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的權利包括:在民事訴訟中調查收集證據,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摘抄、復制刑事訴訟案卷。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未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申請調取。
保障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的意義;
(壹)是保護當事人舉證權利的需要。我國《民事訴訟法》賦予了當事人廣泛的訴訟權利,並責成法院在訴訟中保證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實現。在當事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中,舉證權處於核心地位,因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或被告的抗辯能否被法院采信,取決於證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壹般都是由當事人提供的,所以可以說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情況基本上決定了訴訟的結果。
(2)要保證當事人訴訟平等。在民事訴訟中,雖然雙方在理論和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但法律上的平等並不意味著事實上的平等,因為訴訟前雙方的經濟地位是不平等的,比如普通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特別是那些處於壟斷地位的大公司、企業;由於雙方事實地位的不對等,如患者與醫生之間、環境汙染受害者與排汙企業之間,在取證能力上會有顯著差異。特別是有的時候,雖然原告為了勝訴,必須向法院主張並證明某壹事實,但證明該事實的相關證據卻在被告的占有或控制之中。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只有原告自己收集證據,無異於拒絕向受害原告提供司法救濟。即使在原告和被告訴訟能力相當的案件中,有時主張和證明壹個事實的責任在壹方,但關鍵證據在另壹方手裏,另壹方又不願意交出。在這種情況下,負責提供證據的壹方也需要法院的協助。民事訴訟的理想狀態是雙方能夠真正平等地行使訴訟權利,在武器對等的情況下進行對抗。要達到這種理想狀態,法院為陷入困境的當事人提供收集證據的幫助也是必不可少的。
(3)法院發現事實真相,完成民事訴訟任務的需要。民事訴訟法要求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民事權利和義務,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合法的民事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總之,要求法院在發現事實真相的基礎上,實現實體法所確立的民事法律權利義務關系。從當事人的角度來看,其合法的民事權益通過訴訟得到了國家的保護,而從國家的角度來看,維護了法律確定的民事法律秩序。
(4)它減少了適用舉證責任判斷的必要性。雖然事實無法查明,法官無法基於現有證據形成對待證明事實真實性的證明,但可以求助於舉證責任,根據舉證責任作出判決。而法院對舉證責任的判斷,是基於案件的真實情況無法判斷。雖然舉證責任的判決強行解決了糾紛,但民事訴訟制度所追求的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民事法律秩序的目標並沒有實現。舉證責任的判斷雖然不能絕對避免,但也絕不能多用。如果性質上屬於“灰色結論”的舉證責任判決頻繁出現在法庭上,將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動搖人們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5)是完善我國民事訴訟制度的需要。事實上,賦予當事人請求法院幫助其收集證據的權利,在我國並不是第壹次。當事人在收集證據的過程中遇到自身難以逾越的障礙是民事訴訟中常見的問題,各國立法機關都需要處理和解決這壹同性問題。
綜上:訴訟代理人可以調查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壹條
律師和其他訴訟代理人有權調查收集證據,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查閱本案相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