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狹義):指法律的有效範圍或適用範圍。四個有效範圍:對人有效,對物有效,對空間有效,對時間有效。
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決、裁定、逮捕令、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文件經過法律程序後是有約束力的,它們並不具有普遍約束力,因為它們適用的是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
3.法律對人的影響的四個原則:個人主義;屬地主義;保護主義;以屬地主義為主,結合個人主義和保護主義。
民法總則:采用屬地原則,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中國自然人與境外法人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壹般適用當地法律。
刑法:
1)在屬地原則中,“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是指外交豁免權,港澳、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別法有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壹般法。在船舶、航空器內實施的犯罪,由原停泊地、降落地法院管轄。在國際列車上發生的犯罪,由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管轄協議管轄。沒有此類約定的,由犯罪後列車最先停靠的地點或目的地的鐵路運輸法院管轄。在外國駐華使館實施的犯罪,應當認定為在中國境內實施的犯罪。
2)人格原則:中國公民在境外實施中國刑法不受追究的條件: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註:是或否)
3)保護原則:可以適用本法的要件:侵害中國國家或者公民的利益;法定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應該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來處罰。
4)普遍管轄權原則:適用於國際犯罪。常見:海盜行為(發生在公海的暴力行為,如搶劫、殺人);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恐怖主義犯罪(如綁架外交官、暗殺政客、爆炸、投擲危險物質等。).待遇:引渡或起訴。
國際犯罪與非國際犯罪(國內犯罪)的區別:是否是國際條約規定的犯罪;是否具有“跨國性”(如劫持民用航空器罪是國際犯罪的構成要件之壹:航空器的起飛地和降落地不在同壹個國家)或特定的“地域性”(如海盜罪需要在“公海”或南極、太空等無人居住的區域,但酷刑罪(刑訊逼供罪)等國際犯罪不需要跨國;國際犯罪的本質是侵害人類的重要法益。
5)消極承認外國審判:凡在外國因犯罪而在外國受審者,仍可按本法追究,但在外國受刑罰者,可免於刑罰。
4.法律的空間效力:壹國的法律適用於其主權範圍內的所有領域,包括領土、領水、底土和領空、駐外使館、船只和飛機(船旗國學說)。
5.法律的時間效應
1)生效時間:自法律頒布之日起;具體生效時間由法律規定;規定該法頒布後滿足壹定條件時生效。
2)終止:明示;暗示新法優於舊法,後法優於前法。
3.法律的追溯力
民法:壹般沒有溯及力,除非司法解釋另有規定。著作權法:本法規定的著作權在實施之日未超過本法規定的保護期的,依照本法保護。
刑法:寬嚴相濟原則
1)僅適用於1997年6月1日新刑法生效前發生的“未決案件”(尚未審理或判決的案件,包括處於上訴期的案件),不包括再審案件。對於再審案件,必須完全適用行為發生時的法律,即舊法。
2)從輕處罰的司法解釋:法定刑較輕是指法定最高刑較輕,最高刑相同的,是指最低刑較輕;壹個犯罪有兩個以上法定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體犯罪應當適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改版前後壹樣,從舊。
3)
新刑法與舊刑法
追訴時效延長1)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審判的2)應當立案而未立案的,只有不溯及既往,適用舊刑法。
法定刑以下的減輕,由最高人民法院酌情核準,由各級法院審判委員會獨立適用。
假釋對於累犯和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累犯因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適用新刑法中不滿五年的標準。
特別自首、立功、撤銷緩刑、“提前假釋”、撤銷假釋(不受執行期限限制)等規定具有溯及力。
新的連續犯罪者
對繼續犯應當再次追訴,但修改後的構成要件和情節較嚴或者法定刑較重的,應當酌情從輕處罰。
4)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當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適用司法解釋;行為發生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既舊且輕;執行前已經結案的案件,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