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種常見的不動產相鄰權:我國1986年4月2日通過的《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當事人應當按照方便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這是我國立法中關於不動產相鄰關系和相鄰權的原則性規定,也是各種不動產相鄰權的基本法律依據。隨後,65438+1988年10月26日,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7-103條,對各種相鄰關系做了較為詳細的司法解釋。此外,其他法律法規對此也有規定,如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6月4日發布的《城鎮個人建房管理辦法》第六條1988+10月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12條。根據上述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我國現實生活中的不動產相鄰權主要有四個方面:壹是相鄰土地關系中的相鄰權,如通行權、臨時建設占用相鄰土地權、穿越相鄰土地鋪設管線權等;二是相鄰房屋關系中的相鄰權,如相鄰墻體與城市財產的相鄰關系中的權利;三是相鄰水流關系中的相鄰權,如相鄰用水、截水、排水、流水、滴水關系中的權利;四是相鄰環境保護與風險防範關系中的相鄰權,如“三廢”等汙染物、噪聲、不良氣體的相鄰排放關系中的相鄰權。後兩個方面是前兩個方面的特殊形式。另外,有些不動產相鄰權可能同時涉及土地、房屋、水流、環保等兩個或兩個以上方面,這裏就不贅述了。以下是對幾種常見的不動產相鄰權的分析:(1)通行權、通行權的相鄰權。除了《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中的原則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最高法院意見)第100條進壹步規定:“壹方當事人必須在相鄰壹方。因此,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01條還規定:“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不得堵塞壹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內歷史形成的通道。堵塞影響他人生產生活,他人要求清除堵塞物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支持。不過,如果條件允許,也可以另辟渠道。”關於相鄰權要註意兩點:(1)相鄰權的提出必須基於必要性。也就是說,只有當相鄰權人的土地或房屋因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被相鄰權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所包圍,以致無法通過對方的土地或房屋時,相鄰權人才能主張行使相鄰權。如果有除通過土地或房屋以外的公共通道或其他共同通道,相鄰方壹般無權主張“通行權”。(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壹方應當選擇對相鄰另壹方造成損失最小的路線和方法,並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進行適當補償。關於相鄰通道,需要註意的是,除政府部門統壹規劃外,不動產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不得以其享有所有權或者占有、使用權為由對其進行封鎖或者獨占,妨礙相鄰方的生產、生活。但是,如果條件允許,可以開辟另壹個渠道。所謂“歷史通道”,應當根據主張相鄰權的人使用該通道的時間長短,是否有其他通道可以替代,以及該通道對使用者生產生活便利性的影響,結合相鄰關系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二)施工臨時占用相鄰土地權最高法院意見第九十七條規定:“相鄰壹方因施工建設臨時占用另壹方使用的土地,占用方未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期限使用的,責令及時清理場地、排除障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1.因建設需要,相鄰方臨時占用相鄰方土地的,對方應當提供便利。雙方可以約定用地範圍、用途和期限,土地所有者不得對臨時用地者施加不合理的限制;2.臨時占用人應當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範圍、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使用後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清除障礙,恢復原狀;臨時占用給土地所有者造成損失的,占用者應當賠償。(三)鋪設管道的相鄰權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精神,鋪設電纜、管道、敷設電線等架空線路時,如果必須穿越相鄰方的地下或者地面,相鄰方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雙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協商確定賠償方式。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保護地上或者地下的管線和設施。鋪設管線占用相鄰土地與建築施工臨時占用的區別在於,後者只是施工期間的短期臨時占用,而前者是長期甚至永久占用。㈣用水、截水、排水和滴水的權利。除了《民法通則》第83條的原則性規定外,最高法院意見第98條規定:“壹方擅自截留、獨占天然自來水,影響對方正常生活的,對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99條規定:“相鄰方必須使用對方土地進行排水的,應予允許;但是,應在必要的限度內使用,並采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果仍然造成損失,受益人將先行賠償。相鄰方可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但未能這樣做。向對方土地排水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對方財產,對方請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102條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有過錯的壹方造成對方損害的,責令排除妨礙,賠償損失。”1.相鄰用水和排水權:(1)享有上下遊之間的水源權。當多個相鄰方面對同壹自然流水時,各方均有利用的權利,但不得擅自阻斷或幹擾相鄰用水。各方要按照水的自然流向,由近及遠、由高及低合理利用水資源,妥善排除洪水。水有余時,低地鄰居不得擅自截留,會使水倒流,影響高地排水;水流不足時,高地相鄰人不得單獨控制,切斷高地排水;當水流不足時,高地的鄰居不得單獨控制,並切斷低地的用水。此外,地下水、天然瀝濾水和流經土地的其他天然水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有權使用他們的水;不是自然流出而是由工作物體人工抽取或排放的水,應允許附近的人按照合理的流向進行分流或排放。(2)通過相鄰土地引水和排水的權利。相鄰土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引水或者排水,必須經過相鄰方土地的,相鄰方應當允許水通過,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但是,排水分流方應當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盡可能避免或者減少相鄰方的損失;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相對方可以采取合理措施通過他人土地引水或者排水,而未采取合理措施,造成他人財產損害的,相對方可以要求其停止損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2.流水與滴水關系中的相鄰權。房產壹方在建房或挖溝時,應與鄰居房產保持壹定距離,不得讓屋檐流水、滴水或溝渠流水直接溢入鄰居房產,對鄰居造成損害。否則,鄰居有權要求他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方挖掘溝渠、水池、地窖等的。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或者種植的樹木的根、枝延伸,危及對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除上條所列情形外,相鄰保險關系還包括:相鄰方在其不動產範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品;相鄰方的房屋或者其他設施有倒塌、脫落或者墜落的危險,可能危及相鄰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者周圍取土、挖砂、打井,可能動搖上述設施基礎的,等等。相鄰權防範風險的主要內容有:(1)要求相鄰當事人保持適當的距離。這是預防危險,避免危及自己的最基本要求。(2)要求相鄰方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不可能或者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者即使保持壹定距離,相鄰方也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技術規定或者生產生活常識采取必要的預防措施的情形。(3)要求相鄰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發生了他人房屋旁打井、地基下沈等險情的,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采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地基。(六)環境相鄰權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境相鄰權的主要內容為:1。鄰居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噪聲、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不得影響相鄰方的生產、生活、人畜安全和植物生長。2.修建廁所、汙水池、畜欄,或者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質、惡臭物質及其他汙染物時,相鄰人應當與相鄰房屋保持壹定距離或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他人生活環境受到汙染。3.鄰居不得制造噪音、噪聲、振動、惡臭、異味等。,會妨礙相對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的身心健康。環境相鄰權作為相鄰權的壹種,不同於壹般意義上的環境權:後者為全體公民享有,不以不動產相鄰關系為基礎,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僅由特定範圍內的人享有,基於不動產的相鄰關系,其內容有限。(七)通風采光相鄰權除《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的原則外,《城鎮個人住宅建設管理法》第六條第1款還規定:“城鎮個人住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相鄰建築物的采光通風。”1,鄰通風右。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通過門、窗或其他通風設施保證室內外空氣流通和轉化的權利。在實踐中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相鄰方在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時,應與相鄰方的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不能太近以至於相鄰方的室內空氣流通不暢或其門窗被堵塞而無法通風;二是相鄰方種植竹木,不得讓竹木枝葉延伸至相鄰方門窗,妨礙相鄰方室內空氣流通;第三,相鄰方不得故意或長時間向相鄰門窗排放冷空氣、熱空氣和汙濁空氣,影響相鄰門窗的正常通風。2.相鄰照明權。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從外部采集適度光線(主要是自然光)的權利。實踐中主要包括三種情況:壹是相鄰方的房屋或者其他設施應當與相鄰方的房屋保持適當的距離或者限制適當的高度,不得遮擋相鄰方的室內采光,造成采光不足;二是鄰方要種植竹木,不得讓其枝葉伸展,遮擋鄰方室內采光,造成采光不足;第三,相鄰方不得因自身光源照明過度或不及時導致相鄰方照明過度或不及時。(八)土地邊界相鄰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土地邊界相鄰權的主要內容為:1。對於相鄰的土地、森林、草原、牧場、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由相鄰雙方協商劃定陸地邊界。如果邊界不明確,應在主管當局的主持下,參照歷史和實際情況,通過協商確定。相鄰各方不得越界或以危及鄰國和侵犯其權益的方式使用土地;2.相鄰邊界線上的竹木和邊界、界碑、界樁、界欄、界河、界溝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不明的,推定為相鄰雙方* * *所有或者* * *共同使用,雙方* * *應當做好維護工作,不得破壞。(9) * * *墻的相鄰權* * *墻是指同壹面墻為相鄰兩方* * *所有或壹方所有,由雙方* * *使用。* * *墻鄰接權主要內容為:1。相鄰方使用* * *墻不得妨礙或者損害相鄰方的合法權益,壹方不得在可能危及相鄰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中使用* * *墻;2、相鄰方需要移動的,壹般不允許拆除或拆掉* * *墻;如果要求壹方擁有* * *墻的所有權,壹般也應保留* * *墻,由相鄰方折價進行合理補償;3、* *墻的維修和改造,壹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 * *配合承諾。(十)城市房地產中相鄰房屋的相鄰權這是近年來出現的壹種新的相鄰權。《城市物業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10月21發布,10月1990+1實施。《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業主、使用人使用、修繕房屋,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產管理、消防、環保等部門的要求,按照有利使用、協商公平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城市不同產權房屋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有:1、門廳、陽臺、屋頂、屋頂、走廊、廚房、廁所、院子、給排水設施、燃氣供熱管道設施等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用於* * * * *的,應當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非另有約定,任何壹方不得占有或壟斷。業主和使用人不得在房屋的* * *所有部分和* * *使用部分從事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2.毗鄰財產所有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需要使用毗鄰財產* * *部分的,應當取得全體所有權人的壹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相鄰權人無權允許相鄰權人以外的人擅自使用相鄰權人的部分。3.壹方業主需要改變* * *部位的形狀或者結構的,除經市規劃部門批準外,必須征得其他業主的書面同意。4.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危害房屋的行為時,對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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