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要樹立對貧困地區和農民的底線思維。2020年以前,脫貧攻堅戰以“攻堅”為主,針對貧困地區的區域特點和貧困人口致貧原因精準施策,以“精準滴灌”“造血”的扶貧模式,集中的資源配置方式。基於扶貧成效的評價體系,將各類貧困問題逐壹擊破,大大提高了扶貧成效。打贏脫貧攻堅戰,首先要“捍衛”來之不易的勝利果實,充分認識到壹些地方脫貧基礎依然脆弱,部分脫貧農民返貧風險依然較大,個別返貧現象可能時有發生。要防止精神懈怠、政策急剎車、幫扶撤回,防止貧困反彈。在貧困地區,絕不允許大規模返貧,這是必須堅守的底線。
二是促進貧困地區農民收入跨越式發展。脫貧不是終點,而是新生活、新奮鬥的起點。在這個新的歷史起點上,我們應該有更高的目標。要通過推進城鄉發展壹體化和振興農村產業,確保貧困地區農民收入增速實現“三超”,即GDP增速、城鎮居民收入增速和農民收入總體增速,不斷提高貧困地區農民收入水平和生活質量。
三是從以富帶富的總體認識上鞏固和擴大扶貧成果。我們雖然完成了消除絕對貧困的艱巨任務,但也要看到,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縮小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實現人的全面發展和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打贏脫貧攻堅戰,要全面推進鄉村振興,這是“三農”工作重心的歷史性轉移。鞏固和擴大脫貧攻堅成果,是用* * *實現富裕的重要內容,也是我國“十四五”期間的重要任務。要做好鞏固擴大、轉型建設、發展建設,實現利民、惠民、富民、惠民,用* * *,繼續向富裕攀登。
鞏固扶貧成果需要構建長效機制。
絕對貧困具有階段性、特殊性和地域性的特點。我們通過扶貧解決了絕對貧困的階段性問題,但相對貧困具有長期性、普遍性、綜合性的特點。要打贏這場持久戰,必須建立相應的長效機制。鞏固脫貧攻堅成果,解決相對貧困問題,要求壹方面通過產業發展拓寬農業內外農民的就業空間,以促進分工和工業化、城鎮化,從提供農民生存機會向提供發展機會演變,重點是貧困地區人民的跨越式發展;另壹方面,要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兜底能力,在社會救助、農村醫療保障、養老保障、托幼服務等領域進行改進和完善,千方百計保障喪失勞動能力人員等特殊群體。
壹是重視監控優化幫扶機制,堅持為民服務。保持扶貧政策的穩定性,設置5年過渡期,在5年過渡期內逐項調整優化主要幫扶政策。建立防止返貧的監測幫扶機制,明確監測幫扶對象和範圍,完善工作程序,提前發現和準確識別面臨返貧風險的人群。對不穩定脫貧戶、邊緣易貧戶、因原因、災害、意外事故等造成較大剛性支出導致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戶,實施常態化監測。,從而加強對低收入人口的常態化救助,促進各種資源要素的傾斜。創新幫扶手段,通過產業幫扶、就業幫扶、強化社會綜合保障措施,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扶貧,防止返貧現象。
第二,工作體制和政策理念的改變錨定了人民的利益。從解決絕對貧困到解決相對貧困。改變工作體制,從集中資源支持轉向構建長效機制。增強發展動力,全面深化農村改革,破除體制機制弊端。完善政策,從“優惠”政策轉向“優惠”政策和“普惠”政策相結合。實施鄉村建設行動,註重人民群眾的獲得感。把農村建設放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位置,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規劃引領農村建設,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的重點放在農村,著力推進村莊覆蓋和延伸到戶,實施農村人居環境改善五年行動,建立城鄉公共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加強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縣村統籌供給,實現農村宜居、農民安居。
三是發展現代特色農村產業,突出富民。充分認識現代特色鄉村產業在新的發展階段對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實現鄉村振興的重大意義。充分創造條件發展農村現代特色產業,處理好產業發展與保障農業產業安全和增加農民就業的關系,為產業發展創造寬松環境。大力提升貧困地區特色種養業發展水平,積極發展新產業新業態,促進產業融合發展,挖掘農業農村內部增收潛力,帶動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收入平穩較快增長。以貧困縣為單位規劃發展農村特色產業,實施特色種養業提升行動,形成“壹縣壹業”“壹村壹品”發展格局,完善全產業鏈配套措施。引導現代生產要素資源向貧困地區投入,組織開展“千企興村”行動,強化土地、財政、金融等相關政策支持,實現農村就業和農民幸福。
第四,統籌區域發展和城鄉發展,堅持造福人民。重點在貧困地區建設壹批區域性、跨區域的重大基礎設施項目,在西部地區貧困縣中確定壹批國家鄉村振興重點縣進行集中支持,縮小貧困地區與發達地區的整體差距。
法律依據
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扶貧責任制實施辦法。
第三條扶貧開發應當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落實的工作機制,建立責任明確、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責任制。
第五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負責全國扶貧綜合協調,建立健全扶貧成效評估、貧困縣約束、監督檢查、貧困退出等工作機制,組織實施省級黨委政府扶貧開發工作成效評估,組織開展扶貧監督檢查和第三方評估,並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
第六條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當建設精準扶貧脫貧大數據平臺,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機制,完善農村貧困統計監測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