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被征用土地的知情權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逐步實施土地征收。事先知情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準備征地之前,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與征地有關的事實。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征地依法報批前,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被征用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據此,行政機關應當在征地前告知被征地農民以下信息:1。擬征用土地的用途(征用後的用途);2.被征用土地的位置;3.本次征地初步擬定的補償標準;4.安置被征地農民的途徑。
第二,建議土地調查結果的確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四條規定,“被征用土地的調查結果必須經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確認”。這壹規定也是為了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防止征地機關在不知道調查結果的情況下進行征地活動,侵犯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被征用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包括土地權屬確認、土地類型、年產值、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等。調查結果確權是被征地農民在征地過程中維護土地權益的前提。
市縣政府土地部門未履行向農民確認調查結果程序的,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應當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有些政府用村委會簽字確認代替農民簽字確認,剝奪了失地農民的知情權,這是錯誤的。
第三,聽證權
1,征地批準前擬定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時的聽證權。
農民對土地類型、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有異議。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14),完善征地程序。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規定,《國土資源聽證條例》第三條、第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可以申請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會的主要參加人應當包括被征地農民、被征地集體組織和其他利害關系人,也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參加聽證會。申請人可以委托1-2代理人參加聽證。聽證申請的內容可以是:被征收土地的用途、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土地類型、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和數量等。
2、征地批準文件下達後,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權。
是指征地實施機關將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報主管機關批準後,依法進行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實施機關再次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被征地農民仍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這項權利的法律依據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和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土地征收公告辦法》第九條。
舉行聽證的申請應當自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體為:土地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的農民或其他權利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研究被征收土地村民的意見或者舉行聽證會後,必要時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對征地批準文件的知情權
《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的人員。
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布征地公告,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五條征地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征地批準。
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目的;(二)被征收土地的權屬、位置、地類和面積;(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方式;(四)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動詞 (verb的縮寫)拒絕賠償登記的權利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時,經審批機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將批準的征地公告,被征地農民需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征收土地公告辦法》進壹步明確,自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征收土地方案,由征收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壹些實施機關不尊重被征地農民的權利,直接實施征地程序而不進行公告,拒不履行公告義務。為保障被征地農民請求公告的權利,《征地公告辦法》明確規定:“未依法發布征地公告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請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不及物動詞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知情權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員。
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應當在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所有權人為單位,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
第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壹)本。
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類型和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和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金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六)其他與征地補償安置有關的具體措施。
自國土資源部下發《關於制定征地統壹年產值標準和要求地區綜合地價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以來,各地實際執行地區綜合地價,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地區綜合地價進行補償,不再區分征地補償和安置補助。
七、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的。
《征地公告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未依法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並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八。獲得賠償的權利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的土地。
對原用途的補償。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強化征地實施過程監督。未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用的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土地
資發[2004]238號):“1。征地補償標準(4)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
九。舉報權
土地征收過程蘊含著巨大的經濟利益,土地征收中的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而失地農民是這些違法行為強有力的監督主體。根據《土地管理法》、《征地公告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被征地農民可以口頭或書面舉報,但盡量使用真實姓名。根據國土資源部相關規定,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是受理群眾舉報的受理機關,政府違法批地的違法案件由上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轄。受理舉報的監察機關立案調查後,必須作出處理結果,並送達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雖然失地農民有權舉報違法行為,但與其他法律程序相比,這壹權利仍不完善。因此,當有其他救濟渠道時,應優先選擇其他救濟渠道。
十、補償費不落實拒絕征地和土地使用權。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五)加強征地實施過程監管。未落實征地補償安置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用的土地。
《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工作的意見》(X
5)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批準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足額繳納的,市、縣不得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開工使用土地。
XI。恢復農耕權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建設占用耕地,壹年內可以耕種收獲的,由原耕種該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收回,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收回;超過壹年未開工建設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兩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土地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十九)》禁止閑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後,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土地已被征用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壹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具備耕種條件的土地,應當交給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耕種。
法律作出這壹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我國地少人多,土地資源十分緊張。為了保證糧食安全,必須保證耕地保持在6543.8+0.8億畝。我們應該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珍惜每壹寸土地。
十二。社會保障安置權
2007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的《物權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被征地農民享有社會保障安置權。該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單位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二。要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征地補償安置的原則必須是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得到保障。各地要認真落實國辦發〔2006〕29號文件規定,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按有關規定納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未落實社會保障費的,不得批準征地。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14號)三。嚴格審查征地過程中農民社會保障的落實情況...未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未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按規定履行征地審批前相關手續的,不予報批。
十三。法律救濟權
1、征地補償標準爭議申請協調裁決權
征地補償標準包括年產值標準、倍數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定征地方案後,給予被征地農民壹個“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權利”。《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處理;
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決定。"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依法處理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通知
議工作的通知“被征地農民和集體經濟組織對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決的,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
《土地征收公告辦法》第十五條因征用土地未經依法批準
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補償安置爭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由上壹級地方人民政府決定。
“爭議權”的行使分為兩個程序:壹是向市、縣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二、協調機關協調不成的,向征地審批機關申請裁決,但實際操作中,壹般由實施征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的上級政府裁決。
2.征地批準文件的行政復議權和行政訴權。
征地批準文件下發後,被征地農民認為違反征地批準的,
為了享有權利,有權對批準行為依照法定程序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特別需要提醒的是,農民有權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對該審批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裁決。因為壹般情況下,行政復議期限為公告之日起60日,並不因為信訪事項而中止或者中斷。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行政機關未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在征地決定作出後,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
根據國務院法制辦文件規定,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征地決定內容後超過2年向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被征地農民提出的復議申請。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和補償決定不服的;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