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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檢驗機構管理規定(2015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安全生產檢驗檢測機構的管理,規範檢驗檢測行為,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安全生產檢查活動的安全生產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及其檢查人員,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檢查機構的監督管理。第三條檢測檢驗機構應當取得安全生產檢測檢驗資質(以下簡稱檢測檢驗資質),並在資質有效期內和核準的檢測檢驗業務範圍內獨立開展檢測檢驗活動。

檢測檢驗機構的設立要充分利用現有社會資源,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優化結構,數量適當,避免無序競爭。第四條檢測檢驗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

具有甲級資質的檢驗機構可以在全國範圍內從事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涉及生產安全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和產品的型式檢驗、安全標誌檢驗、在用檢驗、監督檢驗、作業場所安全檢驗和事故證據分析檢驗等業務。

具有乙級資質的檢驗機構,可以在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從事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設施設備(特種設備除外)的在用檢驗、監督檢查、作業場所安全檢查和重大事故以下事故證據分析檢驗工作。

安全生產檢查目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並公布。第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甲級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檢查和驗收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乙級非煤礦山檢測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和監督檢查。

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指導、協調和監督轄區內煤礦安全生產檢查驗收工作;負責轄區內乙級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的認定和監督檢查。第二章資質條件和程序第六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法人資格,能夠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檢查工作;

(二)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檢測儀器、設備、設施和環境條件,其中檢測儀器、設備、設施原值甲級不低於300萬元,乙級不低於654.38+0.5萬元;

(三)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甲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70%,其中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註冊安全工程師和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分別不低於從業人員總數的40%、15%和15%;乙級機構專業技術人員不低於員工總數的60%,其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和註冊安全工程師分別不低於員工總數的30%和10%;

(4)甲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技術職稱,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安全生產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經歷;B級機構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具有與申請業務相適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技術負責人具有3年以上安全生產相關檢驗檢測工作經歷;

(五)具有符合資質標準要求的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3個月以上;

(6)甲級機構要求取得國家重點實驗室或同級其他檢測檢驗機構資質,或取得乙級檢測檢驗資質3年以上;乙級機構要求以檢驗為主業,從事安全生產相關檢驗檢測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經營所需的資金或者資金;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申請檢測檢驗資質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壹)申請甲級資質的機構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申請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二)資質受理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審查,並將審查結果壹次性告知申請人;

(三)資質受理機關自通過申請材料審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安排評審專家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評審,評審專家按照資質認定評審標準進行技術評審,並提交資質評審報告;

(四)資質受理機關應當自收到資質評估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根據資質評估報告完成對申請機構的資質認定。予以認可,頒發資格證書;不予認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資質受理機關作出資質認定決定前,應當公示不少於10天。

檢測檢驗資質評定標準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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