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特種設備行政處罰相關法律法規存在哪些問題?請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特種設備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進行安裝、改造、維修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限期由有資質的單位重新安裝、改造、維修。第七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未經認證的特種設備設計文件進行制造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制造的特種設備,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進行型式試驗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出廠時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附有有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制造、銷售,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七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安裝、改造、維修特種設備的施工單位未在施工前書面告知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未在驗收後三十日內向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移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對特種設備的制造、安裝、改造、重大修理和鍋爐清洗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制造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電梯進行檢驗、調試的;(二)跟蹤調查了解電梯安全運行情況,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未及時告知電梯使用單位並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第八十壹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 (壹)不再具備生產條件、生產許可證已過期或者超出許可範圍生產的;(二)明知特種設備存在標識缺陷而不立即停止生產和召回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生產、銷售、交付國家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交付的特種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塗改、倒賣、出租、出借生產許可證的,責令停止生產,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經營的特種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壹)銷售或者出租未經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二)銷售或者出租國家明令淘汰或者報廢的特種設備,或者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維護保養的特種設備。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未建立驗收和銷售記錄制度,或者進口特種設備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的,責令改正,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銷售或者交付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的,依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按照規定進行特種設備使用登記的;(二)未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或者安全技術檔案不符合規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設置使用登記標誌和定期檢驗標誌的;(三)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自檢,或者未對其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檢查和維修並做好記錄的;(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及時申報和接受檢查的;(五)鍋爐用水(介質)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處理的;(六)未制定特種設備事故專項應急預案的。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並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壹)使用無證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或者國家明令淘汰、報廢的特種設備的;(二)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異常情況,未進行全面檢驗,消除事故隱患,繼續使用的;(三)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或者修理價值,或者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未依法履行報廢義務,辦理使用登記證註銷手續的。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充裝許可證: (壹)未按照規定執行充裝前後檢查記錄制度的;(二)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活動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充裝的氣瓶,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配備合格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的;(二)使用未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檢測和作業的;(三)未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和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的。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特種設備或者停產停業整頓,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壹)未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的;(二)客運索道和大型遊樂設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進行試運行和例行安全檢查,未對安全附件和安全防護裝置進行檢查確認的;(三)未將電梯、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說明、安全註意事項和警示標誌置於乘客易於註意的顯著位置的。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電梯維護保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照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八十九條特種設備事故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主要責任人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壹)特種設備事故發生後,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過程中擅離職守、隱匿不報的;(二)遲報、謊報或者隱瞞特種設備事故的。第九十條發生事故,除要求責任單位依法承擔賠償等相應責任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第九十壹條事故責任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處罰: (壹)發生壹般事故的,處上壹年度年收入30%的罰款;(二)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3)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以上壹年收入60%的罰款。第九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檢驗人員和作業人員不履行職責,違反操作規程和有關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事故的,撤銷有關人員的資格。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對該機構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機構資格和相關人員資格: (壹)未經批準或者超越批準範圍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二)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檢驗、檢測的;(三)出具虛假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嚴重失實的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四)發現特種設備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未及時告知相關單位,並立即向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的;(五)泄露在檢驗檢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的;(六)從事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活動;(七)推薦或者監督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八)利用檢查工作故意刁難有關單位的。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的檢驗檢測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執業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任職資格。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許可的;(二)發現未經許可從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不取締或者不依法處理的;(三)發現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不再具備本法規定的條件,不予吊銷許可證,或者對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中的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四)發現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不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不予撤銷許可,或者對其出具虛假檢驗檢測結果和鑒定結論或者嚴重失實的行為不予查處的;(五)對違反本法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行為或者特種設備事故隱患不及時處理的;(六)發現特種設備重大違法行為或者重大事故隱患後,不及時向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或者接到報告後不立即處理的;(七)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許可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重復取得許可,或者要求已經依照本法規定在其他地方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重復檢驗;(八)推薦或者監督特種設備的生產和銷售;(九)泄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十)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後,未按照規定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的;(十壹)遲報、漏報、謊報或隱瞞事故的;(十二)阻礙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調查處理的;(十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檢測機構拒絕接受負有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擅自使用、調換、轉移或者損壞已被查封、扣押的特種設備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責令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生產許可證,註銷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三年內,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不再受理其新的許可證申請。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繳納罰款和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