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是在學校還是在社會上,大家都聽說過懲罰,那麽什麽樣的懲罰才是嚴重的呢?以下是我為妳收集的《團員違紀處分條例》,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團員紀律處分條例1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團員的教育和管理,嚴格遵守團的紀律,根據團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處理違紀成員的團體紀律,應當堅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實事求是”的原則,做到嚴肅慎重。
第三條對不執行團的決議,違反團的章程的團員,團將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精神進行批評和幫助,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1)團的紀律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開除團籍。
(二)留組觀察時間為半年或壹年。成員在團內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不得作為青年人入團的推薦人。試用期滿,錯誤改正後,應及時恢復其成員的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應該被開除出團。
(3)開除團籍是團內最高處分。團的組織在決定或批準開除團籍時,應綜合研究有關材料和意見,采取非常謹慎的態度。
第四條紀律委員的審批權限如下:
(壹)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的處分,由團支部大會決定,並經團總支批準。給予團員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的處分,由團支部會議決定,總支部審查,學院團委批準。
(2)受留團處分的團員,在觀察期內經實踐和事實證明已改正錯誤的,由支部大會作出恢復權利的決定,團總支簽署意見,報學院團委批準。受處分的團員如仍堅持錯誤,不具備團員資格,應由支部成員大會決定開除其團員資格,並由團總支簽字,報團委批準。
第五條懲戒成員的管理和審批程序;
(壹)召開支部會議討論。除特殊情況外,應通知被處分的會員參加討論處分的分會會議,並允許其在會上進行申辯。經支部大會討論後,作出處罰決定,交給被處罰人簽字。
(二)提交給懲戒委員的審批材料。審批材料包括錯誤事實的證據、被處分人的檢查、團支部的決定、本人對決定的意見。
(三)給予團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撤銷團內職務。由團員所屬團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團總支批準,處分結果報學院團委備案。
(四)團員留團觀察和開除團籍的處分,由學院團委決定。
(五)涉及跨班級、跨單位成員的違紀問題,由團委會同有關單位共同調查處理。
(六)對會員的處分決定不予取消,處分決定記入本人檔案。
(七)對團員的處分決定由團委統壹作出。
(八)會員的處分決定應當公開。
(九)處分決定經批準生效後,團支部委員會通知被處分人本人。對於被開除團籍的團員,團委應指定適當的幹部與受處分者本人談話,聽取意見和申訴。
第二章具體規定
第六條反對四項基本原則,明顯否定中國* * *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組織煽動鬧事,擾亂正常教學生活秩序,破壞安定團結,經嚴肅教育能認識錯誤並改正的,給予留用察看和處分;情節嚴重者,堅持教育者,開除其團員資格。
第七條違反國家法律、法令和法規的,由公安、司法部門處罰:
(壹)受到刑事處罰,被判處監禁,壹般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那些被剝奪政治權力的人必須被開除出團。
(二)過失犯罪,過去壹貫表現良好,未被剝奪政治權力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三)被處以行政拘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留團察看或開除團籍處分。
(四)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和嚴重警告的治安罰款。
第八條盜竊、詐騙國家、集體或者私人財物的:
(壹)犯罪價值在50元以下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團體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
(二)犯罪數額在50元以上或者50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群內嚴重警告、撤銷群內成員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影響極壞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群籍處分。
第九條損壞公共財產:
(壹)故意損壞公物的,除照原價賠償外,並處以損壞公物原價50%-200%的罰款。
(二)在集團內部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3)故意損壞公物50元以上者,給予群內嚴重警告,或開除群籍,留群觀察。
第十條造成事故或者提供兇器的:
(壹)違反秩序,不聽勸阻,語言挑逗,各種方式觸摸他人者;
1.不打人,但發生口角,造成打架後果的,給予組內警告處分。
2.打人者,造成他人輕傷或重傷的,給予組內警告、組內嚴重警告或撤銷職務處分,留組觀察,並負責賠償醫療費用和營養費用。
(2)規劃師
1.策劃他人鬧事並造成壹定後果的,給予集團內嚴重警告處分。
2.後果嚴重的,給予留群察看或者開除出群處分。
(3)參與者
以“勸導”為名,參與事故,偏袒壹方,推動事態發展,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集團內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4)作偽證。
故意為他人提供偽證,給調查造成困難的證人,將給予嚴重警告、開除出組或留觀處分。
(五)為他人鬧事提供武器或者其他有關條件的;
1,未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群內警告。
2、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集團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壹條賭徒
(壹)參與賭博者,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撤銷團內職務或留黨察看。
(二)多次賭博,屢教不改,影響極壞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出團。
第十二條道德敗壞、生活方式越軌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和處分。
第十三條團內幹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處分的,取消其團內職務。
第十四條未列入本條例有關規定,受到校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壹)受到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處分的,視情節輕重,在集團內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
(二)受行政記過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或撤銷團內職務處分。
(三)受到行政拘留、責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視情節輕重,給予拘留或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五條團員有下列行為之壹者,脫團:
(壹)團員無正當理由連續六個月不繳納團費,但生活無著的。
(二)連續六個月不做團組織交辦的工作的。
(3)我申請退團,幫助那些教育無效的人。
(四)組織觀念淡漠,經教育壹年以上未註冊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會員卡應當收回、註銷或者作廢:
(壹)勞教小組給予觀察處分,在觀察期內收回其團員證,等觀察期屆滿後承認並改正錯誤,恢復其團員權利,並將團員證交回本人。
(二)凡被開除團籍者,收回團員證並註銷。
(三)根據第十五條規定,擅自離團的,其團員證無效。
第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加重處罰:
(壹)造成事故,作偽證的。
(二)參賭或者賭資累計在50元以上的。
(三)受處罰後二年內再犯或者再犯的。
(四)在公共場所違反社會公德,影響極其惡劣的。
(五)觀看、復制、傳播淫穢物品的。
(六)威脅或者打擊報復檢舉人、證人的。
第十八條受到團紀處分並在醫院通報批評的,取消其壹年內的各種評優資格。
第三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學院團委。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團員紀律處分條例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團章和團的其他規章制度,純潔團的組織,保障團員的民主權利,教育團員堅決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團的決議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共青團紀律建設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壹領導,落實黨建帶團建要求,全面從嚴管理共青團各項工作。
第三條團章是管理團的總章程。共青團紀律是共青團各級組織和全體團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是在黨的領導下維護共青團團結統壹、履行黨賦予的職責和使命的保證。團組織必須嚴格執行和維護團的紀律,團員必須自覺接受團的紀律。
第四條共青團紀律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壹)堅持黨的領導,全面從嚴治團。堅持黨的領導,貫徹到各級團組織和全體團員教育、管理、監督的全過程,把紀律挺在前面,註重抓早抓小,防止貽誤時機。
(2)在團紀面前,人人平等。違反團紀的組織和成員必須嚴肅公正地執行紀律,團內不存在不受紀律約束的組織和成員。
(3)實事求是。團組織和團員違反團紀的行為,應當以團章、其他團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分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4)民主集中制。實施團體紀律處分,應當由團體組織按照規定程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由個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定和批準。上級組織對違反團紀的組織和團員作出的處理決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
(5)教育為主,寬嚴相濟。對違反團紀的團員,團組織要根據其身心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本著前車之鑒、治病救人的精神,根據違反團紀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給予團紀處分,做到教育與處分相結合。
第五條本條例適用於違反團的紀律,應當追究團的紀律責任的團的組織和團員。
第二章團體懲戒的種類和責任劃分
第6條團員受處分之種類如下:
(1)警告;
(2)嚴重警告;
(三)撤銷集團內部職務;
(4)留組觀察;
(五)開除黨籍。
黨員,保留其團員身份,接受紀律處分,並采取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對於違反團組織紀律的,上級團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通報批評。對嚴重違反團的紀律,自身不能糾正的團的組織,由上級團的委員會查明核實後,視情節輕重,向同級黨組織提出改組或解散的建議;沒有同級黨組織的,可以直接改組或者解散上壹級委員會。
對於被改組的團的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團內職務(包括撤銷團內職務)處分的以外,自然予以免職。
被解散的團組織成員,應當逐壹審查。其中,符合團員條件的,應當參加新組織的生活;對不符合團員條件的,要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不改的,予以辭退或除名;違反團紀的,按規定追究責任。
第八條違紀責任人的區別:
(壹)直接責任者,是指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後果起決定性作用的團員或團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人,是指在職責範圍內,不履行直接負責的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正確,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有直接責任的團幹部。
(三)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人,是指對所分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團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人包括主要領導人和重要領導人。
第九條團員受到警告後六個月內和受到嚴重警告後壹年內,不得在團內晉級。不準推薦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擔任高於原職務的職務。
第十條撤銷團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由團委選舉或任命的團內職務。由黨組織任命的,應建議黨組織撤銷。
對應當解除其在團內職務,而本人未在團內擔任職務的,應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依照前款規定受到撤銷團內職務或者嚴重警告處分的,壹年半內不得在團內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職務的職務。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壹條團體試用期為半年或壹年。受留黨察看六個月處分的會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會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留黨察看六個月。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壹年。
在留黨察看和處分期間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團員,不得作為青年入團的介紹人。試用期滿改正錯誤的,應當及時恢復其成員權利;堅持改正錯誤的人將被開除出團。
成員受到留群觀察的處罰,其在群內的職務自然被撤銷。受留用察看和處分的委員,在恢復委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職務的職務。不得向黨組織或者其他組織推薦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被開除團籍的團員,原則上不能重新入團。
第十三條各級團組織代表受到留團觀察(含留團觀察)處分的,團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團員受到團紀處分的,當年教育考核等級不得評定為“優秀”,取消當年在團內的評選表彰資格,兩年內不得推薦為入黨候選人。
第三章違紀處罰
第十五條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場不堅定,有下列行為之壹,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觀察的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黨籍:
(壹)否認黨的集中統壹領導,違反、歪曲、否定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的;
(二)詆毀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誹謗、中傷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中國人民、國家和人民軍隊的歷史、共青團歷史的;
(三)其他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言行。
第十六條違反黨和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觀察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群籍。
對不明真相被挾持,經批評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罰,也可以不處罰。
第十七條信仰宗教的團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團組織幫助仍不改的,應當勸其退團;勸不退,被免職;參與利用宗教從事煽動性活動的,壹律開除團籍。
第十八條在國(境)外或者在涉外活動中,言行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和利益,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或者留團觀察的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群籍。
第十九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拒不執行,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決定或者團組織作出的重要決定,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小組內職務或者留組觀察。
第二十條侵犯會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者其他權利,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組內職務。
第二十壹條利用信息網絡散布謠言、誹謗或者實施網絡暴力,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觀察或者開除團內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社會公序良俗,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觀察或者開除團內的處分。
第二十三條漠視、脫離青年,其言行損害團組織形象,或造成其他不良影響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利用發展團員、團組織推薦優秀團員作為入黨積極分子候選人、評選代表、分配獲獎名額、評定工作等職權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觀察或者開除團內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在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過程中,有違規收取、挪用等行為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小組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團察看或開除出團處分。
第二十六條弄虛作假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將不符合團員條件的人發展為團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組內職務。
違反程序發展團員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負有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團報、網站、新媒體平臺等宣傳輿論陣地管理不善、把關不嚴,發表或傳播不當言論,造成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小組內職務。
第二十八條面對黨和共青團組織賦予的重大任務,臨陣退縮、臨陣退縮,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團內職務、留團觀察或者開除團內的處分。
第二十九條團組織未對團員進行教育管理,未執行“三會兩制壹課”制度,未對團員、團員檔案和組織關系進行管理,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條團組織在團的統計等工作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和領導責任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第三十壹條下級團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團組織的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人負有責任,情節較輕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小組內職務或者留組觀察。
第三十二條不履行全面從嚴治團責任,給團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責任的領導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撤銷小組內職務或者留組觀察。
第三十三條其他違反紀律的行為,應根據具體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第四章對違法犯罪團員的紀律處分
第三十四條團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給予開除出團的處分:
(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緩刑)的;
(二)被單獨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含三年)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三年)或者管制、拘役的,壹般應當開除團籍。
成員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其所在組織加強教育管理,視具體情況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五條。對犯罪團員的紀律處分,應當依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
第三十六條會員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權利被中止。根據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結果,其成員的權利可以恢復的,應當及時恢復。
第五章集體懲戒的使用規則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說明本人應受團紀處分的;
(二)在組織調查過程中,能配合調查,如實交代自己違紀違法事實的;
(三)舉報其他應當受到紀律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人,經查證屬實的;
(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其他立功表現。
年齡在18以下的成員應追究團紀責任,並減輕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團紀的情形,應當適用警告處分,但初犯或者年齡在18以下的,免予團紀處分,本著教育為主的原則,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通報批評。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從重或者加重處罰:
(壹)強迫或者唆使他人違反紀律的;
(二)拒不上繳或者退還違紀所得的;
(三)因違紀受到處分後,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團委處分的;
(四)受團紀處分後,發現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團紀處分的;
(五)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團幹部應視情節追究團紀責任。
第四十條從輕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在處罰幅度內給予從輕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在應當給予處罰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減輕處罰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應當受到的處罰幅度之外,再減少壹檔的處罰。
加重處分,是指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應受處分的違紀行為,加重壹檔。
本條例的規定只適用開除團籍和處分壹個等級的紀律處分,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四十壹條壹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種以上應當受團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按照應當給予其的最高處分合並處罰。違反規定之壹,應當開除團員資格的,應當開除團員資格。
壹個違紀行為同時違反本條例兩項以上規定的,按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性處理。
兩人以上(含兩人)故意違紀的,對領導者從重處罰,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他成員應根據其在違反紀律中的作用和責任受到處罰。
第四十二條對團員的紀律處分,壹般必須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並由其所屬的基層委員會報團縣級以上委員會批準;批準後,應當報同級黨的基層委員會備案。在特殊情況下,縣級以上委員會有權直接處罰團。其中,開除團籍的處分,由縣級以上團委決定,報團省委批準。
第四十三條分會會員大會討論決定對會員的處分時,除特殊情況外,應當有本人參與,並認真聽取本人意見;如本人不服,可提出申訴,有關團組織必須負責在壹個月內處理或轉發,不得扣壓。
第四十四條對違紀所得的不當利益,應當追回或者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第四十五條處分決定作出後,應當在壹個月內向受處分的團員所在團的全體團員和本人公布。執行處分決定的團組織應當在三個月內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團組織報告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四十六條受到警告和紀律處分的,應當記入其成員檔案(含電子檔案)。18歲以下團員的處分記錄應妥善保管,未經團省委或團中央同意,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
第四十七條違反團紀行為的受理、核實、審查、情節認定和處分建議,由縣級以上團委組織部辦理。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八條中央軍事委員會政治工作部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由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以前頒發的《團的紀律處分條例》與本條例不壹致的,按本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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