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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處理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管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應急預案,是指為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規範各類應急響應活動而預先制定的預案。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應急預案的編制、審批、發布、備案、修訂、宣傳教育培訓和演練。
第四條應急預案管理遵循統壹規劃、分類指導、歸口管理、分級實施的原則。
第五條本省應急預案體系由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地方應急預案、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和大型活動應急預案六大類組成。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級總體應急預案,組織制定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和省人民政府相關應急預案,制定省級部門應急預案。
設區的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並實施上壹級政府各類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在當地政府的指導下制定相關應急預案的行動方案。
第七條企業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企業事業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八條舉辦集會、慶典、展覽、文化、體育、經貿等大型活動時,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主辦部門(單位)負責制定應急預案。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地區、本行業、本系統的應急預案管理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確保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應急預案體系。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充分依托和利用應急平臺,建立和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數據庫,提高應急預案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應急預案的編制
第十壹條應急預案應體現以下總體要求:
(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二)體現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專業處置、部門聯動、條塊結合、以塊為主、軍民合作、全社會參與的應急工作方針。
(三)保持與上級應急預案的緊密銜接,保持與相鄰行政區域及相關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的銜接。
(四)適應突發事件風險狀況和應急能力,結合本行政區域特點和本部門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
(5)對策具有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六)內容完整、簡潔規範、通俗易懂、實用性強。
第十二條應急預案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總則,包括編制目的、編制依據、工作原則和適用範圍等。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包括領導機構、工作機構、地方機構或現場指揮機構、專家組等。
(三)預防預警機制,包括信息監測與報告、預警分級標準、預警發布或解除程序以及預警應對措施。
(4)應急響應,包括分級響應程序、信息共享與處理、通信聯絡、指揮協調、應急處置、應急人員安全防護、群眾安全防護、社會力量動員與參與、新聞報道等。
(5)善後處理,包括善後處理、社會救助、保險、調查評估、恢復重建等。
(六)應急保障,包括人力資源保障、經費保障、物資保障、醫療衛生保障、交通運輸保障、治安維護、通信保障、科技保障、宣傳、訓練和演習等。
(七)附則,包括術語和預案解釋、預案管理與更新、國際交流與合作、獎勵與責任、制定與解釋部門、預案實施或生效時間等。
(八)附錄,包括應急預案、工作流程圖、相關單位通訊錄、應急資源清單、標準化格式文本等。與本部門的緊急情況有關。
第十三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在起草應急預案過程中,應當征求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的意見,相關單位應當自征求意見函發出之日起15日內書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全省總體應急預案按照下列程序制定、發布和實施:
(1)項目立項。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項目報告,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正式立項。
(2)起草。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專門工作組起草,並組織征求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單位)的意見,召開專家評審會進行評審。
(三)審批。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提出全省總體應急預案的編制或修訂意見,按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審定後,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由省長簽發。
(四)印刷發行。全省總體應急預案由省長簽發,並以省人民政府名義發布。
(5)釋放。省級總體應急預案正式發布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五條省級突發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制定並公布:
(1)項目立項。省政府直屬或中央駐晉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按程序批準後正式立項(晉發[2006]17號文件已明確的專項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2)起草。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制定後,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成立預案編制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以及上級有關專項預案,結合本專項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起草。草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查同意,征求本預案涉及的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後,報送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初審。
(三)審批。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主辦部門(單位)組織專家對預案進行評審,主辦部門應當在評審前5日向專家發布預案。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相關材料: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和主要內容、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處理分歧意見的結果和依據,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專家原則上不少於7人。專家評審後,應提出《建議評審意見》。
主辦部門(單位)應當根據專家意見修改方案,並征求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的意見。
將修訂後的應急預案及相關材料(送審預案、相關部門會簽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預案審查意見”)報省級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處理程序,報分管副秘書長、秘書長、副省長初審。
(四)印刷發行。省級專項應急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實施。
(5)釋放。省級專項應急預案正式發布後,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應當會同主辦部門(單位)和省人民政府新聞辦,通過政府網站、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對於涉及秘密的專項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公布應急預案的簡本或者簡明操作手冊。
第十六條省應急廳應急預案按照以下編制和審核程序制定、發布和實施:
(1)項目立項。由省級工作主管部門或中央在陜有關部門(單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立項報告,經省人民政府副秘書長、秘書長、常務副省長按程序批準後正式立項(晉發〔2006〕17號文件已明確的部門應急預案可不再履行立項程序)。
(2)起草。省級部門預案的項目經批準後,主辦部門(單位)將成立預案編制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國家和省總體應急預案以及上級有關專項預案,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況起草預案,預案制定單位在征求預案涉及的其他相關部門意見後組織專家評審。
(三)審批。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經主辦部門(單位)審核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批。同時報告編制背景、編制原則、編制過程和主要內容、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不同意見的處理結果和依據、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相關部門的會簽意見。
省級部門預案經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審定後,主辦部門(單位)按照公文處理程序上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審核簽發。
(四)印刷發行。省級部門計劃經分管副省長初審後,由主辦部門(單位)簽發並註明“經省人民政府同意”。
(5)釋放。省級部門計劃正式下達後,主辦部門(單位)應及時向社會發布。保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按照保密要求,以簡本或者簡明操作手冊的形式公布。
第十七條應急預案實行備案制度。總體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應急預案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制定的應急預案應當報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備案。企業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報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辦前15日內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和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有關規定,確定應急預案的分級。
第三章應急預案的修訂
第十九條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按應急預案制定程序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各級應急預案原則上每三年修訂壹次。有關法律法規對應急預案的修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壹條應急預案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制定單位應當結合實際情況,適時修訂:
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的。
(二)應急組織指揮體系或職責調整。
(三)相關單位或職責發生變化。
(四)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及時修訂的其他情形。
相關單位人員變動時,通訊錄應及時更新。
第二十二條參與本預案的相關部門(單位)在實施期間根據實際情況認為有必要對應急預案進行修改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認真研究並及時反饋研究結果。
第四章應急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三條專項規劃和部門規劃正式發布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應組織規劃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在壹個月內召開領導小組(指揮部)成員會議,了解規劃情況,明確各部門(單位)的職責。
第二十四條應急預案應當納入應急知識教育和培訓的內容,涉及公眾生命安全的部分應當作為重點。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制作相關應急預案宣傳普及材料,免費向公眾發放。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和承擔本預案規定職責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培訓納入公務員特別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誌的培訓考核,學習熟悉應急預案,確保應急預案各項措施落到實處。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應當結合應急預案制定年度演練計劃。根據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的應急工作實際,組織應急預案演練。
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年至少組織壹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的應急預案每兩年至少演練壹次;大型活動應急預案應當在活動舉行前至少進行壹次綜合演練;鄉鎮(街道)等基層政權組織、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的應急預案行動方案應當至少每兩年演練壹次。
第二十七條應急預案演練結束後,應當進行認真評估和總結,並對應急預案進行相應的修訂和完善。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單位)組織的綜合應急演練評估報告應當報送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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