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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法律保護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有哪些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2019)第六十三條對已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地並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者可以通過出讓、租賃等方式交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開發等內容。前款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轉讓或者出租,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 *第三百零壹條處分* * *物,重大修繕改變* *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性質、用途,重大修繕改變* * *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性質、用途,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 *人或者全體* * *人所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壹十壹條善意取得人將無權處分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受讓人在接受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依法應當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登記,並且不需要登記的被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已經交付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權處分人請求損害賠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應當遵守土地管理法和國家有關規定。

至今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也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農村房屋買賣。即使有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法院也不會適用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來認定買賣行為是否有效。所以農村的房子是可以買賣的。

土地轉讓方式

1.購銷

作為最廣泛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地價款的支付是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因為“買賣”是土地使用權“轉讓”的主要形式,所以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的“買賣”。下面關於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討論,其實是關於土地使用權買賣合同的,所以“轉讓”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兩個概念。當“轉讓”是壹個廣義的概念時,它包括壹切以變更權利主體為目的的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當“轉讓”是壹個狹義的概念時,它與買賣有著相同的含義。

還清債務

還債是買賣的壹種特殊形式,只是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買賣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溢價的支付是平等進行的,而以土地使用權清償債務時,先支付溢價,清償的債務視為已支付的溢價。

交換

以交換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款,而是其他財產或者特定財產權益。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受讓人,以取得受讓人提供的其他財產或特定財產權利。

4.以固定價格分享

股票定價介於買賣和交換之間,類似於買賣和交換。類似於買賣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定價的,價格就像買賣的價格;類似於交換是因為土地使用權是用來入股的,得到的股份就像其他財產或者特定的財產權利壹樣。

5.聯合建設

在房地產開發中,合建和土地使用權定價都是壹方出地,另壹方出錢蓋樓的合作形式。以合作建房為目的設立獨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為股權;如果沒有成立獨立法人,但加了名字,甚至不加名字,在共建合同中只分配了合作各方的產權,那麽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就是房屋建成後的產權。因合建進行產權分配後,原土地使用者雖擁有部分房屋產權和房屋占用面積、公共面積的土地使用權,但不再擁有原土地使用權,可視為壹種特殊的交換形式,即土地使用者以部分土地使用權換取房屋產權。

給予

贈與是土地使用者將其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受贈人的法律行為。土地使用權贈與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沒有直接對價,不需要支付價款或者提供產權作為相應條件。但是,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可以附加其他條件。例如,當土地使用者將土地授予學校時,土地用途可能僅限於教育目的。

7.遺產

當土地使用者為自然人時,土地使用者死亡將使其繼承人取得相應的土地使用權。當土地使用者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其合並或分立也會導致該主體在合並或分立後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通過繼承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存在直接對價,但可能存在間接對價。例如,在通過合並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法律關系中,新公司繼承原公司的財產,同時也繼承原公司的債務,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對價可能通過承擔原公司的其他債務來體現。

關於土地流轉的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家層面的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各省市的管理法規就更多了。希望大家多多學習。如果以後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通過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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