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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四十八條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為補償標準

1.征地要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2.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土地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征地補償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

壹是明確區分原有土地類型,即農用地、宅基地、集體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等不同土地類型,分別進行補償;

二是對農用地征收補償標準,取消原有年產值倍數法,采用綜合地價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並增加社會保障費;

第三,新法中的“區片綜合地價”與以前的區片綜合地價完全不同,只是對農用地征收的區片綜合地價,不再包括社會保障費,而只是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

第四,明確了農用地綜合地價的確定方法。農業區綜合地價應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

第五,單獨列出征收宅基地的補償。新法要求尊重農民意願,重新安排宅基地並補償住房費用,提供安置房,或者按照被征收宅基地、農房的價格進行貨幣補償,並提供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補償;

第六,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由省政府制定。

應該說新法對征收農用地和宅基地的補償有明確規定,征收其他土地即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由省政府明確制定。省政府可以根據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原則,區分用途,分別對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征收作出具體規定。

遺憾的是,最近壹些省份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時,沒有註意新土地管理法的變化和原則,仍然沿用以前的壹些規定。征收宅基地和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沒有區分土地的原用途,按照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的權益價格水平進行補償,只是簡單地宣布采用農用地補償標準。例如,在甘肅省人民政府最近公布的文件中,甘肅省農用地征收綜合地價標準是這樣規定的:征收集體建設用地按該區域綜合地價補償,占用國有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取得)補償參照征收該區域集體土地補償標準執行。(鏈接閱讀:甘肅省公布農用地綜合地價標準)江蘇等地的征求意見稿中也有類似規定。

實際上,不同用途的土地收益和地價差別很大,特別是與農用地相比,土地收益和地價遠高於農用地,甚至不是簡單的倍數關系,不能簡單混為壹談。征用、占用高產建設用地按低產農用地補償標準進行補償。我想知道它在理論、邏輯和實踐上是如何運作的。如果可行,新法為什麽要強調農用地綜合地價?特別是經營性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格將遠遠高於農用地的綜合地價,更不用說按照農用地的綜合地價征收補償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地補償費的收支情況,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或者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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