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根據新的土地分類,建設用地分為八類:商業服務、工礦倉儲、公共設施和居住建築。建設用地經依法批準後,用地單位不得擅自改變原批準的土地用途,擅自改變的構成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違法主體: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非法客體:轉讓或劃撥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
壹般表現形式有:(1)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占用優勢地形,改變土地用途進行經營活動;(2)單位和個人因企業地理位置優越而買斷企業,進行改制,等待發展機會。(3)房地產企業囤積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
違法行為的特征是:(1)部分或大部分改變用途和建設用途;(2)整個地塊用途和建設用途的所有改變。
二,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及存在的問題
法律規定了改變用途應遵循的程序。《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的約定或者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地塊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政府有關土地主管部門同意,並報政府批準。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在報批前,應當經規劃部門批準。《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征得出讓人和規劃部門同意,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並相應調整出讓金。
法律上也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回,並處罰款。
三。對策和建議
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如不及時監管,勢必擾亂土地市場秩序,造成國有土地資產嚴重流失。為此,提出以下對策和建議:
1.加強土地市場監管和政策宣傳。壹是嚴格按照土地動態巡查責任制的要求,基層所要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理改變用途的行為,做到防患於未然。並加強土地使用的跟蹤管理,把監管工作貫穿於建設單位建設、施工、竣工的全過程。二是加強對全社會的政策宣傳,把宣傳與日常收費、土地證年檢、動態檢查結合起來,采取多種形式向社會宣傳土地政策,增強依法用地的觀念。
2 .對整體改變用途的由監管部門查處。不符合城市規劃的,責令退還土地,並處以罰款。符合城市規劃,罰款後,督促違法單位向規劃部門申請變更使用手續,再到市局辦理變更土地出讓合同或重新簽訂協議,按實際使用標準繳納出讓金。
3.臨時或部分改變用途。為解決法律實際操作性差、土地資產流失等問題,可根據變更用途現狀,測算土地面積,進行實地勘測,建立變更用途臨時臺賬和跟蹤管理制度,按實際用途和土地等級逐年收取年租金,恢復原用途後停止。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行為。我們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本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1)犯罪對象。
2)客觀方面。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大量耕地遭到破壞。
(3)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根據刑法第346條,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明知是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並且已經改變了被占用的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用途(即改為非農用地), 必須或者可能造成耕地、林地等這些農用地的破壞,但仍然決定實施,並且希望或者允許耕地、林地等農用地的破壞發生。 行為人的動機可以是多種多樣的,比如蓋房子、出租、送給別人等等。,但不影響本罪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