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道主幹線和國省重點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管理。招標文件和資格預審報告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其他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投標工作,由省、市、縣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第二章招標第六條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標可采取工程監理總承包或分項工程監理招標兩種形式,項目法人應在招標廣告或邀請函中說明招標的內容和形式。第七條項目法人可以自行組織施工監理招標,也可以委托具備下列條件的代理機構。
(壹)具有法人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工作相適應的項目管理、概算管理和財務管理能力;
(三)組織編制招標文件和標底的能力;
(四)具有審查投標人資格和組織評標的能力。第八條項目法人和招標代理機構不得參與其負責招標的建設工程的投標。第九條實行監理招標的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監理招標工作壹般應在施工招標前進行,並具備以下條件:
(壹)初步設計和預算文件已經批準;
(二)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三)征地拆遷工作已基本完成或實施,能保證分年連續建設;
(四)監理招標文件已編制完畢,並已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招標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公開招標。項目法人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公開發布招標廣告進行招標。
壹般情況下,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監理招標應采用公開招標的形式進行。
(二)邀請招標。對於少數壹般建設項目,項目法人可選擇幾家監理單位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同壹合同段邀請不少於三家單位投標。
(3)投標談判。對於技術難度大、要求特殊的單項公路工程建設項目,經項目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可邀請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談判確定中標人。第十壹條公路工程監理招標工作由項目法人主持,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組織編制招標文件,並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二)發布招標廣告;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並將資格預審報告和資格預審結果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向通過資格預審的人員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銷售或者分發招標文件;
(六)組織投標人踏勘現場,解答投標人的疑問;
(七)接受投標人的投標;
(八)審查標書的符合性;
(九)組織成立評標委員會或者評標小組進行評標,確定中標人;
(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將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十壹)項目法人與中標人簽訂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第十二條招標文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1)合同文件。包括投標須知、合同條款、標書格式和應包含的內容。
(2)技術規範。包括技術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規定,必要的圖紙和地質條件等技術資料,工程量清單,工程計量規則等。,其內容應符合施工招標文件的有關規定。
(三)項目法人為監理單位提供的便利。包括交通、通訊、測試設備及辦公和生活設施。第十三條項目法人需要對已發售或分發的招標文件進行補充說明、勘誤和澄清,或經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同意進行部分修改的,最遲應在投標截止時間前15天書面通知所有投標人。補充說明、勘誤、澄清和部分修正與招標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項目法人未按上述要求將已售出或已發出的招標文件的變更通知投標人,給投標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項目法人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