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登記,是指在初始土地登記後,在壹塊土地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新設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三)國有出資(入股)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以出資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新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四)國家授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以國家租賃方式取得的新確認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五)國有租賃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後,以《股份公司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方式取得的壹塊土地上新設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6)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是在初始土地登記後,在壹塊土地上新設定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土地登記。
(7)集體土地使用權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後,在壹塊土地上新設定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登記。
(8)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後,已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
(九)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是指初始土地登記後的土地使用權租賃權登記。
法律依據:土地登記辦法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變更登記,是指因土地所有者變更或者土地所有者的名稱、地址、土地用途等發生變化而進行的登記。
第三十九條依法以轉讓、國有土地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轉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土地權利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條依法買賣、交換、贈與地上建築物、構築物及附屬設施,涉及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屬證書、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涉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
第四十壹條因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兼並、破產等原因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協議、有關部門批準文件、原土地權利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二條因處分抵押財產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財產處分後,持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間,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當事人應當持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書面證明、轉讓合同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抵押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當事人應當持土地權利證書和他項權利證書辦理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四條依法登記的土地抵押權因主債權轉讓而轉移的,主債權的轉讓人和受讓人可以持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書、轉讓協議、已通知債務人的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抵押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者因繼承、遺贈申請登記的,應當持生效法律文書或者死亡證明、遺囑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權利人在辦理登記前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設定土地抵押權的。依照本辦法申請土地權利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前以其名義登記。
第四十六條設定地役權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地役權人和地役權權利人應當持變更後的地役權合同、土地權屬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地役權變更登記。
第四十七條土地權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發生變更的,當事人應當持原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申請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