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是唐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狹義的“唐律”指的就是它。據《太平毓蘭》引杜預《法序》:“法當以正電荷為基”。唐代法律的主要功能也是“量刑”初唐時期,唐律在武德、貞觀、永輝年間進行了三次大規模的修訂。此外,唐律甚至在懸拱、開元之時重新頒布。尤其是在永輝三年(公元652年),孫昌戊己等人對唐律逐壹進行了調和。今天的《唐律論》是開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出版的《永徽律論》版本,共12篇,20卷,502條。法律是各種法律形式中最穩定、地位最高的。內容規定了各種刑法的原則,各種犯罪的認定和處罰標準,也稱刑法或刑法典。
法令的作用是“樹立典範制度”,是關於國家組織制度的規定。所謂“政令等於人數,國之制也”(《新唐書》。刑法年鑒)。該令涉及的內容包括官員的設置、品級、俸祿、選舉、考試、國際朝拜禮儀,以及戶籍、土地制度、賦稅、倉庫、馬廄、閉市、醫療疾病等制度的規定。可以說,唐朝的法令就是規定國家制度的行政法規。初唐,武德、貞觀、永輝、開元年間又有修令。據唐代六經。《刑部尚書》,唐玲有27篇,分三十卷,* * * 1546篇,而完整的唐玲已失傳。日本學者任薩提亞對《唐令補遺》壹書進行了升級,復原了715份唐令,幾乎占原唐令的壹半,並按文章和頒布時間進行了整理,使我們了解了唐令的大致情況,具有較高的學術價值。
格子的作用是“禁違止惡”。唐代皇帝非常重視判例的編刪。葛是由本朝和前朝的皇帝臨時頒布的對具體違法行為的刑事壓制或行政處罰的制度。經有關部門整理、加工、修改,去掉重復、矛盾的內容,按《尚書省二十四章》編成單行法。在某種程度上,它具有特別刑法或特別行政法的性質,其效力往往大於唐律本身。這些按部門分類的板塊留在我們公司使用,這叫“離司”;頒布於天下諸郡,稱為“三房閣”。唐太宗在貞觀時,刪了三千多件,留出七百件作為十八卷。永惠帝定《劉四哥》十八卷,《三發哥》七卷。此後,武則天、中宗、宗瑞、玄宗、文宗等朝代多次刪除。刪定規章成為中晚唐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案件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而且更加具體,其有效性和運用的靈活性,在唐代以案定罪量刑是非常普遍的。
公式的作用是“跟蹤事物,處理事物。”初唐五德方十四卷。貞觀魯修,壹套33卷。豎拱刪二十卷,其後為龍體開元體二十卷,但其標題為33。“又以曹及其秘書太常、司農、光祿、太傅、太傅、少傅、尚書省監、宿衛、會計員命名”(《舊唐書》。刑法年鑒)。時至今日,唐體也已失傳,古籍中仍能看到壹些條文。比如《唐律疏文》中有很多對文體的提法,包括刑文體、職文體、監文體、兵部文體、禮部文體、戶部文體等。白居易《白家六帖集》。《稻田》引用了《水部文體》壹文。在伯希和掠奪的現藏於巴黎國家圖書館的敦煌文獻中,有壹部144行的《開元水部體例》35條,是關於唐尚書省水部對全國重要河流、運河、渡口、橋梁的監管,以及對水運、海運的管理,對所需設備的精細程度、工匠人數、來源等都有詳細規定。從“水部”可以看出,“水部”是中央行政部門頒布的部門法,即“官員和部門始終遵守的法律”,相當於現代行政部門頒布的“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