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按照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原則,將某壹地塊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壹定期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並向土地使用者收取土地使用費的行為和制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從根本上解決了制約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和市政發展的資金短缺問題,從制度層面解決了土地行政劃撥低效、土地資源浪費及其與市場經濟不匹配的問題,為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民生改善乃至中華崛起做出了貢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區別
1,不同科目。出讓主體: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即國家,由法律授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具體實施;出讓主體:已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
2.行為不同;
3.轉讓條件沒有限制,轉讓條件有限制;
4.交易市場不壹樣。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體
市、縣人民政府是土地使用權的出讓方,市、縣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和本級人民政府的代表。境內外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範圍
(1)出讓土地壹般為城鎮國有土地;
(2)出讓土地分為商業用地、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不包括國家機關用地、軍事用地、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國家扶持的能源交通基礎設施用地等。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審批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審批的目的是土地的總體規劃和利用。通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管理,可以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土地使用權轉讓。
政府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涉及土地使用權地塊的位置、面積、土地規劃用途、使用年限等條件。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城建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使土地使用權出讓符合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發揮土地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政府在批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時,應當貫徹集中管理、價格控制、總量控制和耕地保護的原則。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有哪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進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同壹地塊有兩個以上意向土地使用者的商業房地產開發用地和其他土地供應計劃,必須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以招拍掛方式提供。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限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1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照下列用途確定:
1,住宅用地七十年;
2、工業用地五十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4.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
5、綜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壹般來說,土地收益高的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因其投資成本回收快,土地增值功能強,不應被某壹市場主體長期占有和受益,所以規定了較短的期限;對於居住用地,為了民生穩定和保障,規定了更長的最高年限;工業用地、教育用地、科技用地、文化用地、衛生用地、體育用地、綜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介於上述兩者之間,因此規定了中年。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需要交契稅嗎?
1.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中的契稅應承擔人們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1)協議出售的,以成交價格為計稅價格中的契稅。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其他應由承辦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以下兩種方式確定:
①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同地段、類似房地產進行綜合評估,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②基準地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基準地價。
(2)采取競價方式出讓的,壹般應確定契稅計稅價值為競價成交價格,包含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和各種補償費。
2.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準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依法繳納契稅,計稅依據為土地出讓金和其他應當補繳的出讓金。
3.已購公有住房在繳納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金後成為完全自有住房的,免征土地權屬轉移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