來的退休積累資金。退休儲蓄計劃可以為雇主吸引和留住優秀員工,為雇主的企業提供稅收優惠。雇主甚至可以為自己設立退休儲蓄計劃(關於個體經營者個人退休和納稅的法律於1962年通過)。通過政府的政策性減稅工具,提高小企業的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降低企業的人力成本,從而有效保障員工的福利。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壹種世界性的現象。關註、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的壹項重要任務。美國勞動法在這方面的貢獻不僅對勞動關系的協調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推動作用,也啟發了勞動法的完善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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