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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品召回管理暫行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缺陷消費品召回,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缺陷消費品的召回及其監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消費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召回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消費品,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和使用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缺陷,是指同批次、同型號、同類別消費品由於設計、制造、警示等原因造成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

本規定所稱召回,是指生產者通過補充或者修改警示標誌、修理、更換、退貨等方式消除缺陷或者降低安全風險的活動。第四條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消費品安全負責。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召回。第五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全國缺陷消費品召回工作。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缺陷消費品召回的監督管理。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相關技術機構承擔缺陷消費品召回的具體技術工作。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況。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暢通信息反映渠道,收集、匯總、分析和處理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信息。第七條從事消費品銷售、租賃、修理的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以下簡稱其他經營者)應當建立消費品缺陷信息收集、核實、分析和處理制度。

鼓勵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建立消費品追溯體系。第八條生產經營者發現其生產經營的消費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a)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嚴重人身傷害和重大財產損失;

(2)召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境外進行。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消費品生產者不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所在地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第九條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時,應當立即組織調查分析。

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生產的消費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通知生產者進行調查分析。生產者應當按照通知要求開展調查分析,並將調查分析結果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經調查分析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召回,不得隱瞞缺陷。第十條生產者未按照通知要求進行調查分析,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分析結果不足以證明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缺陷調查。

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認為消費品可能存在能夠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較大的缺陷的,可以直接組織缺陷調查。第十壹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缺陷調查,進入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查閱、復制有關資料和記錄,向有關單位和個人了解消費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組織有關技術機構和專家進行技術分析和風險評估,必要時可以約談生產者。

生產者和其他經營者應當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缺陷調查,並提供調查所需的材料、消費品和專用設備。第十二條經缺陷調查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組織缺陷調查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生產者實施召回。

生產者收到召回通知,認為消費品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實施召回。第十三條生產者認為消費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通知其召回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異議,並提供相關材料。

收到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組織相關技術機構或者專家通過檢驗、檢測、鑒定或者論證等方式對缺陷進行鑒定,並將鑒定結果通知生產者。發現消費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應當立即召回。第十四條生產者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通知的要求召回消費品,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異議,或者缺陷認定後未召回消費品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責令召回。生產者應當立即實施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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