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行政主體的內涵:
壹、行政主體概述
(壹)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主體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特點:
(1)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
(2)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
2.行政主體概念的意義。
(1)依法行政的需要;
(2)確立行政行為效力的需要;
(3)確立行政訴訟被告的需求;
(4)保證行政活動連續性和統壹性的需要。
行政主體的要素:
(二)行政主體的管理權限
1,行政職權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國家行政權力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活動的資格和權力。壹般分為固有權限和委托權限兩類。
特征:作為行政權力的法律表現形式,行政權力除了具有強制性、命令性、執行性等權力的壹般屬性外,還具有以下特征:公益性、優越性、支配性和非自由性。
2、行政職權的內容
(1)行政立法權。法定行政機關以外的行政主體不享有行政立法權。
(2)行政決策權。行政決策權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其管轄範圍內的重大行政事項享有決策權。
(3)行政決定權。具體體現為行政確認權、行政獎勵權、行政處罰權、行政物質幫助權、行政指導權和行政合同權。
(4)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權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相對人的申請,在法定許可權限範圍內,以書面許可或者其他方式,允許行政相對人從事某種行為、確認某種權利、授予某種資格和能力的權力。
(5)行政指揮權。每個訂單的直接結果是產生壹個或幾個特定的行政和法律關系。
(6)行政執行力。行政主體行使行政執行權時,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有義務協助執行或者提供便利,而行政主體有義務嚴格依法執行公務。
(7)行政檢查權。即行政主體依法對相對人履行法定義務的情況有監督檢查權。
(8)行政強制力。包括立即強制權和強制執行權。
(9)行政處罰權。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主體可以實施訓誡、財產處分、行為處分、人身處分等行政處罰。
(10)行政司法權。包括行政調解權、行政仲裁權、行政裁決權和行政復議權。
行政主體的類型:
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壹)行政機關是指依照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的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行政職權,負責組織、管理、監督和指導各項國家行政事務。
(二)中央行政機關和地方行政機關
1.中央行政機關: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各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和國務院辦公廳。
2.地方行政機關:包括各級地方人民、各級地方人民職能部門和地方人民派出機構。
(三)行政機關中的工作人員
又稱國家公務員。國家公務員接受國家的委托,在國家擔任行政職務,與國家形成職務關系。在對外行政關系中,公務員代表行政機關,以其行政機關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其行為結果屬於相應的行政機關。
國家行政機關應當對國家公務員履行職責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國家行政機關保留對公務員的追償權,即可以要求有重大過失或者故意損害的公務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在行政訴訟中,國家公務員既不能是原告,也不能是被告,沒有訴訟當事人的地位。根據規定,行政訴訟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通過行政復議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三、其他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壹)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是指法律法規授權行使特定行政職能的非國家機關。包括以下類別:
1,行政機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構主要包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臨時機構。
2.企業組織。壹般情況下,企業作為行政管理的對象,在行政法律關系中是作為相對人出現的。但在壹定情況下,法律法規也可以授權其行使壹定的行政職能,成為行政主體。
3.機構。教學科研單位和從事某些專項技術檢驗或鑒定的事業單位,經行政法規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4.社會團體。
5.其他組織。
(二)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
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是指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社會組織。受委托組織只能根據委托行使壹定的行政職權。
1.委托條件和規則
(1)委托必須有法律依據;
(二)委托必須在法定權限內;
(3)必須履行書面委托手續;
(4)要加強對受托機構行為的監督。
2.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應當具備的條件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在具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壹定的規則。
(三)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區別。
1,動力來源不同;
2.權力的性質不同;
3.法律地位不同。
參考資料:
ah-n-tax.gov/wsxt/kjsks/t***********_123234
當前行政主體面臨的挑戰:
(壹)思想意識方面,行政人員的觀念已經過時。
龐大的行政執法隊伍,法律意識水平和素養參差不齊;所有的行政領導都有必要確立,在做出重大決策和決定之前,都要問自己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要讓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明白,制定任何涉及公民權益的規定和具體行為都必須有法律依據等,絕非易事。,更何況很多行政行為都是直接和金錢利益相關的。* * *曾指出:“舊中國留給我們的封建專制傳統多,民主法制傳統少。解放後,我們沒有自覺地建立起保護人民利益的制度。
各種制度和法律體系非常不完備,被忽視,特權現象有時受到限制、批評和打擊,有時又重新滋長。“(1)民眾法律觀念淡薄,人治觀念、治民不治官觀念、法律工具主義觀念根深蒂固。
針對這種現象,我們必須加大法制宣傳力度。第壹,要樹立法制觀念,即憲法至上,法律有巨大權威,法律大於權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行政是現代法治國家行使權力時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它反映了從人治到法治的社會轉型的歷史過程。沒有法治原則,依法行政就無從談起。人治與主觀隨意性有關,權力的行使由個人意誌決定;依法行政與法治相聯系,權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為依據。其次,要樹立權力制約的觀念。如上所述,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時被賦予了更大的自由。如果不對它們加以限制,必然會導致權力的膨脹,出現以權代法的現象。無論是行政人員還是普通公民,都應該樹立權力制約的觀念,為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法律意識前提。
(二)行政立法的缺陷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法律體系。但有些法律規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法律的復雜性造成不統壹、不和諧。此外,賦予行政機關的自由裝載權過大,嚴重影響了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行政立法需要進壹步完善和統壹。只有完善和協調依法行政所依據的法律,才能真正徹底地實施依法行政,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因此,首先要加快立法步伐,改變壹些領域有法可依的局面;其次,要註重立法質量,糾正片面追求數量而忽視立法質量的傾向;再次,要努力制定行政程序法,改變行政程序缺乏法律規範的現狀。
(三)執法體系不順暢
政企分開、政商分開的現象依然存在;執法部門垂直集中,相關部門缺乏有效協調和相互配合;交叉管理導致重復管理和空白管理,都是執法體制不順的表現。理順執法體制不僅可以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助於實現依法行政。
因此,必須理順現行的行政執法體制,按照條塊分割、適當放權、便於執法、
註重實效原則,走綜合執法之路。積極推進行政執法責任制,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核心是通過明確* * *機關的法定行政執法責任,完善依法行政評價體系,實行行政責任追究機制,規範行政執法行為。同時,要提高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監管不足。
目前,我國已經有了比較完善的監督體系,但仍存在有法不依、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等現象,這是立法和監督機制造成的。在立法上,主要是缺乏關於監督的法律規定,以至於壹些社會監督如人民監督無法落實。在監督機制上,主要表現在壹些監督缺乏必要的獨立性,直接影響其監督作用。
因此,必須加強和完善行政執法的監督制約機制,確保嚴格公正執法。首先,加強權力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其次,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人民群眾和新聞媒體的監督也必須落到實處,使之服務於人大的監督中心,形成監督合力。應當重視行政復議的監督機制,它不僅是行政機關監督自己行使行政權力的手段,也是行政機關糾正自己錯誤的途徑。因此,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中,我們應該重視這壹制度的發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