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壹審判決已經生效,需要進入審判監督程序才能推翻壹審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將被拘留並處罰金。醉酒駕駛機動車將依法構成危險駕駛罪。危險駕駛罪是壹種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醉酒駕駛行為會對社會產生危害後果而醉酒駕駛。
根據妳的說法,妳的意思可能是醉酒後,妳是無意識的,沒有主觀故意。但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醉酒者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醉酒屬於原因自由的行為。“原因自由”是指壹個人本來是有責任的,但是因為自己的選擇而暫時陷入了無責任的狀態。行為人本可以決定自己的行為,卻因為自己的選擇而陷入了無責任狀態,實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為。此時,行為人需要對自己的選擇和自己的行為負責。
只要知道自己喝醉了,知道自己醉酒駕駛,就有危險駕駛的故意。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構成危險駕駛罪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因為民事判決書和刑事判決書中適用的法律規範不壹樣,這裏我們以民事判決書為例來回答。
如果壹審判決尚未生效,仍在上訴期內,那麽當事人可以通過上訴直接進入二審。二審不壹定推翻壹審判決。妳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妳的主張,被法院受理,那麽就有可能改變二審的判決,推翻壹審的判決。
第壹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當事人認為第壹審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應當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壹審判決確有錯誤,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壹審判決、壹審判決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壹審認定的證據未經質證、壹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壹審審判組織違反程序規定影響審判公正等。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壹)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客運,嚴重超過額定乘客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眾安全的。
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其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必要時,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犯罪,應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發現有錯誤,有權發回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