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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責任《江西省環境汙染防治條例》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按照規定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設備的,處以2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罰款;

(二)在線監控設備未按規定接入環保部門監控中心的,處以1萬元、5萬元罰款;

(三)采取擅自拆除、改動或者故意損壞等方式,導致在線監控設備運行異常的,罰款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

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五款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汙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拆除,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5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責令停產整頓。

除前款規定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設置排汙口或者暗管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存在暗管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的,環保部門可以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整頓。

未經水利部門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汙口的,由水利部門依據職權采取措施,並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壹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擅自改變或者損壞生態功能保護區或者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的;

(二)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在市政排水管網範圍內從事餐飲、車輛清洗等服務,且其汙水排放設施未與市政排水管網連接的;

(三)違反第四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燃用原煤或者露天燃用煤、木材加工食品或者油煙未經凈化處理直接排放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壹款規定,使用聚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等不可降解的壹次性食品容器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安裝空調室外機的。

第六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壹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建成區內未設置公共煙道或者專用排煙道的綜合樓或者住宅樓內新建、擴建餐飲項目的;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區從事產生噪聲汙染的經營性采伐作業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密集地區從事產生光汙染的商業性露天焊接的。

第六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萬元以上0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將各類汙染物直接排入城市湖泊的;

(二)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產生放射性廢物的單位擅自處置放射性廢物和廢放射源的。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施工中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揚塵汙染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可以責令停工整頓。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為非法轉移進入本省的固體廢物提供堆放場所,或者銷售、加工、利用固體廢物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處6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零售場所免費提供塑料購物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開辦者或者出租單位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處以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夜間或者中午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作業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夜間和中午進行產生噪聲汙染的室內裝修活動的;

(二)違反第五十五條第壹款規定,進行產生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活動。

第六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可以責成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糾正,或者撤銷下級環境保護部門的不當決定,或者直接處理:

違法實施環境保護審批的;

(二)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當查處而不查處或者處理不當的;

(三)未依法征收排汙費的。

第七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要負責人、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違反國家有關產業政策批準項目,造成環境汙染或生態破壞的;

(二)未按照國家規定在強制期限內淘汰嚴重汙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或者產品的;

(三)對嚴重汙染環境的排汙單位不依法責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規定關閉、停產的;

(四)未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環境汙染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未按照應急預案的要求采取措施的;

(五)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批準項目建設或者辦理征地、建設、登記、營業執照和生產(使用)許可證的;

(六)違法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造成環境汙染的;

(七)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不及時查處的;

(八)對需要采取關閉、停業等處罰措施的違法排汙單位,未依法采取相應措施的;

(九)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導致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十)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受到環境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危害者排除危害,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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