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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運營安全,維護乘客合法權益,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與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相關的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軌道交通,是指地鐵、輕軌等城市軌道公共客運系統。第三條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原則。第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對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行業安全運營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以下簡稱運營單位)落實安全運營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糾正運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並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規劃、建設、公安、消防、衛生、環保、市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軌道交通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區縣人民政府負有宣傳教育和協助組織應急救援的責任。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向公眾宣傳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的法律規定和安全知識,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第二章建設與運營的銜接第六條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中,應當確定列車運行、調度指揮、運營輔助系統、維護保障系統、人員組織等內容,經運營安全論證後,系統功能應當滿足安全運營的需要。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設備設施的設計、安裝和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第八條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運營單位提供技術檔案和相關資料,並會同運營單位組織試運行,對設備設施進行調試和安全檢測。試運營期不得少於3個月,不得載客。第九條試運行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工程竣工驗收。驗收合格並依法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移交運營單位試運行。

試運行期間,運營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標準和技術規範,對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安全監測和綜合調試,試運行期不得少於1年。試運行期滿後,設備設施運行正常穩定,可以投入正式運營的,運營單位應當在投入正式運營30日前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章安全運營管理第十條禁止在地面軌道線上設置平交道口和人行過道。禁止在地面軌道線曲線內側修建影響行車視線的建築物、構築物。禁止種植影響行車視線的樹木。第十壹條嚴格控制可能影響安全運行的作業。確需進行下列可能影響安全運營的作業的,運營單位應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護方案,經運營單位同意後,方可向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相關行政許可:

(壹)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拆除建築物、構築物;

(3)其他大面積增減負荷的操作。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經論證的安全保護方案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如果允許作業,作業單位必須實施安全防護計劃。運營單位和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範對運營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出現危及運營安全的情況時,運營單位應當立即停止運營,采取補救措施,並向許可運營的行政主管部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運營單位報告。第十二條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市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運營服務標準。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服務標準的要求,安全運送乘客。第十三條運營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運營職責:

(壹)建立健全安全運行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安全操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保證本單位安全運行投入的有效實施;

(四)監督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運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制定和實施早期應急預案和特殊情況下的作業組織方案;

(六)及時、如實報告安全運營事故。第十四條運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運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第十五條運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運營知識,熟悉相關安全運營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運營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職責:

(壹)維護站內秩序,引導乘客有序乘車;如遇危險,及時引導乘客疏散;

(二)及時勸阻和制止可能導致危險的行為;勸阻和制止無效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三)發現事故隱患,及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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