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無約定利息的貨款拖欠。

無約定利息的貨款拖欠。

逾期借款未約定利息《民間借貸新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借款人與出借人未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款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外,借款人與貸款人對借款利息約定不明確,貸款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合同的內容以及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貸款沒有約定利息。傳統的民間借貸主體多為自然人,借貸雙方壹般都有親戚、朋友、同事、朋友的關系。貸款多用於子女結婚、教育費用、購買自住住房、大病醫療等突發大額支出,貸款用途仍是傳統的互助。《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2021.1起生效):“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因此,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原則上是無償的,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否則應當支付利息。之所以作出這壹規定,是因為公民之間的借貸起著交換所需物品的作用,可以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促進鄰裏之間的和諧安寧,形成互相幫助、友好相處的和諧氛圍。2.自然人之間貸款利息的約定不明確。有人認為,對於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如果利息約定不明確,不應視為無約定利息,可以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因如下:第壹,在以往自然人民間借貸案例中,借款目的多為生活消費或“救急”,主要是解決個人生活困難,互助越來越割裂。目前主要是以經營為目的,營利性成為民間借貸的主要特征。二是司法解釋在這個問題上比較明確,對訴訟請求和責任進行了指導。第三,就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言,由於其能力有限,不應對其締約能力過於苛刻,而應以利益約定為本意。雖然約定不明確,但可以通過合同解釋的方式進行補充。因此,該條司法解釋明確了這壹問題。自然人之間借貸利息約定不明確,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自然人之間的借款沒有約定利息或者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這壹規定壹方面是基於《民法典》的規定,另壹方面是因為公民之間的借貸起到了交換所需物品的作用,可以方便公民的生產生活,促進鄰裏之間的和諧安寧,形成互相幫助、友好相處的和諧氛圍。3.借貸雙方只有壹方是自然人或非金融機構,其他組織之間沒有約定借款利息。有人認為,對於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民間借貸,即使沒有利息約定,也不應拒絕利息請求。理由如下:第壹,《民法典》第680條僅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並未涵蓋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司法解釋不應對此作廣義解釋;第二,司法解釋將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訂立的民間借貸合同合法化,認定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約定利息的,不予支付利息,對出借人極不公平,既不符合民法等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也不縱容逃廢債務的不良社會風氣。第三,利息因占用壹方資金而支付給另壹方的對價也存在於市場價格中。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商事主體的性質,在價值追求和審判理念上應區別於自然人之間的民事主體。即使市場價格難以確定,也至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確定。我們認為,如果借貸雙方,包括自然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的相互融資行為,沒有約定利息的,出借人不應支持。首先,就本解釋的制定原則而言,企業間借貸資金的效力是有條件承認的,即僅限於生產經營需要,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將從金融機構取得的信貸資金借給他人,不得將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借給他人牟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是從維護國家金融秩序、維護交易安全的角度出發做出的。對這篇文章的解讀遵循了這壹思路。其次,雖然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融資多以獲取利益為目的而存在,但也不排除部分企業以交換所需物品、互助共贏為目的。再次,與自然人相比,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壹般具有更高的從事民商事行為、風險防範和市場預期判斷的能力。企業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評判者。如取得利息,應在借款合同中明確約定。未約定利息的,視為出借人無意追求利息或者借貸雙方未達成支付利息的約定。參照《民法典》關於自然人不約定利息的規定,視為允許對方不支付利息。4.借貸雙方只有壹方為自然人或非金融機構,其他組織之間貸款利息約定不明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融資行為,有時會約定利息,但利率約定不明確。是否根據《民法典》第680條的規定認定為不支付利息,如果支付利息以什麽標準支持該請求,在解釋和制定過程中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雖然出借人能夠證明借貸雙方存在利益約定或者借貸雙方存在利益約定,但是由於利率約定不明確或者其他原因,出借人不應當支持該利率標準。民事訴訟法及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即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實現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否則承擔不利後果。貸款人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支持被支持的利率,應當承擔無法支持利率的不利後果。還有觀點認為,本案中,利息約定不明確的,應參照雙方均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案件處理,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我們認為,具有商事主體性質的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非金融機構、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則設定和審判理念的實踐中,應當有所區別,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主體的交易能力與司法介入的重點不同。民事審判在承認當事人締約能力差異的前提下,強調對弱者的特殊保護,以實現交易結果和實質的公平。商事主體作為職業經營者,應被推定具有職業判斷能力、天然註意義務和等價交易能力,更註重保護當事人締約機會和形式的公平性,強調意思自治和風險自擔。第二,財產安全保護的側重點不同。對於借貸雙方均為自然人的民間借貸案件,如果利益約定不明確,應重點維護財產的靜態安全,而借貸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或其他組織的,則應通過維護資金的動態安全來促進資金的高效流通。第三,責任的依據和標準不同。民事審判註重主觀過錯和結果的公正性,商事審判註重風險承擔而非過錯存在,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而不僅僅是道德維護和過錯懲罰。在司法幹預上,有所為有所不為,法官盡量減少事後的、不專業的判斷來代替市場參與者在締約時的專業商業判斷。實踐中,雙方都承認了利息協議的存在,但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時,壹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第八條處理。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規定使用“參照”二字,第六條規定的最高利率不得超過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形成浮動利率區間。人民法院壹般以“就低不就高”的原則處理此類案件。這種做法是合理的,因為在實踐中,債務人主張的利率壹般低於債權人主張的利率,當雙方都不能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債權時,就要承擔舉證的法律後果。債務人要以較高的利率支付利息,債權人要以較低的利率支付利息。在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真實情況時,更有利於平衡雙方利益。但是,這壹標準過於簡單化,需要進壹步豐富和發展。我們認為,當借貸雙方只有壹方為自然人或雙方均為非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組織時,以不明利益協議確定利益,實質上應是補充合同漏洞。合同中的漏洞,即合同中缺少條款,是指合同中應該規定而沒有規定的事項。補充合同解釋旨在補充未準備好的合同,而非為當事人創設合同,故應采取最小幹預原則,不得變更合同內容,這會侵犯當事人的司法自主權。總之,無論妳是親近的人,還是妳認為出借人或借款人值得妳信任,妳認為不需要設置利息或相應的合同,那妳就錯了。我國相應的法律也規定,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約定貸款利息或者逾期利息的,人民法院將要求借款人返還資金並清償相應利息。
  • 上一篇:聽了劉忠偉老師的講座後的幾點思考
  • 下一篇:如何判斷網站圖片侵權——如何判斷圖片侵權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